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02-2-11_B/2018-0621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惠民政策
  • 发布日期
  • 2017-12-30
  • 文号
  • 保政发〔201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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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保山市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保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16号)精神,适应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客观需要,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逐步缩小城乡教育发展差距,加快城乡义务教育协调、均衡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优先发展、统筹规划,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提高质量、公平共享,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基本原则,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合理规划城乡学校布局建设,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配置,健全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完善配套措施,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工作,着力解决“乡村弱”和“城镇挤”问题,加快缩小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差距,促进我市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义务教育与城镇化发展基本协调,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全市整体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的基础上,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教育投入稳步增长。全面落实“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鼓励各县(市、区)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基准定额在省定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并向乡村特别是小规模学校倾斜。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逐年稳定增长。

——布局规模更加合理。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建设,逐步形成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常住人口增长趋势和空间布局相适应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到2020年,大班额基本消除,大规模学校得到有效控制,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质量明显提升。

——办学条件全面达标。新建学校均按《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云教〔2016〕7号)配置建设;寄宿制学校后勤装备标准化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到2020年,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校园校舍、教育装备、生活设施基本达到省定标准。

——教师队伍整体优化。城乡义务教育教师编制紧缺得到有效缓解,薄弱紧缺学科教师得到有效补充;乡村教师待遇稳步提高,岗位吸引力大幅增强;义务教育校长教师交流持续推进,教师资源配置基本均衡;校长专业素养和管理水平整体提高。

——治理能力显著增强。市级政府统筹、指导、督查力度不断加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全面建立,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运转更为顺畅,学校法治化程度显著提高,现代学校治理体系基本形成,学校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办学品质同步提升。根据城乡义务教育学校不同特点,在开全开足开好每门课程的基础上,构建可供学生选择的校本课程体系,课程实施能力大幅提升,城乡、校际教育质量通体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

——学生权益有效保障。留守儿童保障机制不断完善,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100%与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残疾儿童少年100%享受免费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00%按省定补助标准获得资助。

三、实施步骤

(一)组织发动阶段

吃透精神,明确目标,切实把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纳入规划。组织相关部门深入调查,掌握底数,突出问题导向,抓住要害和短板,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因地制宜选择发展路径,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通过各种媒体,面向全社会开展政策宣传,加强对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的政策解读,凝聚人心,统一认识,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义务教育的良好氛围。

(二)推进实施阶段

参照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规划,针对各县(市、区)城镇类型、城镇化水平和乡村实际情况,对重要指标进行分类规划,统筹推进,逐步实施,力争到2020年所有县(市、区)基本完成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任务目标。

(三)总结提高阶段

市人民政府将对各县(市、区)县域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开展中期评估和终期总结,通过组织专项督导检查、召开现场会和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对存在问题及时解决,对先进典型及时推广,对工作经验及时总结,对整体工作全面提高,深入推进全市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

四、主要措施

(一)完善投入长效机制,推进经费保障一体化

1.健全“城乡统一、重在乡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深入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云政发〔2016〕74号)精神,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县级财政保障范围,依法落实“两个提高”“三个增长”以及教育费附加、土地出让金分配使用的规定和要求,建立投入长效机制。优化整合资金,盘活存量,用好增量,重点向乡村义务教育学校倾斜。逐步调整教育经费支出结构,在逐步保障实现学校标准化建设的同时,重点支持提升教育质量。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省定标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配合)

2.加大对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责任的督查力度。市级层面加强指导协调,发挥好统筹作用。县(市、区)层面要突出精准教育扶贫,强化对山区学校的支持,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经费保障标准。在保障义务教育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再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核定公用经费,对规模不足100人的学校和教学点按照100人拨付生均公用经费,切实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凡是义务教育经费得不到有效保证的县(市、区),一律列为市政府教育督导重点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配合)

(二)科学调整学校规划,推进学校布局一体化

1.修编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做好生源分析预判和动态监测,充分考虑城镇化进程中地理交通环境和人口分布变化趋势、中小学(幼儿园)建设标准和需求,充分考虑当地群众意愿,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明确拟保留学校(校点)、新建学校、撤并学校(校点)、恢复学校(校点)。要严格按照省有关规定将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适度超前规划设置中小学校,科学编制城镇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明确分年度建设计划。规划制定后要严格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保学校建设规划有效落实。对未征得同级教育部门同意就随意变更城乡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擅自变更规划确定的中小学校建设用地位置和界线,以及侵占或擅自将教育储备用地改作他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编办、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统计局配合)

