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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525502-2-13_A/2017-1201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惠民政策
  • 发布日期
  • 2017-12-01
  • 文号
  • 保政办发〔2017〕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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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老龄办《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方案

市卫生计生委 市民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老龄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0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融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健康养老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思路

(一)总体目标

以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和县级以上医院为主体,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驱动,吸引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健全全市养老机构、社区托养机构以及居家养老的医疗服务支撑体系,实现老年人群体基本医疗服务全覆盖。2017年,积极开展医养结合试点工作,其中腾冲市为省级试点、龙陵县为市级试点,隆阳区、施甸县、昌宁县结合实际,积极推进医养结合。到2018年6月底,全市32个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签约服务率达60%以上,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率达30%,85%以上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的绿色通道,不断提升基层医疗机构为居家老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到2020年,基本建立符合市情的医养结合机制,老年人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和服务网络更加合理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明显提升,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老年医疗护理人才培养机制不断健全,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功能更加完善,医养融合发展模式更加成熟,医疗护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机构养老总床位的比例明显增加,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得到基本保障。

(二)基本思路

1.树立医养结合服务理念。建立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信息台帐,针对疾、慢性病老年人开展咨询、议诊、转诊、康复等医疗服务;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调动多种社会资源参与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建设,结合大健康要求树立医、养、康服务理念;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合理配置老年人生活和医疗护理服务设施;努力补足短板,推动完善补贴、报销、支付政策贯彻落实;整合文化、体育等有关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养生、健身服务。

2.加强医养结合队伍建设。统筹养老机构护理人员和居家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将养老医护人员纳入医疗卫生人才队伍总体规划;老龄、民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妇联等部门和单位积极开展医养结合有关培训。

3.健全医养结合支持政策。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医养结合支持政策。出台养老机构录用专业医护人员的扶持政策和农村基本养老公共服务财政补贴政策。研究制定增加老年病种的医保政策,逐步完善老年人护理机构、居家医疗护理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

二、主要任务

(一)探索完善医养融合发展

探索医疗机构转型发展为养老机构模式;探索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模式;探索村、社区居家医养结合模式;探索中西医结合开展医养结合模式。到2020年,实现85%以上养老机构与当地医院合作,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局牵头;市老龄办配合)

(二)拓展医养结合内容

1.根据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实际医疗需求,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4〕57号),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按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康复、护理、中医类、临终关怀等医院,并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大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做好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医疗质量、价格收费等方面的审核、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其执业范围与服务能力相适应。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经批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联网结算。具备康复护理条件的,可作为医院收治老年人后期康复护理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2.依托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开展多元化服务,鼓励养老机构和社会组织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全托、半托等照料服务,不断提高老年护理、康复护理、家庭护理等服务质量。完善老年人医保报销制度,增加老年人报销种类,提高报销标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民政局、老龄办、卫生计生委配合)

3.引导老年人积极参加文化娱乐活动,开展力所能及的户外体育运动,增强老年人体质。(市体育局、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局配合)

4.完善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业务协作机制。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和医疗支持,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及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挂号、就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就医便利服务,开通急救和转诊绿色通道,确保入住老年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每年到医疗资源薄弱的养老机构开展1—2次义诊活动。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定期为老年人开展义诊。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承接医疗机构内需长期照护的失能老年人,逐步解决医疗机构中老年人“压床”问题,建立医疗护理与养老服务间的转介机制。对于基本医疗服务之外的其他医疗服务需求,鼓励养老机构采取合作或委托等方式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其他医疗机构购买服务。(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5.推动开展村(社区)居家医养结合工作,增强城乡社区健康养老服务功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巡诊、健康宣教、中医药保健、健康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务。加快形成一批以乡镇、村社为主,学校、自愿者、爱心人士等组成的社会老年照护团队。鼓励社会力量积极申请开办老年照护机构,大力提高社区及居家老年照护供给能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把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作为医养结合的抓手,为入住养老机构内的老年人提供服务,深化服务内涵,扩大居家养老覆盖范围,建档率达80%以上;对确定重点和优先对象实施监测,每年为重点人群开展免费体检和健康评估1次;规范居家老年人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自身服务能力和资源配置情况,针对老年人的实际需求,特别是城乡社区居家养老的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等服务。(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老龄办、民政局、教育局、统计局、体育局、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配合)

