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84号)精神,推进基层公共文化资源整合利用,提升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综合水平,打通公共文化服务“最后一公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以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为根本,以强化资源整合、创新管理机制、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把服务群众同教育引导群众结合起来,把满足需求同提高素养结合起来,因地制宜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使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得到全面加强和提升,努力建设实力保山、幸福保山、开放保山、创新保山、法治保山、美丽保山和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为开创保山跨越发展新局面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导向,服务大局。发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在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人们形成向上向善的精神追求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用先进文化占领基层文化阵地。
以人为本,对接需求。把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满意度作为检验工作的首要标准,建立健全群众需求反馈机制,促进供需有效对接,真正把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成服务基层、惠及百姓的民心工程。
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以贫困地区为重点,从城乡基层实际出发,发挥基层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规划指导,科学合理布局,整合各级各类面向基层的公共文化资源和服务,促进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形成合力。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综合考虑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民族特色、文化特点和自然条件等因素,坚持试点先行,及时总结不同地区建设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各地形成既有共性又有特色的建设发展模式。
改革创新,提升效能。围绕建设、管理、使用等关键环节,改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和形式,鼓励社会参与和群众自我服务,提高综合服务效益。
(三)工作目标。到2017年,全市建成一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需求相匹配的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市级试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更加完善,服务效能明显提升。到2020年,全市范围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普遍建成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功能于一体,资源充足、设备齐全、服务规范、保障有力、群众满意度较高的基层综合性公共文化设施和场所,形成一套符合实际、运行良好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一支扎根基层、专兼职结合、综合素质高的基层文化队伍,使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成为我市文化建设的重要阵地和提供公共服务的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基层党组织凝聚、服务群众的重要载体。
二、完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化建设
(四)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在全面掌握全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存量和使用状况的基础上,以文化设施服务人口、服务半径为基本依据,进一步优化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布局,结合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按照城乡分类、均衡配置、规模适当、功能优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公共文化设施,切实保障基层公共文化设施达到90%的公益服务面积,努力实现城区10分钟,乡(镇)、村(社区)15分钟的公共文化服务圈,实现城乡居民就近、便捷享受公共文化服务。
(五)加强基层综合性文化设施建设。落实《保山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6—2020年)》,加大建设力度,积极推进各项重大文化惠民项目实施。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主要采取盘活存量、调整置换、集中利用等方式进行建设,不搞大拆大建,凡现有设施能够满足基本公共文化需求的,一律不再进行改扩建和新建。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设施重在完善和补缺,对个别尚未建成的进行集中建设。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主要依托村(社区)党组织活动场所、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文化活动室、闲置中小学校、新建住宅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以及其他城乡综合公共服务设施,在明确产权归属、保证服务连续的基础上进行集合建设,并配备相应器材设备。
(六)加强文体活动广场建设。与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综合性文化设施相配套,按照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建设选址适中、与地域条件相协调的文体广场,偏远山区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可酌情安排。文体活动广场要配套建设球场、乒乓球台、阅报栏、公益广告牌等,配置群众文体活动器材设备、体育健身路径和灯光音响设备等,有条件的可建设舞台(戏台)。
三、明确功能定位及主要任务
(七)向城乡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着眼于保障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按照《保山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6—2020年)》,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结合自身财力和群众文化需求,制定本地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基本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服务目录),重点围绕党员教育、文艺演出、书报阅读、广播电视、电影放映、网络服务、展览展示、体育比赛、学习培训、教育培训及其他公益性活动提供服务和支持。设置具体服务项目,明确服务种类、数量、规模和质量要求,实现“软件”与“硬件”相适应、服务与设施相配套,为城乡居民提供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八)整合各级各类面向基层的公共文化资源。树立大文化发展理念,推动和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跨部门、跨领域共建共享和融合发展。