2.依法配建标准化公办学校。城镇新建居住区要依法配套规划和建设标准化公办学校,实施配建学校“交钥匙”工程,确保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未按规划配建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老城区配建不足或未达到配建学校标准的小规模居住区,老城区现有学校未达到省定办学标准的,由当地政府统筹新建或改扩建配套学校。在产业聚集区或城郊结合部,结合居民住宅和保障房建设,合理配建中小学校,确保足够的学位供给,满足学生就近入学需求。县级政府要建立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协调机制,落实城镇新建居住区、产业聚集区和城郊结合部配套建设标准化学校。新建或改扩建学校设计、建设、验收均要安排教育部门和学校人员全程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教育局配合)

3.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用地供应。各县(市、区)要按照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要求,研究制定与城镇化进程同步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教育用地专项规划,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实行义务教育用地储备制度,充足预留和保障城镇学校建设用地。实行教育用地、新建配套学校方案联审联批制度,相关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小区设计方案时,应会同教育部门,根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有关规定,审核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布局、位置和用地指标。严禁将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用地改变性质用于其他建设项目,尤其是商业开发项目。严禁将污染、地质灾害易发等地块及其周边作为教育用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教育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配合)

4.合理使用闲置校园校舍。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加强中小学区域布局调整后空置校产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云教财〔2011〕26号)要求,依法规范闲置校园校舍和资产再利用工作,建立完善闲置校舍和资产管理机制,合理制定闲置校园校舍校产综合利用方案,严格规范权属确认、用途变更、资产处置等程序,将学校闲置校园校产作为教育储备项目,统筹用于地方教育事业特别是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避免出现“边建设、边闲置”现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配合)

5.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撤并工作。规范学校撤并工作,防止盲目撤并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要结合国家加快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的项目工程,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成型的农村地区合理确定义务教育学校(校点)服务范围。坚持“因地制宜、一县一策”原则,确因生源减少需撤并的学校,县级政府必须严格履行撤并方案的制定、论证、公示、听证、报批等程序。因撤并学校造成学生就学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因地制宜,通过增设公共交通线路、提供校车服务等方式予以妥善解决。对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山区,要保留和办好必要的村小或教学点;对交通较为便捷,位置并不偏远,但目前已经成为“空壳”或只有极少数学生的学校、教学点,要坚持先建后撤的原则,妥善安置学生就学后进行撤并;对交通便利、公共服务成型的乡镇,要合理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学校。在人口较为集中、生源有保障的村单独或与相邻村联合设置完全小学;地处偏远、生源较少的地方,一般在村设置低年级学段的小规模学校,在乡镇设置寄宿制中心学校,满足本地学生寄宿学习需求。对已经撤并的小规模学校,由于当地生源增加等原因确有必要恢复办学的,要按程序恢复。坚持办好民族地区学校、国门学校和边境学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规划局、交通运输局配合)

(三)实施标准化建设,推进办学条件一体化

1.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各县(市、区)要根据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和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总体要求,逐校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台账,统筹“全面改薄”等各教育专项工程,坚持一校一策,综合施策,补齐短板,有序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要精打细算,避免浪费,坚决防止建设豪华学校。到2020年,全市小学、初中或九年一贯制学校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体育运动场馆、教学仪器、网络多媒体教室等全项达标学校比例明显提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2.提升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管理水平。从硬件建设、软件建设、评价体系建设等3个方面系统谋划县域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工作。以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云南省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为重点,实现学校建设标准、管理标准和评价标准一体化,统筹谋划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管理推进工作,重点提高乡镇寄宿制学校管理服务水平。在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的基础上,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努力探索市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路径。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工勤人员配备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学校提供工勤、安保、校医、教学辅助等服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3.加快寄宿制学校后勤装备建设。实施标准化寄宿制学校建设计划,按照乡村中小学校布局优化要求,以县为单位制订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和管理工作方案。根据《云南省中小学后勤装备基本标准》要求,在保障基本教学设施的同时,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制订具体实施计划,落实建设资金,加快建设进度,按标准建设和完善食堂、宿舍、饮水、洗浴、厕所、垃圾处理等生活设施,到2020年所有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后勤装备达到省定标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4.落实义务教育学校信息化配备标准。充分发挥“互联网+”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进程中的积极作用, 深入贯彻国家、省教育信息化工作各项部署,以“三通两平台”建设为核心,以优质教育资源和信息化学习环境建设为重点,加强乡村中小学信息化硬件基础设施建设,在“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中重点保障农村学校信息化建设投入。力争到2020年,全市乡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计算机占有量全部达到国家和省定标准,10兆以上“宽带网络校校通”建设完成率达到100%;基本实现所有学校拥有多媒体教学条件,“优质教育资源班班通”覆盖与应用达到90%以上,“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开通与应用达到80%以上;普通教室配备多媒体或交互式电子白板比例达到9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局配合)

