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研究室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加强和规范我室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保山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山市政府研究室各科室。
第三条 我室召开会议应当遵循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管理。
第二章 会议分类及审批
第四条 建立分类审批制度。我室涉及的会议分为以下几类:三类会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报经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召开;四类会议,本部门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县区有关部门和企业召开的;五类会议,除上述三、四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为五类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四、五类会议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三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参会人员控制在80人以内,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正式会期控制在2天以内,参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7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五类会议会期控制在1天以内,参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40人,不安排会议工作人员。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六条 规范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参会驾驶员不安排食宿,发生的费用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三类会议每人每天290元,四类会议每人每天220元,五类会议每人每天190元,不安排住宿的会议不能列支住宿费,额度上不能超过无住宿费的支出标准。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会议费原则上由我室办公室直接结算。
第七条 讲课费严格按照保办发﹝2014﹞50号文严格执行。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中级技术及以下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其它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培训讲课不发讲课费。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八条 建立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室办公室和各业务科室应将下一年度要召开的会议在每年12月31日以前报办公室进行汇总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批。于每年3月底前,我室应将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第九条 加强监督管理。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从承接会议的宾馆饭店提取现金及报销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以会代训”,举办培训班按照其他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我室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如有未经批准召开会议,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等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科室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