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02-2-11_B/2017-0927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惠民政策
  • 发布日期
  • 2017-09-27
  • 文号
  • 保政办发〔2017〕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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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激励和问责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保山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激励和问责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激励和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建立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奖惩分明的激励和问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2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激励和问责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10号)、《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4〕1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过程中对单位或个人的奖励和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激励和问责遵循注重实绩、客观公正、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工作、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申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评并报市人民政府复核,经复核达到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标准的,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评估,经省人民政府评估通过后报教育部认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教育部公布的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认定结果进行激励和问责。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进本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确保按规定时限通过市级复核、省级评估和国家认定。

第七条 在安排义务教育项目经费时,确保项目规划完成的前提下,对规划优先实现或申请提前实现基本均衡的县(市、区)予以重点支持。实现基本均衡目标后,市级相应资金不作调减。

第八条 对按照规划年限通过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国家审核认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在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过程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条 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县(市、区)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纳入县(市、区)综合考核,并作为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按期通过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验收的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不得评先评优。

第十二条 对未按照规划年限、延后1年通过国家审核认定的县(市、区),县(市、区)人民政府须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市人民政府将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限期整改;对延后2年或2年以上通过国家审核认定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将通报批评,并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激励和问责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