• 索引号
  • 01525502-2-06_B/2015-1218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惠民政策
  • 发布日期
  • 2015-12-18
  • 文号
  • 保政办发〔201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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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保山市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217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

实施意见

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26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种业体制改革、提高种业创新能力,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思路

(一)指导思想深化种业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种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以种子企业为主体,推动育种人才、技术、资源依法向企业流动。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保护科研人员发明创造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市种业创新能力、企业竞争能力、供种保障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构建以产业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基地为依托,产学研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商业化育种体系,为全市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农林业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根本保障。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构建起基础性、公益性研究与商业化育种有序分工、密切配合的种业科技创新体系。建立玉米、水稻、麦类等主要农作物种质资源库;选育一批高产、优质、专用、多抗新品种;健全职责明确、手段先进、监管有力的种子(种苗)管理机构。

二、突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鼓励种子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股份制研发机构;鼓励有实力的种子企业并购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确定为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在2015年底前实现与其所办的种子企业脱钩;其他科研院所逐步实行企业化改革。改革后,市级重点科研推广单位等种业产业化技术创新平台要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倾斜。企业开展种业领域研发活动的,可按相关规定实行后补助政策,调动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积极争取中央、省级现代种业发展基金,广泛吸引社会、金融资本投入,支持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鼓励企业“走出去”开展种业合作。

三、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

确定为公益性的科研推广单位利用国家、省级拨款研发的育种材料、新品种和技术成果,可以申请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可以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也可以上市公开交易。激励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允许和鼓励我市科技推广单位将职务研发成果所得收益不低于60%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育种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建立与省级相联的种业科技成果公开交易平台和托管中心,根据省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我市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规范种业科技成果交易行为

支持科研推广单位与企业开展合作研究。支持科研单位、事业单位通过兼职、挂职、签订合同等方式,与企业开展人才合作。允许和鼓励科研单位、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及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在职创业或兼职服务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和种业基地服务工作。加强种业实用型人才培养,商业化育种成果及推广面积作为育种人员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放宽对基层优秀育种科研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条件。支持高等院校开展企业育种研发人员培训,支持省、市专家在制种大县建设工作站,企业建立专家工作站科研工作站。

四、加强良种重大科研攻关

编制粮食作物、经济作物、主要造林树种等良种重大科研攻关5年规划,制定主要造林树种、竹藤、水果、珍贵树种等林木中长期育种计划,突破种质创新、新品种选育、高效繁育、加工流通等关键环节的核心技术,提高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全市各科研计划和专项加大对企业商业化育种的支持力度,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重点支持市级种子龙头企业。支持种子龙头企业与科研单位建立育种科研平台,建立科企紧密合作、收益按比例分享的产学研联合攻关模式。

五、提高基础性公益性服务能力

加强种业相关学科建设,支持科研单位重点开展育种理论、共性技术、种质资源挖掘、育种材料创新等基础性研究和常规作物、林木育种等公益性研究,构建现代育种新技术、新方法,创制突破性的抗逆、优质、高产的育种新材料。市财政科研经费加大用于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投入,逐步减少用于农业科研所开展杂交玉米、杂交水稻、杂交油菜和杂交蔬菜商业化育种的投入。加快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开展全市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建立健全我市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研究、利用和管理服务体系。启动市级农作物、重点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建设。科研单位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收集保存的种质资源,要按规定向社会开放。

六、加快种子生产基地建设

建设种业大县建立农作物、林木繁育优势区;鼓励以种子企业为主体,建设相对集中、长期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加大对制种基地和制种大县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农作物制种基地、林木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基础设施和基本条件建设。落实制种保险、林木良种补贴、粮食作物制种大县奖励、林木种子贮备等政策,鼓励银行加大对种子收储加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土地入股、租赁等方式,推动土地向制种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流转。支持种子企业与制种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加强农作物、林木种子基地基础设施和基本条件建设。在隆阳、龙陵等区域划定冬繁科研育种保护区,在施甸设立两系杂交水稻亲本繁殖保护区,昌宁、腾冲设置种子生产保护区,实行用途管制,纳入基本农田范围予以永久保护。研究建立资本多元化投资机制,建设冬繁科研育种基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强化对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用地的支持、保护和管理;所在地政府和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冬繁科研育种基地的使用管理。

七、加强种子市场监管

建立健全“职责明确、手段先进、监管有力”的种子管理体系,强化全市各级农林部门的种子管理职能,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保障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将种子品种区域试验与审定、质量监督、信息监测预警、行政执法等种子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严厉打击种子抢购套购、套牌冒牌、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种子等违法犯罪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检察机关移交,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各县市、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切实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提高种子管理及执法能力。农业、林业部门查处的制售假劣种子案件,要按规定时限及时向社会公开。要打破地方封锁,废除任何可能阻碍外地种子进入本地市场的行政规定。建立种子市场秩序行业评价机制,督促企业建立种子可追溯信息系统,完善全程可追溯管理;加快种业诚信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及失信惩戒机制。推行种子企业委托经营制度,规范种子营销网络。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种业发展的领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办发〔201310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26号)精神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种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促进我市现代种业健康发展。市农业局、林业局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种业体制改革的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种业体制改革的有关人事配套制度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对种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科技部门要把种业技术创新作为科技创新的重要内容给予支持财政部门要增加对种业的投入商务部门要将种子(种苗)市场体系纳入市场流通体系建设规划水利、国土资源、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地改造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支持种子(种苗)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区)和各园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种业体制改革稳妥推进,提高我市种业创新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