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保山市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2018年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7〕2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17〕36号)精神,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是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制度的重要环节,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解决群众“看病难”,逐步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维护和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缴费对象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不受城乡户籍限制,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就读学生、在园儿童、婴幼儿、新生儿、宗教教职人员、长期投资经商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具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港、澳、台人员;获得中国永久居留,在保山居住但未就业,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无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其他证件但与我市居民形成事实婚姻的外籍人员,由其所在行政村或社区出具证明纳入参保,并为其办理医疗保险证)。
(三)新生儿参保,新生儿自出生之日即可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参保缴费。
(四)已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不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三、缴费标准
(一)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180元。
(二)符合资助条件的特殊人群个人缴费部分补助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缴费时间
(一)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征缴时间为:2017年9月1日—2017年12月10日。2017年12月10日之后,不再办理除新生儿和退伍军人以外的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手续。
(二)城乡居民缴纳医保费,在上述缴费期后,不得逾期补缴,也不得要求返还已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对逾期不履行缴费义务的,视为自愿放弃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五、缴费方式
(一)城乡居民以参保人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参保缴费,由所在的行政村(社区)代收代缴或由个人到农业银行惠农支付点自行缴费。城乡居民个人缴纳的医保费,统一缴存至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
(二)特殊人群可按规定享受参保资助,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等各类特殊人群的参保,先由个人全额缴纳医保费,之后向相关部门申领参保资助。
六、目标任务
(一)2018年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率达95%以上。
(二)2018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缴费率达到100%。
(三)利用云南省社会保障基层网上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基层网厅)平台完成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缴费确认工作,建立健全缴费台账。
七、征缴办法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由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2018年我市确定隆阳区为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联网代征工作试点地区,推广使用农业银行“智付通”进行个人缴费,参保人员持银行卡到各村(社区)惠农支付点进行参保缴费即可。如在惠农支付点无法查询到个人信息的,可先到村(社区)通过基层网厅修改个人信息再到惠农支付点进行缴费。
非联网代征试点的县(市)参保缴费可采用原新农合缴费方式进行,缴费后再通过基层网厅进行缴费确认。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各县(市、区)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园区托管的乡镇或街道纳入县市区统一组织,下同)的城乡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工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制定具体的征缴方案,及早部署,集中时间,责任到人,将城乡居民医保征缴任务落到实处,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实现工作目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对涉及相关政策资助对象的部门要认真核实资助对象身份和补助金额,并及时足额兑现其个人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资助资金。
(二)加强宣传,按时启动征缴。各级各有关单位要迅速行动起来,加快启动征缴各项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标语、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传,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让城乡居民真正认识到参保的好处,提高城乡居民参保的积极性。联网代征试点地区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醒参保人缴费后向惠农支付点索取小票,确保个人权益得到保障。
(三)加强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按规定将保费缴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防止资金被截留、贪污或挪用,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
(四)加强督查,确保落实到位。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征缴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将参保征缴率列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市级将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参保征缴工作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