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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525533-X-05_C/201609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6-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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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解读《保山市地热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暂行办法》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出台?有何新内容新特点?就上述问题,

2016年 12月7日,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保山市地热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1月25日施行。《办法》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出台?有何内容及特点?就上述问题,

保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杨国满同志就《办法》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 出台的背景

我市地热资源储量丰富、品质优良、类型多样、点多面广,优势明显。全市地热水年出水量约1.6亿吨,约占全省温泉年出水量的44%,四成以上为45度以上的高温热泉和沸泉,高温热泉有硫磺泉、碳酸泉、氡氟泉、硫化氢泉、硅酸盐泉、氧泉等,富含多种有益元素,对人体有保健康体疗效。全市境内共有地热水点(群)255处,其中井、孔36处,自然出露温泉(群)219处。自然出露温泉有沸泉(群)4处、热泉(群)83处、温泉(群)123处,其余5处已被掩埋或断流。泉水总流量为2131.288(升每秒),自然放热量220437.2(千焦每秒),相当于每年燃烧约96.6万吨标准煤释放的热量。其中腾冲是全国三大地热区之一,是具有极高观赏价值的地热景观区。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市地热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迅速升温,已存在规划滞后、温泉无证无序开采经营,多数温泉出露点地质环境条件恶劣、地热资源利用率低、地热利用形式单一、地热废水随意排放导致水污染严重、过度开发导致地面下沉等问题。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市地热水资源开发秩序,促进地热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我们于2016年6月就开始着力研究起草《办法》。经征求规划、安监、工商、地税、环保、水利、住建、旅游等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了本《办法》。

二、《办法》出台的作用

一是明确了在地热水资源管理工作中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职

责,使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依职责有序开展工作。

二是对全市区域内,各种原因形成地热水已开发利用现状,但因政策原因未能及时有效办理开采手续的各种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全面规范地热水资源管理秩序提供依据。

三是对地热水资源禁止勘查、开发利用区域作了明确规定,为整顿非法勘查、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行为提供政策支撑。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原因形成地热水(埋藏在地面以下250C以上的地下水和自然出露的温泉)已开发利用现状,但因政策原因未能及时有效办理开采手续而采取的临时管理措施,在办理正式开采手续后,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程序进行管理。

(二)总体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政府规划引导、公开公平公正、市场配置资源、和谐安全发展的总体要求,遵循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资源合理利用、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原则。

(三)开发利用范围及条件

全市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仅限于自然出露的温泉和部分人工现有成井勘查、开采利用的地热水;禁止在城市规划区、人口密集区和建设项目区范围内新开采利用地下水资源;禁止对列为关停封闭的地热井进行开发使用。开采利用地热水资源应符合土地、矿产、城镇、水利、环保、林业等相关行业规划和其他法定条件。

(四)管理职责分工

《办法》明确了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职责。其中:一是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规划本辖区地热水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印发实施《县(市、区)地热水资源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定措施严格落实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及要求;严厉查处本辖区范围内非法打井勘查、开采地热水资源行为。二是国土部门负责对非法打井勘查、开采地热水资源行为进行查处,对列为关停封闭的地热井按专业技术规范要求督促进行封闭。对申请开采地热水资源占用土地进行清理登记,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对开发利用过程中相关地质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编制《地热资源总体规划》;水务部门负责对非法开采利用地下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形成事实经审查予以保留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监督管理,核定地下水开采量和开采标高,征收水资源费,监督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对水量、水位等指标进行监督管理,对开发利用过程中相关地下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地热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对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并督促落实开发利用过程中相关污染防治及其他生态保护措施;规划部门负责对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商部门负责对经营性地热水资源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进行监督管理;地税部门负责对开发经营地热水资源办理税务登记证,征收地热水资源相关税费;住建部门负责对勘察、开采地热资源的施工技术单位的监督管理;安监部门负责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管;旅发部门负责对不符合全市旅游发展规划的地热勘查、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监督。三是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范围内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清理,对开发利用手续不完善的及时上报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根据情况组织国土、水务、环保、规划部门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当事人按相关部门预审要求完善办理相关整改手续及证照,证照齐全后纳入规范管理;预审未通过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取缔经营开发利用地热资源的行为,并按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封闭开发的地热井。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处理

《办法》明确了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县级水务部门及国土资源部门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