5.提高教育装备管理使用水平。以县为单位建立教育设备统筹调配平台,定期调研分析,让教学设备随学生与教师的变动而变动,建立“以动应动”的管理模式。开展信息化运用能力培训,全面提高乡村教师信息技术运用能力。完善优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扎实开展好“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工作,加快推进“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积极推广“名师课堂”“专递课堂”等信息化教学教研新模式,提高师生信息化素养。通过在线学习、在线教学、网络教研、网络备课等方式,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加快优质教育资源向乡村中小学校覆盖的进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局配合)

6.全面实施大班额消除计划。各县(市、区)要统筹“十三五”期间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班额标准,新建和改扩建校园校舍,重点解决城镇因办学条件不足而产生的大班额问题。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云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消除大班额工作方案》(云教基〔2017〕14号)要求,对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大班额情况逐一排查,摸清底数,并充分考虑城镇化发展、人口变动情况、计生政策调整等因素,编制县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年度方案,明确工作推进任务分工、时间表和路线图,建立消除大班额工作台账,对大班额学校实行销号管理,在保证零增量的基础上,逐步消除现有存量。确保到2018年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到2020年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编办、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7.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小规模学校办学标准和管理办法》,将小规模学校纳入乡村中心学校考核,加强乡村中心学校对小规模学校的指导和管理。通过教师交流轮岗、“走教”、支教、培养全科教师等方式为小规模学校配齐配足音、体、美和英语教师,开齐课程,开足课时。要在实施乡村学校数字资源建设全覆盖基础上,结合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要求,以外语、艺术、科学课程为重点,涵盖所有学科,引进或开发幕课、微课等课程,提供丰富优质在线教育资源,保障乡村小规模学校开齐开足开好课程,弥补师资力量不足等短板。发挥好优质学校、骨干教师的辐射带动作用,采取同步课堂、公开课、在线答疑辅导等方式,促进乡村小规模学校师生与优质学校师生共同在线上课、教研和交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四)强化教师队伍建设,推进师资配置一体化

1.落实教职工编制标准。各县(市、区)要根据《省委编办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中小学统一编制标准和创新管理的若干意见》(云编办〔2017〕31号)精神,依据学生规模和教育教学需要,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合理核定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对学生规模过小的小规模学校按照一定的班师比配备教师,对学生规模在200人以下的小规模学校,原则上按照不低于1:2的班师比核定配备教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配合)

2.优化教师资源配置。全面实施“县管校聘”管理改革计划,建立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控制动态调整机制、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机制和跨区域调整机制。各县(市、区)要大力推行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在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编制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总量内,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职工编制实行统一管理,结合学校规模、班额、生源等状况,根据国家课程设置要求、教育教学改革需要和学校教师工作量等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岗位数量,岗位分配要向小规模学校和寄宿制等学校倾斜。要盘活教师资源存量,统筹安排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实行动态管理,并向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积极探索实施“在职教师归岗,自然减员空编补充,走教流动扩展,学科富余教师培训转(兼)岗,联合高校及社会人才兼任,数字化课程代替”等措施,着力解决学科专业教师结构性短缺问题,对学校富余学科教师可通过转岗培训等途径合理调配安置;对艺术、体育、信息技术等紧缺学科和一个学校内课时工作量不足的学科,可采取“多校设岗、共聘一人、就近走教”的办法进行配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编办、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3.加强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学校要严格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落实岗位聘用考核管理制度,考核结果与教师的续聘、晋升、转岗、辞退等相结合。取得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拒不承担或不能按照规定完成一线教学工作任务的,不得聘用到教师岗位,不得参评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不得执行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编办、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4.完善城乡教师交流机制。探索建立“县管校聘”背景下的学区内教师资源调配交流长效机制,全面推行岗位竞聘交流,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有效衔接,吸引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推动城乡教师交流,城镇学校和优质学校教师每学年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县级以上优秀教师(含模范教师、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以及中高级教师不低于轮岗教师总数的20%。交流到乡村学校的城区教师,享受乡村教师相关待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配合)