整合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扶贫、教育、科技、体育、旅游、农业、民政等各系统的各类公共文化服务资源和力量,通过统筹协调机制的创新实践,不断壮大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整体规模和实力,发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终端平台优势,实现人、财、物统筹使用,优化配置各方资源,发挥整体优势,提升综合效益。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依托,推动文化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提供数字图书馆、数字文化馆和数字博物馆等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推进广播电视户户通,提供应急广播、农村数字电影放映、广播电视器材设备维修等服务;以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为中心推进总分馆制建设,促进县域内公共图书资源共建共享和一体化服务,加强村(社区)及薄弱区域的公共图书借阅服务,整合农家书屋资源,设立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基层服务点,纳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和使用,实现农村、城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资源整合与互联互通;建设基层体育健身工程,组织群众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等。同时,加强文化体育设施的综合管理和利用,提高使用效益。
(九)开展基层党员教育工作。结合推进基层组织建设,把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作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员教育的重要阵地,发挥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以及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等基层信息平台的作用,广泛开展政策宣讲、理论研讨、学习交流等党员教育活动。
(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围绕新时期党和国家的重大改革措施及惠民政策,采取政策解读、专题报告、百姓论坛等多种方式,开展基层宣传教育,使群众更好地理解、支持党委和政府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和中国梦主题教育实践,推进文明村镇、文明社区创建和乡土文化建设,利用宣传栏、展示墙、文化课堂、道德讲堂以及网络平台等方式开展宣传,举办道德模范展览展示、巡讲巡演活动,通过以身边人讲身边事、身边事教身边人的方式,培养群众健康的生活方式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引领社会文明风尚;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利用当地特色历史文化资源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打造基层特色文化品牌;积极开展艺术普及、全民阅读、法治文化教育、科学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技能和就业技能培训等,传播科学文化知识,提高群众综合素质。
(十一)重视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文化建设,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抢救、发掘、整理、展示和研究工作,推动民族民间文化艺术活动开展和少数民族题材文艺作品创作,打造少数民族文化品牌和艺术精品。支持少数民族地区挖掘、开发、利用特色文化资源。重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培养少数民族传统技艺人才。建设优秀文化保护传承体系,继承和弘扬优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十二)组织引导群众文体活动。支持群众自办文化,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兴办读书社、书画社、乡村文艺俱乐部,乡(镇)群众演艺协会组建演出团体、民间文艺社团、健身团队以及个体放映队等。结合中华传统节日、保山少数民族传统节日、重要节假日和重大节庆活动等,通过组织开展读书征文、文艺演出、经典诵读、书画摄影比赛、体育健身竞赛等文体活动,吸引更多群众参与。加强对广场舞等群众文体活动的引导,推进广场文化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保持和增强群众性,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载体开展职工文化交流、青少年课外实践和妇女文艺健身培训等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引导所联系群众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十三)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畅通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渠道,根据服务目录科学设置“菜单”,采取“订单”服务方式,实现供需有效对接。实行错时开放,提高利用效率。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和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等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文化服务,推出一批特色服务项目。广泛开展流动文化服务,把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成流动服务点,积极开展政府购买惠民下乡演出、“群众文化大舞台大展台”等文化进社区、进村寨、进校园、进企业、进军营和区域文化互动交流等活动。充分发挥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优势,利用公共数字文化项目和资源,为基层群众提供数字阅读、文化娱乐、公共信息和技能培训等服务。推广文化体育志愿服务,吸纳更多有奉献精神和文体技能的普通群众成为志愿者,在城乡社区就近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建立以城带乡联动机制,开展城乡“结对子、种文化”活动,探索各级文化体育等有关机构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对口帮扶机制,推动各级骨干文艺团体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结对子”。
(十四)配合做好其他公共服务。按照功能综合设置的要求,积极开展农民(社区居民)科学素质培训、法治宣传教育和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提高基层群众的科学素养和法律意识。结合当地党委和政府赋予的职责任务,与居民自治、村民自治等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相结合,根据实际条件,开展就业社保、养老助残、妇儿关爱、人口管理等其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推广一站式、窗口式、网络式综合服务,简化办事流程,集中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四、运行管理机制
