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地热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政办发〔2016〕1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保山市地热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29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地热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市地热水资源开发秩序,促进地热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原因形成地热水已开发利用现状,但因政策原因未能及时有效办理开采手续而采取的临时管理措施,在办理正式开采手续后,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程序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热水资源是指在特定地质条件下形00成,赋存于地壳内部25 C以上的地下水,包括埋藏在地面以下25 C以上的地下水和自然出露的温泉。地热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地热水资源。

第四条 地热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政府规划引导、公开公平公正、市场配置资源、和谐安全发展的总体要求,遵循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资源合理利用、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原则,实行规划控制、合同管理,达到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利用、打造绿色矿业的目标。地热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五条 全市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仅限于自然出露的温泉和人工现有成井勘查、开采利用的地热水。

第六条 禁止在城市规划区、人口密集区、环境敏感区内新开采利用地下水资源;禁止对列为关停封闭的地热井进行开发使用。

第七条 严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开采利用地热水资源应符合土地、矿产、城镇、水利、环保、林业等相关行业规划和其他法定条件。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规划本辖区地热水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印发实施《县(市、区)地热水资源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定措施严格落实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及要求;严厉查处本辖区范围内非法打井勘查、开采地热水资源行为。

第八条 相关部门职责:

(一)国土资源部门:对非法打井勘查、开采地热水资源行为进行查处,对列为关停封闭的地热井按专业技术规范要求督促进行封闭。对申请开采地热水资源占用土地进行清理登记,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对开发利用过程中相关地质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编制《地热资源规划》。

(二)水务部门:负责对非法开采利用地下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形成事实经审查予以保留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监督管理,核定地下水开采量和开采标高,征收水资源费,监督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对水量、水位等指标进行监督管理,对开发利用过程中相关地下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三)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地热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对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并督促落实开发利用过程中相关污染防治及其他生态保护措施。

(四)规划部门:按照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及可采区的规定要求,负责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五)工商部门:负责对经营性地热水资源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进行监督管理。

(六)地税部门:负责对开发经营地热水资源办理税务登记证,征收地热水资源相关税费。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勘察、开采地热资源的施工技术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八)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管。

(九)旅游发展部门:负责对不符合全市旅游发展规划的地热勘查、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监督。

第九条 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乡镇级人民政府对辖区范围内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清理,对现有已经开发利用的地热水资源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业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务、旅游发展、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等8部门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召集对应8部门进行审查,并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历史遗留问题分以下3种情况处理:

(一)对不符合城乡规划、旅游发展规划且占用耕地面积较大的,地热井附近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污染物排放已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取水条件不符合水务部门要求的,无节水节能装置、无环保设施或不符合要求的,其他不符合相关部门规定的,予以依法处罚并坚决取缔。

(二)对正在实施打井勘查、施工开采地热资源行为的,坚决制止、依法处罚并责令恢复原状。

(三)对达到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及有切实可行环境保护措施的,国土资源部门纳入矿产资源规划,其他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补办相关手续及证照。

第十条 坚持地热资源国家所有和有偿使用制度。经市人民政府审查给予保留开发利用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照《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水价改革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6〕48 号)执行,对2016年1月1日前获得开采使用权的地下热水,水资源费按现有水资源费的20倍收取;对2016年1月1日后(含1月1日)获得开采使用权的地下热水,按现有城市自来水供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的20倍收取,并按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有关税费。

第十一条 对打井开采地热水资源的,必须严格落实地质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年度开采总量控制和开采标高控制,加强地下热水动态监测,经监测需调整开采量、开采标高的和需回灌处理的,必须严格督促落实相关措施。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25日起施行。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