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5〕23号)精神,充分发挥保险业在完善金融体系、改善民生保障、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和转变政府职能等方面的作用,积极运用保险工具及机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结合保山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加快发展现代保险业重要性的认识
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作用,有利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社会保障需求;有利于应对灾害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运行;有利于完善农业保障体系,加强对“三农”发展的支持;有利于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加强对中小企业、城乡创业者等薄弱环节的支持,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险的功能作用,立足于服务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为全市与全国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保险服务和支持。
二、明确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
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的发展原则。对商业化运作的保险业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对具有社会公益性、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业务,进行政策扶持;对参与金融综合改革和服务实体经济有积极作用但目前基础薄弱的保险业务,予以引导发展。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成有市场竞争力、富有创造力和充满活力的区域保险中心,使保险业成为我市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全市保险深度及保险密度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实现同步发展。
三、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保险业发展
(一)深入推进“三农”保险,发挥支农惠农作用
1.大力发展农业支柱产业和特色农业保险。积极扩大现有政策性水稻、玉米、油菜、甘蔗、能繁母猪、奶牛、森林火灾等保险项目在全市的覆盖面,提高保障程度,做到应保尽保;加快试点推广其他粮食作物、生猪、肉牛、黄山羊、咖啡、蔬菜、水果、经济作物及特色农业、农产品保险项目,积极探索指数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等新型险种。加大地方财政支持力度,建全地方特色农业保险体系,并争取国家、省级财政支持。
2.继续推进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在目前全市农房统保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保障程度,总结推广腾冲农房补充保险经验,走政府引导扶持与农户自愿投保相结合的路子。同时,鼓励农户自愿投保其他家庭财产保险,扩大保障范围。
3.大力拓展“三农”保险服务领域。引导、支持保险机构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积极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农民养老健康保险和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着力完善农村多层次保障体系。
(二)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助力社会管理创新
建立政策引导、市场运作、政府推动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着重在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安全生产、公众场所等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领域促进责任保险发展。在涉重金属企业、化工等高环境污染风险企业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学校、单位食堂,餐饮服务机构,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目前全市医疗责任保险项目的基础上,重点提升私立医疗、基层医疗机构的参保率,实现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覆盖;在公众聚集场所全面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场所责任保险;在配置电梯的单位、公众场所、住宅小区推广电梯责任保险;研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加大安全生产领域从业人身意外险、高危行业安全责任保险、职业保险的推动力度;试点开办全市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提高全社会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放大财政资金投入效应。
(三)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满足多层次保障需求
1.完善医疗健康保险体系建设。引入市场机制,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机构网点、精算、账户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职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城镇职工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介入社保医疗费用审核,进一步提升社会管理效率。
2.提升保险保障水平。加强农村居民、失独老人、残疾人、低保户、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保障体系建设,鼓励发展城乡居民意外险、特定人员意外险、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等业务,不断提高低收入群体和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险覆盖面;适时推广工伤补充保险,提高企业员工保障程度;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办多形式的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业务,逐步与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3.加强养老保险服务。认真落实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
(四)加快发展保证保险,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发挥信用保险的融资功能;加强政银保合作,优化工作流程,积极为小微企业、创业者和农户等小额贷款人提供信用增级,切实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难题。深入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鼓励保险机构为小微企业发行私募债等提供增信服务,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
(五)积极推进出口信用保险发展,服务经济转型升级
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外贸稳定增长作用,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服务,帮助企业应对贸易风险。积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点产品、技术、服务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开拓国际市场。积极推进科技保险发展,分散和化解科技企业的技术和市场风险,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提供保险保障。
(六)试点开展地震巨灾保险
根据我市灾害事故发生特点和社会民生发展需求,争取政策支持,采取政府主导、财政支持、保险机构运作的方式开展区域性地震保险试点工作,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
(七)引导保险资金参与经济社会发展
建立完善吸引保险资金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体系、对接机制和协调机制,吸引保险资金广泛参与地方金融改革、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等领域投资;支持保险机构参与我市休闲养生、养老、老年护理、医疗机构建设,开展股权及不动产投资;鼓励保险资金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四、强化保障,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高度重视保险业发展,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1.各级政府要把保险业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应急管理体系和平安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要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保险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促进保险业发展工作任务的落实,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探索推进保险创新。
2.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牵头职责,细化相关工作方案,形成部门协作落实政策措施的工作合力。
3.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保险服务经济社会的功能作用、政保合作成功经验以及相关政策法规,为保险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积极开展保险知识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险知识,致力于营造全社会了解保险、支持保险、参与保险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行业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能力
1.加强保险组织体系建设。完善市、县(市、区)两级保险机构,支持现有保险机构通过提升机构层级,拓展业务经营范围,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支持保险机构探索开展乡镇农村保险服务站、村级农村保险服务点建设试点工作,将保险服务链条延伸到乡镇、村(居)委会,努力构建覆盖市、县(市、区)、乡镇、村四级服务组织机构,商业保险、政策性保险互为补充,综合性保险与专业性保险相衔接的保险组织体系。
2.加强行业服务能力建设。保险机构要进一步转变经营理念,创新发展模式,拓展服务领域,把政策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民生保障保险的提质增量作为改善业务结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抓手和重要途径来谋划和推动;强化对保险从业人员政策法规、专业技能、职业道德、服务意识的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服务能力;要加大服务投入,规范服务标准,完善服务体系,提升保险服务水平。
3.积极营造规范有序的工作环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加强保险行业信用体系和诚信文化建设,切实提高诚实经营、诚信服务意识;建立健全保险消费者权益保障和纠纷处置机制,依法惩治销售误导、拖赔惜赔等行为,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保险机构发挥自身优势,实行特色发展,对创新项目采取有效保护机制,杜绝和制止无序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保险市场秩序。
保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