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33-X/20221229-0001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2-12-29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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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一、关于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住区新建开发小区配建学校的实施,建设由县(市、区)报市自然和资源局对配套建设教育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审查”

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具体项目的规划方案审查、规划审批、规划许可在内的城乡规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均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城乡规划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即通常所谓的“属地管理”。

    二、关于第二条“城镇居住区新开发小区和扩建居住区达不到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标准的,应明确教育代建金缴纳等相关内容”

从规划宏观政策角度看,一是国土空间规划改革前和规划编制过渡时期使用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中,幼儿园用地属于居住用地范畴,也就是幼儿园在土地拍卖过程中就以居住用地的方式要求由开发商配建。由于受地块大小不一、开发商配建后产权归属等问题制约,由开发商配建的幼儿园一直存在产权归属、使用权移交上的一系列问题2020年11月出台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中,幼儿园用地(080404)属于教育用地(0804),供地方式发生了根本性改变,由原来的出让用地(居住)调整为划拨用地(教育)。二是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教育布点专项规划中,已经按照居住区生活圈明确了中小学、幼儿园的具体位置、用地规模、办学规模等,在宏观层面统筹布局,避免在土地出让时地块面积不一配建标准模糊等因素导致的中小学、幼儿园分散及对不同地块、土地出让价格导致的对开发商承担责任的不公平。居住区配建中小学、幼儿园,主体责任是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县级政府在城镇开发统筹建设,建议各县人民政府出台硬性规定,可在土地出让时将教育配建成本计入土地出让基准地价中,在土地出让收益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学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