6.发展专业的老年医疗护理。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及一定数量的老年护理床位,不断加强学科建设,以满足老年人的医疗和康复需求,提高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能力。(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老龄办、民政局配合)

7.加强老年康复与中医药服务。大力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将“治未病”理念融入养老全过程。充分发挥中医药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大力宣传普及中医养生、保健、康复知识。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诊室,支持养老机构开展融入中医药健康管理理念的老年人预防、护理、康复服务。坚持中西医并重,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西结合的医药健康养老服务。鼓励中医医院采取自建、托管或与养老机构开展技术协作等多种形式,探索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模式。二级以上中医医院设立老年病科,开展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等服务,与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加强转诊合作。鼓励有条件的中医医院联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城乡社区开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民政局、老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8.倡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各县(市、区)在制定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有关规划时,要按照“非禁即入”原则,有序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康复、护理、养老服务领域,开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并加强监督管理。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开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加快推进居民健康卡的建设和应用,积极推进大病商业补充保险。认真贯彻《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5〕90号)精神,努力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体系,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的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市民政局、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体育局、工商局、地税局、审计局配合)

9.鼓励医疗卫生机构拓展健康养老服务。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重点加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建设,优化养老床位结构,保障失能、失智、慢性病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县(市、区)要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公立医院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连续性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开展养老服务,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护理床位占比。(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卫生计生委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保山市医养结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宋光兴 副市长

副组长:何树林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成 员:穆快昌 市卫生计生委主任

赵明宽 市民政局局长

李永纯 市老龄办主任

徐 俊 保山工贸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李富强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何开远 市教育局副局长

沈云鹏 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开宏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郭 强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李育军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杨国寿 市审计局副局长

汉赤明 市统计局副局长

许 旻 市工商局副局长

凌 勇 市质监局副局长

张怡怡 市规划局副局长

黄先厚 市地税局副局长

穆梓旺 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主任由穆快昌兼任,办公室组成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成员单位抽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方案起草、项目申报、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及考核等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二)强化项目引领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省医养结合项目。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和《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保政办发〔2017〕60号),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的项目,符合划拨目录的,按照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的项目,按照有偿出让方式提供土地。加强养老设施与医疗卫生设施的统筹,保障养老服务资源和医疗卫生资源有效衔接。(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牵头;卫生计生委、老龄办、民政局配合)

(三)完善制度建设

推进全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建设,不断完善评估标准,整合各类养老服务资源,合理匹配不同照护等级与相应的生活照料服务和护理服务,健全医保支付政策,加强信息技术支撑,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市工业信息化委、民政局、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老龄办配合)

(四)加强人才培养

制定医养结合人才需求规划和定向培养、合作培养、针对性培养计划,建立进修轮训机制,加强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继续教育、专业技能培训和推优等工作。积极推进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支持医学类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有关专业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市卫生计生委、教育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老龄办、民政局配合)

(五)健全工作机制

1.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按照《云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云南省民政厅2014年第2号公告),根据属地管理、首接负责和分级审批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按规定和程序办理许可,并加强政策支持和日常监管。属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类医院、临终关怀等机构,其内设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64号)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扶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配合)

2.各县(市、区)要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积极探索推进与社会资本的合作,并加强指导和督查,确保医养结合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民政局、老龄办配合)

3.按照《云南省关于促进健康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57号)有关规定,落实支持医疗卫生和养老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类医院、临终关怀等机构,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福利彩票公益金要支持开展医养结合工作。(市财政局、地税局、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六)抓好试点示范

积极探索推进医养结合的有效形式。腾冲市、龙陵县要分别以公办民营医养结合模式和村(居)医养结合模式为重点,抓好试点工作。隆阳区、施甸县、昌宁县要选取1—2个乡镇,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老龄办、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七)加强宣传倡导

树立大健康观念,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建立健全健康教育体系,提升全民健康素养。普及健康养老知识,转变传统养老观念,倡导多元化、多层次的养老模式,为推进医养结合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编办、市老龄办、民政局配合)

(八)强化考核督查

各县(市、区)要制订年度计划,明确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和责任单位,积极推进医养结合。市医养结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开展督查检查,并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民政局、老龄办配合)

(九)深化改革推动医养融合发展

继续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加快落实分级诊疗制度和中医药发展等重点工作,解决制约医养融合发展的瓶颈问题。积极引导老年人到医养结合机构进行康复护理。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和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老龄办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