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8735799-9-30/2015-0723007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 公开目录
  • 规章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5-07-23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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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接待工作,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保办发﹝2004﹞31号等相关文件,结合研究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待国家部、委、办及省、厅、局级领导,按市接待处文件规定执行,由办公室填写保山市公务接待审批单按审批程序报市接待办,研究室领导及相关人员配合。

二、接待省级处、室、局领导及工作人员,需报经秘书长同意,副厅以上的干部接待请市接待处协助安排,正处以下干部的接待由办公室安排。

三、外地州、市、县、办公厅(室)来保考察参观的接待,由办公室按规定办理,由室领导安排相关科室负责人陪同。

四、市内五县(区)来往人员接待,报主任批准后,由对应的科室负责人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交由办公室安排办理。

五、因工作需要接待就餐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六、在接待清单上签字人员规定为:分管财务的领导、办公室负责人。接待清单必须注明安排领导、接待对象、时间、人数、金额大小写,否则无效。接待标准不得超出我市出台的有关接待规定标准。

七、食宿安排。一是树立节约意识。二是严格执行食宿安排标准。除县(区)以外的公务接待,按保办发﹝2014﹞30号文件执行。

八、接待费用报销审批手续,由办公室按月与定点酒店核实,开具发票后由办公室审核再报分管领导审批。支付接待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凡是具备条件的地方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九、接待宾客既要热情大方,又要勤俭节约,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土特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