5.完善教师长效补充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保政办发〔2016〕123号)要求,按照“退补相当”原则,及时确定每年教师补充计划。将教师补充纳入人员计划管理,增人计划要优先保障乡村教师补充使用。逐步削减中小学教辅和工勤岗位,所需岗位人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空出的编制统筹用于教师补充。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编外教师,严禁挤占挪用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各种形式“吃空饷”。积极探索小学全科教师本土化定向培养机制,用好特岗计划政策,引导免费师范生来我市就业,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编办、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6.提高乡村教师待遇。认真贯彻落实《保山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要求,严格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乡镇工作人员补贴、农村教师补贴等各项待遇,确保乡村教师实际工资水平不低于同职级县镇教师工资水平。严格按照学校的地理环境、艰苦程度等因素,实行差别化发放,逐步形成“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健全长效联动机制,各县(市、区)在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收入水平,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并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加快实施农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学校教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范围,并优先向女教师倾斜。对开展巡回走教的乡村教师,学校要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完善乡村教师职业发展保障机制,完善省、市、县三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和教学名师选拔培养机制和津贴补助机制。落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结合政策,合理设置乡村学校中级、高级教师岗位结构比例,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学校尤其是乡村小规模学校倾斜,确保乡村学校教师职称即评即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7.实施乡村教师发展计划。加强乡村教师培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足额落实教师培训经费,确保所有乡村学校校长、教师到2020年完成不少于360学时的培训,各级培训项目要向乡村教师倾斜,要定期组织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薄弱学科教师专项培训。要依托教师进修学校成立教师专业发展中心,整合师训、教研、电教等资源,加强县级教师培训团队建设,形成乡村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为乡村教师区域内培训、校本研修等提供支持。要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积极利用远程教学、数字化课程等手段,化解乡村学校优质教学资源不足的难题。要培养一批名校长、教学名师,并以工作室、工作坊等形式建立学习共同体,重点帮扶乡村学校。城镇学校要创造条件,与结对帮扶的乡村学校开展校本研修活动,教研部门要加强对校本研修的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配合)

8.全面提升教师师德修养。坚持把师德师风建设摆在教师队伍建设的首位,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多形式开展教师思想政治、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集教育、管理、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培育“四有”教师。县(市、区)教育局要落实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将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纳入学校工作和办学质量考核评估序列。建立教师诚信管理体系和多方参与的师德师风监督评价机制,严禁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到社会培训机构授课、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一经查实,严肃问责,并作为教师考核评价、聘任(聘用)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配合)

9.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市人民政府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学校和校点任教、贡献突出的教师进行表彰,对在乡村学校连续从教15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乡村学校连续从教1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让广大乡村教师有更多获得感。(市、县两级政府牵头,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配合)

(五)改革教育治理体系,推进学校管理一体化

1.切实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全面落实省、市委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教育部门具体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学校党建工作领导体制。理顺规范学校党组织关系,按照党的组织工作条例合理设置学校党组织机构,全面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实现党组织全覆盖,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严格党组织生活,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健全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监督制度。全面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制度。切实做好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从优秀教师中发展党员,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全面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确保党的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配合)

2.建立优质资源共享机制。深入实施义务教育办学模式改革计划,充分发挥优质教育资源带动辐射作用,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在县域范围内推进城乡教育联盟和集团化等办学模式改革,运用“互联网+”思维,推进教育联盟、集团化等学校共同体开展同步课堂,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整体提升城乡义务教育办学水平。在市域范围推进共同体跨县协作或统筹实施义务教育结对帮扶,建立稳定的“一对一”“一对多”结对帮扶机制。建立对各类学校共同体的考核评价体系,促进共同体通过管理重构、资源重组、体制创新,实现管理互动、师资交流、资源共享、活动同步,缩小城乡、校际之间差距。(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配合)

