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02-2-/2007-0129006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惠民政策
  • 发布日期
  • 2007-01-29
  • 文号
  • 保政办发〔2007〕10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以工代赈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保山市以工代赈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1月29日      

  

  

  

  

  

  

  

  

    

保山市以工代赈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收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贫困地区农民增收,确保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合理足额发放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以工代赈政策有关要求,经多方征求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工代赈资金建设的所有工程。以工代赈资金主要包括国家下达的中央预算内资金、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和省、市、县财政及行业部门配套资金。  

第三条 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特指在以工代赈工程建设中,给参加工程建设的农民工支付的人工工资。  

第四条  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发放的对象是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的农民工。  

第五条   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的发放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六条  项目受益区的乡镇政府、村委会负责组织当地有劳动能力的农民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其中村委会负责本村范围内的以工代赈工程农民工组织工作;跨村项目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负责组织;跨乡镇项目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利(水务)、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协调组织;按规定实施招投标的工程,由施工单位直接招用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工。  

第七条  项目受益区所在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组织群众进行的投工投劳,属义务劳动的,可不支付劳务报酬。“一事一议”投工投劳之外的所有劳动工日均属有偿劳动,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该据实支付农民工的劳务报酬。  

第八条  用工方应与参与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的农民工签订有偿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分个人合同与集体合同两种,其中集体合同由农民工共同推举的代表与用工方签订。  

劳动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章  发放标准和办法  

第九条  以工代娠工程劳务报酬标准根据当地农民工收入水平确定,并纳入项目基本程序管理,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中必须提出或编制劳务报酬支付方案。  

第十条  以工代娠劳务报酬依据项目建设中实际工程量足额、及时发放,做到公开、公正。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农民工投入劳务的考核管理制度,做好考核记录,及时发放农民工劳务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劳务报酬。  

第十二条  以工代赈劳务报酬应该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  劳务报酬由用工单位造册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不得通过乡、村、社等组织转发,也不得扣缴、顶替各类债务。  

第十四条  劳务报酬由农民工本人领取,确需代领的,需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后签名确认。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发放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实施单位对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发放情况,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对用工人员名单、劳务工日、发放标准、金额等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将公示情况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七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大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确保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将劳务报酬发放纳入工程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以工代赈工程竣工审计时,要对劳务报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做出评价。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在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中列出劳务报酬支付情况。对于没有足额支付劳务报酬或劳务报酬支付不合理的项目,不予验收。  

第二十一条  对拖欠、截留、无故克扣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农民工有权举报、投诉,有关单位要及时整改,限期兑付。对整改不力的,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缓拨或停拨项目资金。  

第二十三条  农民工对劳务报酬发放情况持异议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提请劳动仲裁或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保山市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