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保山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保自规发〔2022〕3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依据《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教育高质量发展三年攻坚行动计划>的通知》(保办发〔2022〕36号)、《保山市教育高质量发展三年攻坚行动计划市直部门工作任务清单》(保教办发〔2022〕6号),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制定了《保山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已报市教育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优化城区教育资源配置,确保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与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地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按照国家、省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

第四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坚持优先安排、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方便就学、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辖区内所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资金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及时、专项用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

资金主要来源:

(一)争取国家、省等专项补助资金。

(二)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款。

(四)其他资金。


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管理


第七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等规划,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分布、市政交通、现有教育资源等综合条件,依据国家规定标准,编制、修订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批准实施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根据布局专项规划科学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第八条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并经教育、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  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审查审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时,涉及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项目,应当征求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不得低于下列标准设置:

(一)5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面积规模约为8公顷~18公顷,居住人口规模达5000人~12000人或者住宅达1500套~4000套的城镇居住区)应对应区间最低值,按照9个班规模配套建设幼儿园,每增加600人,增设1个班的建设规模,并且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个班,每班座位数宜为20至35座。

(二)10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面积规模约为32公顷~50公顷,居住人口规模达15000人~25000人或者住宅达5000套~8000套的城镇居住区),应对应区间最低值,设24个班规模的完全小学,每增加800人,增设1个班的建设规模,并按照标准配建相应的幼儿园。

(三)15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面积规模约为130公顷~200公顷,居住人口规模达50000人~100000人或者住宅达17000套~32000套的城镇居住区),应对应区间最低值,设18个班规模的初级中学,每增加1200人,增设1个班的建设规模,并按照标准配建相应的幼儿园和小学。

普通高中的配备,依据教育布点专项规划实施。

确需扩大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建规模的,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前提下,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部门核提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控制意见时,应将教育设施的配建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和规划控制意见。符合土地划拨供应政策的非营利性教育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划拨用地目录》实行行政划拨,并优先供地。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制定片区生活圈服务半径内的教育整合方案,应结合5分钟、10分钟、15分钟生活圈服务半径统筹配建设

第十三条 新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生均用地面积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小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24.29平方米、中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26.31平方米、高中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29.93平方米、九年一贯制学校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25.16平方米(数据来源于《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山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保发〔2021〕14号)。

在老城区更新改造过程中,通过优化教育资源、服务半径,与周边教育资源共享,同时改建和扩建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小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中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数据参照《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云教〔2013〕12号)》相关指标)。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场地选址应当满足规范要求。

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在城市更新时,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统筹优先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绿美校园建设标准规划建设中小学、幼儿园,严格控制绿地率、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刚性控制指标。其中新建项目指标要求为:

完全小学:绿地率≥20%、建筑密度≤30%、容积率≤0.8。

九年一贯制学校:绿地率≥20%、建筑密度≤30%、容积率≤0.84。

初级中学、高级中学:绿地率≥20%、建筑密度≤30%、容积率≤0.9。

幼儿园:绿地率≥30%、建筑密度≤30%、容积率宜为0.55-0.65。

统筹生态、人文、安全、科普等要素,适应不同学龄学生需求开展绿化美化工作。推进中小学校园绿色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开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最大限度提升校园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体育运动场地内的专业草坪、人工草坪不纳入绿地率指标计算。

已有校园改扩建中,将校园原有自然水域、湿地、植被和古树名木纳入校园绿化的整体规划、整体设计,充分挖掘立体空间资源,营造多层次、多物种的校园绿色体系。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班额人数执行国家规定标准;校舍的建筑设计,应当执行国家现行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第十七条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由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作他用。确需改变的,应当征求自然资源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在办理中小学、幼儿园供地手续时,对已缴纳耕地占用税的,由原缴纳主体向税务部门申请退税;对未缴纳耕地占用税的,由建设用地单位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或者捐资建校,形成多元办学格局。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高中、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按照隶属管理,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新建城镇居住区项目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后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第十九条  城市新区开发、城镇居住区建设和城市更新时,应当按照建设标准要求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并与新区开发、城镇居住区建设和城市更新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分期建设的城镇居住区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应当与第一期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配套教育设施的,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应当会同教育主管部门联合审查,将教育设施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作为审查重点;在规划核实阶段应当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核定其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及建设标准。

第二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配套的教育设施,应当与项目工程同步办理教育配套设施的用地及工程报建手续,并与项目工程同时施工、同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配套教育设施建设中,项目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定期对建设的教育设施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开发建设单位配套的教育设施纳入综合验收内容,验收合格的,方能投入使用。未按照规定配建教育设施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备案或者通过。

不得改变城镇居住区项目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场地、校舍的教育用途,工程验收合格后,1年内应当用于办学。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场地、校舍不得随意拆迁或者侵占。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拆迁或者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场地、校舍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并按照本规定的面积就近补建或者异地重建,但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

因布局规划调整需要撤并中小学校、幼儿园,调整后闲置的土地、校舍,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储并处置,所得收益优先用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

第二十四条  对有权属争议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场地、校舍,在争议解决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行新建、改建、转让、出租。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所使用的场地、校舍进行妥善管理和维护。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不得兴建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六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场地、校舍,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对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不得改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和环保等要求,严格控制高度和间距,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实施,不得妨碍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得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50米范围内,修建加油站、高压电网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设施;校园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出入口应当设计缓冲场地,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划预留临时停车位,以利于学生集散及家长接送学生;校门主要出入口两侧各5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垃圾站、收费式机动车停车场及妨碍学生通行安全的设施,禁止设立集贸市场、摆摊设点。

第二十九条  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险物品。

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网吧、电子游戏室、歌舞厅等经营性娱乐场所。

第三十条  公安交通安全管理等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的道路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强制减速带和提示标志,确保师生安全通行。

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开挖中小学校、幼儿园外部通道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听取中小学校、幼儿园意见,于开工7日前通报中小学校、幼儿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督促检查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

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是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教育体育、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地震、生态环境、公安、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关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