3.提高义务教育治理水平。深化义务教育治理结构改革,继续实行在市级政府领导下,以县级政府为主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依法落实县级政府发展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发挥乡、村两级在推进义务教育中的作用。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教基〔2017〕7号),从2018年起,启动全市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创建与评估工作,到2020年60%的义务教育学校完成创建与认定工作,力争通过3—5年努力,使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基本达到国家要求。各县(市、区)要制定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创建方案和评估办法,在评估时把学校特色作为重要内容,围绕实现“一校一品牌、一校一特色、一校一风格”目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配合)

4.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推进中小学幼儿园章程建设的通知》(云教政〔2016〕3号)精神,大力推行依法治校,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落实校长负责制,全面推进学校章程建设,到2020年,全市学校全面实现“一校一章程”格局,使章程成为学校改革发展的基本依据,切实厘清政府、社会、学校责权利,明确校长法人身份。完善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完善校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家长委员会共同参与学校管理的机制,大力促进家校、校社合作,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配合)

5.继续深化中小学绩效工资制度改革。按照“责重多酬、教优多酬、多劳多得”的原则,不断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制度,使绩效工资向教学及管理一线倾斜,鼓励优秀教师跨班、跨年级执教或多校执教,扩大优质教师资源覆盖范围。健全校长和班主任工作激励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合理确定校长绩效工资水平,坚持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倾斜,班主任工作量按照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一半计算。(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配合)

6.构建校内外教育相互衔接的育人机制。创新校外教育方式,逐步建立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有机结合的教育体系,充分发挥社区教育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家长学校建设,广泛开展家庭教育咨询与指导。推进儿童之家建设,为少年儿童及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等一体化服务,使其成为学校教育的补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教育局、民政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配合)

(六)大力实施素质教育,推进办学品质一体化

1.加强学校德育工作。坚持立德树人,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下,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加强和改进未成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依法治理校园欺凌现象,深入推进以养成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公民素养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中小学德育序列化工作。强化课程育人,统筹运用各类课程资源,推进思想道德教育与学科课程教育一体化。中小学校要借助校外教育阵地,进行研学旅行、劳动教育、社会实践等综合实践活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教育局、团市委配合)

2.提升乡村教育质量。认真组织实施义务教育质量提升计划,重点支持乡村学校实施薄弱学校质量提升、教师队伍建设、课程建设、高效课堂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培育、依法治校和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等工程。落实城乡中小学校结对帮扶政策,补齐乡村教育质量短板。利用信息技术共享优质资源,加大对薄弱学校和乡村学校的扶持力度,提升薄弱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完善招生入学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完善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向乡村初中分配倾斜机制,限制班额超标学校招生人数,破解因质量不均而产生的大班额问题。在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的基础上,建立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市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制度措施,在更大范围内促进教育公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3.深化义务教育教学改革。转变人才培养观念,建立以学生为本的新型师生关系,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方法,深入推进课程和课堂教学改革。从课程整合、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入手,积极探索以“自主、合作、探究”为主要特征的教学模式,切实提高课堂教学效率,让中小学校园回归生动活泼的育人局面。按照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减少数量的原则,统筹控制学生每天书面作业总量,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和课余负担,探索轻负担、高质量的教育模式。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建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完善区域教育质量管理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教育局配合)

4.加强校园安全与后勤工作。健全义务教育学校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探索建立学生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制度。严格落实学校安全稳定责任制,深入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把学校门口和周边作为排查整治的重点,健全警校合作、信息联动、校园监控与紧急报警机制,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依法严厉打击涉校涉生违法犯罪。探索建立学生意外伤害援助机制和涉校涉生矛盾纠纷调解仲裁机制,切实发挥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专项治理的作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严格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加强学校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工作,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食药监局、卫生计生委配合)

(七)加强入学权益保障,推进教育公平一体化

1.完善城镇随迁子女就学机制。认真落实“两为主”政策,进一步强化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坚持积极进取、实事求是、稳步推进,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规范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提供便民服务,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认真落实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政策,对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认真落实“同城同教”政策,随迁子女就学要实行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积极创建公平和谐的学习环境,保障平等共享的社会生活环境,促进随迁子女融入学校和社区生活。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推动“两免一补”资金、生均公用经费和有关教育经费随学生流动可携带。严格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公办和民办学校都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任何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费用。2018年秋季学期前,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制定随迁子女入学具体办法,形成长效运行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教育局、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审计局配合)