(十五)强化县(市、区)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实事求是确定存量改造和增量建设任务,把各级各类面向基层的公共文化资源纳入到支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发展上来;宣传文化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协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责、分工合作;公共文化体育机构要加强业务指导,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十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权责明确、统筹推进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的管理,制定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服务规范。建立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由县(市、区)级统筹规划、乡镇(街道)组织推进、村(社区)自我管理的工作机制。结合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建设,重点围绕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功能定位、运行方式、服务规范、人员管理、经费投入、绩效考核、奖惩措施等重点环节,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实现设施良性运转、长期使用和可持续发展。严格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十七)鼓励群众参与建设管理。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发挥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的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与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使用,加强群众自主管理和自我服务。健全民意表达机制,依托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等,开展形式多样的民主协商,引导社区居民和村民参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建议,保证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十八)探索社会化建设管理模式。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力度,拓宽社会供给渠道,丰富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内容。鼓励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赞助活动、捐助设备、资助项目、提供产品和服务,以及采取公益创投、公益众筹等方式,参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管理。率先在城市探索开展社会化运营试点,通过委托或招投标等方式吸引有实力的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基层文化设施的运营。
五、加大保障力度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要积极发挥牵头作用,相关部门大力支持、紧密联动,合力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制定辖区内的建设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二十)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试点建设,充分发挥示范作用。支持试点地区因地制宜探索符合本地实际、具有推广价值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发展模式,创新服务内容和提供方式,拓宽优秀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渠道。
(二十一)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标准,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统筹安排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予以落实,通过转移支付对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设备购置和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予以补助,着力支持农村和城市社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同时对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地区予以奖励。市人民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各试点适当补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牵头整合扶贫开发、乡村建设、文化体育、科技教育等有关资金,集中投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用于各项服务业务的开展,并积极吸引社会力量投入、参与建设。
(二十二)加强队伍建设。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按照中央有关规定配备在编在岗不少于3名工作人员,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由“两委”确定1名兼职工作人员,同时通过县、乡两级统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人员不足问题。推广部分地区基层文化体育设施设立文化管理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经验。鼓励“三区”文化骨干、“三支一扶”大学毕业生、大学生村官、文化志愿者等专兼职从事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管理服务工作。加强业务培训,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文化专兼职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二十三)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级党报党刊、网络媒体、广播电视等渠道、平台和手段,做好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宣传工作,进一步提升其在广大市民群众中的知晓率。各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要建立切实有效的宣传平台和宣传机制,扩大公共文化服务信息的到达率、知晓率,不断拓展服务对象的覆盖范围,提高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的效益和效能。
六、建立监管机制
(二十四)强化考核督查。各县(市、区)要把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考核指标。由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价机制,对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同时,引入第三方开展公众满意度测评。对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和使用中群众满意度较差的地区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总结、推广、表彰。
附件:保山市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标准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保山市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中的基层综合性公共文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文化服务中心)是指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文体中心)、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第二条 建设原则。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设施重在完善和补缺,对尚未建成的进行集中建设。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主要依托村(社区)党组织活动场所、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文化活动室、闲置中小学校、新建住宅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以及其他城乡综合公共服务设施,在明确产权归属、保证服务连续的基础上进行集合建设。
