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保山市贯彻落实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贯彻落实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02号)精神,努力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看得起病、方便看病、看得好病、尽量少生病,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落实医保倾斜政策
(一)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贴工作
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省、市财政按照4︰6的比例承担,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6︰4的比例承担。市财政承担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财政承担80%(腾冲市属省级财政直管,保山市级不再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扶贫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二)落实基本医保倾斜政策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普通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报销限额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5个百分点,一般诊疗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医保全额报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前)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高血压Ⅱ—Ⅲ期、糖尿病、活动性结核病、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症、帕金森氏病、血友病、儿童生长发育障碍、小儿脑瘫、重症肌无力、肌营养不良、运动神经元疾病、儿童免疫缺陷病等28种疾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10—20个百分点,达到80%(其中重性精神病和终末期肾病门诊报销比例达到90%)。(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前)
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在乡镇卫生院住院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95%;县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到80%(县级中医医院85%);市级医疗机构、省级医疗机构和省外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到70%。确保县域内住院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70%,对符合分级诊疗、按照转诊转院规范住院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转往县域外住院的,单人单次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70%。(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前)
4.及时调整医保、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系统标识、系统结算。(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完成时限:2017年11月底前)
(三)扩大保障范围
1.扩大基本医保用药和诊疗项目报销范围,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药品达到2888种、诊疗项目达到5003项。将治疗恶性肿瘤的高值靶向药和中药、治疗高磷血症的口服药等36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癌症、肾透析、血友病、糖尿病、肺心病、精神病等医保报销范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前)
2.将康复综合评定、吞咽功能障碍检查、手功能评定、平衡试验、平衡训练、表面肌电图检查、轮椅技能训练、耐力训练、大关节松动训练、徒手手功能训练、截肢肢体综合训练、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孤独症诊断访谈量表(ADI)测评、日常生活动作训练、职业功能训练、精神障碍作业疗法训练、减重支持系统训练、电动起立床训练、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言语能力筛查共20项康复项目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的目录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对有康复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各级残联优先提供康复训练、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等康复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前)
3.落实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费用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年度报销限额提高50%,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70%。将保障范围扩大到罹患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症、帕金森氏病、血友病、儿童生长发育障碍、小儿脑瘫、重症肌无力、肌营养不良、运动神经元疾病、儿童免疫缺陷病等25种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报销。将倾斜政策和保障责任纳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依法在与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及其实施主体、权利、义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11月底前)
(四)实施大病专项集中救治
对罹患儿童白血病(含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含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法式四联症以及合并两种或以上的复杂性先心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等9类15种大病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进行集中救治,救治费用实行按病种付费,救治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实际报销85%,其中重性精神病和终末期肾病实际报销90%。(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前)
二、建立兜底机制
(一)落实医疗救助制度。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起付线,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0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级医疗机构及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90%的,各县(市、区)统筹资金通过医疗救助达到90%。省财政按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人均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前)
(二)建立医疗费用兜底保障机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对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例达不到90%和个人年度支付的医疗费用仍然超过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资金进行兜底保障,省财政按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人均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计生委;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前)
(三)建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购买专项健康扶贫商业补充保险制度。市、县(市、区)财政按60元/人•年财政预算(市级承担20元、县级承担40元),建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购买专项健康扶贫商业补充保险制度,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再加一重保障。(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12月底)
三、提升基层服务水平
(一)实行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即时结报。完善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对接医保、民政、精准扶贫大病保险和财政兜底保障等报销系统信息平台,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真正实现“一站式”即时结报。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统一垫付,次月由相应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只需缴清个人自付费用。各级医院结算系统能够清晰反映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财政兜底保障和个人应支付金额,并出具相应单据。(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扶贫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11月底前)
(二)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一律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服务。规范诊疗行为,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病人无特殊需要不得使用医保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确需使用的,需经患者签字同意,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完成时限:2017年11月底前)
(三)家庭医生签约全覆盖。建立我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到2017年底,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覆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服务包签约服务费36元/人•年,其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12元/人•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统筹支付12元/人•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个人需缴纳的12元,由省财政和市财政对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4︰6的比例承担,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6︰4的比例承担。市财政承担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财政承担80%(腾冲市属省级财政直管,保山市级不再补助)。(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四)实施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贫困乡镇卫生院建设要对照《云南省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标准》进行建设。确保贫困乡镇脱贫摘帽时,每个乡镇有1所标准化乡镇卫生院,每千人口拥有乡镇卫生院床位数达到1.2张。加强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设备、人才队伍建设,规范科室诊疗流程,结合当地常见病、多发病,每个乡镇卫生院建设1个临床特色科室。完善诊疗制度,优化医疗服务,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开展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到2020年,100%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和50%的一般乡镇卫生院达到甲级卫生院评审标准,创建成为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底前)
(五)实施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贫困村脱贫摘帽时,每个行政村建有1所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的标准化村卫生室,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村医,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村医执业。鼓励人口超过1000人的自然村建设标准化村卫生室,方便群众就近就便就医。完善村卫生室的诊断室、观察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药房、康复室等设施。(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底前)
(六)完善拴心留人政策,推动优秀人才向基层流动。落实服务基层奖励政策,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医学类专业博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补助,医学类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月800元生活补助。对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医学类专业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生活补助,经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生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补助,医学类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并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生活补助。县级及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到乡镇连续工作满2年(含2年)以上的,从到乡镇工作之年起,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工作岗位补助。以上补助所需经费由县级统筹解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年底前)
四、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根据健康扶贫需要,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强化资金保障,年度内医保基金和医疗救助金结余不超过5%。要进一步加大健康扶贫投入力度,确保医保政策调整、兜底政策建立、基层服务能力提升等项目所需资金,同时加强健康扶贫资金监管,确保健康扶贫资金规范使用、安全有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年底前)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健康扶贫工作的严峻形势,把健康扶贫工作作为当前脱贫攻坚的政治责任和硬骨头抓好抓实,对照《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要求,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及时主动抓好健康扶贫重大问题的研究、难点问题的协调。各级卫计计生部门要认真履行健康扶贫工作的部门牵头职责,健康扶贫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和任务,层层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确保健康扶贫工作年内取得明显成效。各级扶贫部门要精准识别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为各级各部门落实《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提供准确数据。
(二)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健康扶贫政策宣传工作,进一步细化宣传方案,精心安排部署,周密组织实施,切实加大对健康扶贫政策的宣传力度。各级宣传部门要发挥好牵头宣传职责,报社、电视台、广播电台和网络平台要连续刊发健康扶贫政策及相关知识,并采取记者专访、领导访谈等形式详细解读健康扶贫政策。同时,要通过印发宣传册、发送手机短信和微信等方式及时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健康扶贫政策。特别是要针对扶贫干部,重点培训健康扶贫政策和程序。各部门要针对具体职能职责开展行之有效的健康扶贫政策宣传,不断扩大群众的政策知晓率,确保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进一步强化督导。市健康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健康扶贫工作的专项督查,每月组织明查暗访,重点督查组织领导以及健康扶贫政策落实到村、到户、到人情况和群众满意度,重点督查各项保障机制建立情况、各项优惠政策和便民惠民措施落实情况,严格对标对表开展考核。对健康扶贫工作组织不力、措施不实、落实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