2.建立乡村留守儿童关爱机制。深入贯彻《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发〔2016〕57号),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和县、乡两级政府属地责任,建立家庭、政府、学校、社区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乡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同时以“儿童之家”为抓手,探索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的有效途径,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和学校要深入排查,全面掌握本地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留守乡村儿童信息台账及定期联系制度和结对帮扶制度,加强关爱服务、教育服务和救助保护,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保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学校要制定留守儿童教育方案,丰富学习生活,加强对留守儿童的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加快心理辅导室建设,积极开展心理辅导,为留守儿童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鼓励父母取得居住证的适龄儿童随父母在工作地就近入学,鼓励和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减少留守儿童数量。依法追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依法处置各种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发挥乡级政府和村(居)委会作用,督促外出务工家长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教育局、司法局、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市妇联、团市委配合)

3.落实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机制,进一步落实县(市、区)教育局、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学校和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控辍保学责任。县、乡两级政府要认真履行控辍保学主体责任,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控辍保学领导小组,统筹安排控辍保学工作,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县级教育部门要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严格学生学籍管理,完善管理机制,指导学校规范学生学籍建立、变更手续,每学期开学30天内要对本校学生入学、变动、复学、辍学情况进行分析。要加强对农村、边远、贫困、民族等重点地区,初中等重点学段,以及流动留守儿童、家庭经济贫困儿童等重点群体的监控,及时掌握学生流动变化信息,并向上级教育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辍学情况。学校要加大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帮扶力度,落实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应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村(居)委会要全面掌握本地儿童基本情况,协助政府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各县(市、区)要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和资助力度,优先将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纳入资助范围。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加快食堂项目建设进度,加强营养指导与教育,科学制定供餐食谱,提高营养膳食质量,改善学生营养状况。通过保障就近入学、建设乡镇寄宿制学校、增设公共交通线路、提供校车服务等方式,确保乡村适龄儿童不因上学不便而辍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办、交通运输局配合)

4.健全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保障机制。全面推进全纳教育,使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适合的教育。以县为单位建立实名登记的0—16岁残疾儿童少年档案,实行“一人一案”,形成残疾儿童发现、报告、诊断、评估、初期安置、实施教育等完整的教育服务体系。所有县(市、区)要建成1所独立的特教学校,形成以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教学校为骨干、以送教服务为补充的县域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网络,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视力、听力、智力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5%以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办、市残联配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把义务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突出位置,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总体部署和本地城镇化进程,把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政府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县域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和统筹,以问题为导向,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定期召开专项会议,对重大项目和关键环节及时研判,对突出问题及时解决。要完善有关政策措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支持义务教育发展。

(二)落实政府责任。要建立由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工作机制,在实行“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统筹,提高政府教育治理能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落实相关工作,加强联动,共同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各级政府要把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作为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义务教育改革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完善考核机制,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工作目标按期实现。

(三)明确部门职责。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编制完善义务教育规划,积极推动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有关规划时,要统筹考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在安排重大项目和资金投入时优先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财政、教育部门要积极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公安部门要加强居住证管理,建立随迁子女登记制度,及时向同级教育部门通报有关信息。民政、扶贫、妇联、共青团等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流动留守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纳入社会救助帮扶政策保障范围,落实兜底保障职责。机构编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推动实现统筹分配城乡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提供政策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督促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支持外出务工父母定期回乡看望留守儿童。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切实保障学校建设用地,交通运输部门在设置公共交通线路、站点等时要充分考虑校点布局情况。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中小学校用地的,应当征求同级教育部门意见;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学校的,不得出具符合规划许可的有关文件,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落实有关义务教育工作情况的专项检查,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工作情况。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主要措施落实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为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建立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专项督导检查制度,完善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强化督导结果运用。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五)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区)要加大对新型城镇化规划、脱贫攻坚、户籍制度改革、居住证制度、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等工作的综合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进一步凝聚人心、统一认识,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要依法推进学校信息公开,有效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要认真总结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并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深入宣传和推广,使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