第三条 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将拟建设的文化服务中心纳入同级城乡建设规划,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需要,制定本地文化服务中心建设规划,由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条 文化服务中心应选在人口集中、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参与、易于疏散的地方或与有关公共设施合并建设。城区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应与城市功能定位相结合,农村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应与新农村建设规划相结合。设计体现实用、方便、简单、大方及地方特色,并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等无障碍需求。内外装饰典雅大方、标识统一,易于辨识,方便引导。受到用地限制的区域,在不降低标准的前提下,可多点分置,多体多功能,分别建设或改造。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标识:“XX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
第五条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文化服务中心,应充分盘活现有存量,在保障便利性和规模、功能不减的情况下,可通过整合各类资源或改扩建方式,共建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新建文化服务中心,应按照本标准建设。受条件限制暂时不能同步建设文化服务中心的城镇社区应留足建设用地。
第六条 在保障基本性和便利性的前提下,乡镇(街道)应向驻地村(社区)长期提供文化服务中心的各类服务,驻地村(社区)不再建设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 在布局上应根据城乡区域特点和常住人口数量、密度和交通便利等因素,形成服务人口与服务半径的合理构架。对于步行10分钟有城市广场、剧院的,不再新建室外文体广场和文化舞台。
第八条 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其规模不应小于本标准。涉及拆迁的,应先建后拆或拆建同步。
第九条 文化服务中心设施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室外文体广场。用于直接提供服务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不含户外)的比例不少于85%。应科学划分功能用房,合理分配设施面积,综合利用、节约空间。
第十条 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文体中心)建设标准
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建标160—2012)》进行建设。配备基本的演奏乐器、演出服装、道具、灯光音响、棋牌、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设备、图书报刊阅览设备、教育培训及电教设备等。
室外文体广场:面积≥600平方米,并配建≥15平方米的宣传橱窗,设有阅报栏、电子阅报屏和公益广告牌等,配备1套体育健身路径、1副篮球架、1架乒乓球台。
舞台(戏台):面积≥200平方米,配备灯光音响等演出设备。
第十一条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房屋建筑面积:村(社区)常住人口>2000人,房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1000人≤常住人口≤2000人,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常住人口<1000人,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配备基本的演奏乐器、演出服装、道具、灯光音响、棋牌、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设备、图书报刊阅览设备、教育培训及电教设备等。
室外文体广场:面积≥600平方米,并配建有文化墙,设置有阅报栏等,配备1套体育健身路径、1副篮球架、1架乒乓球台。
舞台(戏台):面积≥120平方米,配备灯光音响等演出设备。
第十二条: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文体中心)、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功能设置模式
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文体中心)功能的基本模式按照《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建标160—2012)》执行。
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功能的基本模式按照“6+X”模式建设。“6”:指4室1厅1场,即设有1个文化活动室、1个电子阅览室(农民素质网络培训学校)、1个图书阅览室(农家书屋)、1个棋牌室、1个多功能厅(党员教育、科普、普法教育、道德讲堂、村民议事等)、1个文化体育广场。“X”:根据建筑规模和群众需求选择,如:非遗展览展示室、村史室、妇女之家、便民厅等。其中,“6”是规定项目,“X”是自选项目(下同)。规模较小的村或受地形、建筑面积限制的村,可将电子阅览室(农民素质网络培训学校)和图书阅览室(农家书屋)合并,形成3室1厅1场,即“5+X”模式。
城市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按照“7+X”模式建设。“7”:指5室1厅1场,即设有1个文化活动室、1个电子阅览室(市民素质网络培训学校)、1个图书阅览室(社区书屋)、1个棋牌室、1个健身室、1个多功能厅(党员教育、科普、普法教育、道德讲堂、市民议事等)、1个文化体育广场;“X”:根据建筑规模和群众需求选择,例如:非遗展览展示室、妇女之家、便民厅等。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文体中心)、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文体活动器材采取中央、省配送和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自购的方式解决,鼓励社会力量捐赠各类文体活动器材。
第十四条 文化服务中心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主要包括:读书、看报、听广播、看电视、电影、上互联网、各类文化活动(文艺创作、演出排练、文艺辅导培训、文艺鉴赏等)、体育健身,党员教育、道德讲堂、法治教育、校外教育、科学技术普及教育等内容。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群众实际需求,参照《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2015—2020年)》《云南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保山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6—2020年)》,在保基本的前提下,确定本地文化服务中心应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和产品,并制定服务规范。
第十六条 文化服务中心内卫生、通信、消防安全等设备设施应配备齐全,有条件的应提供自行车和机动车车位。
第十七条 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文化服务中心的设施和设备器材办理资产登记,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