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由我局牵头起草《保山市一般湿地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情况做如下说明。
一、我市湿地资源现状
根据2012年开展的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数据,我市面积在4公顷以上的各类湿地斑块209个,长度5公里以上及宽度10米以上河流湿地795条,全市共有湿地面积25279.01公顷,其中:自然湿地16489.14公顷(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沼泽湿地),人工湿地8789.87公顷(库塘和运河)。这些类型多样、面积大小不一的湿地分布在全市各县(市、区),发挥着不同的生态服务功能,但从目前情况看,局部区域占用、不合理利用湿地,造成湿地退化、萎缩的现象仍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二、湿地认定的意义和目地
湿地认定是通过行政确认的方式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进行认定,是我市湿地纳入《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依法进行分级保护和管理的关键环节。通过认定,明确湿地边界,明晰单块湿地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和保护管理机构责权,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执法,维护湿地生态安全底线,建立生态补偿、资源有偿使用、监测预警和管理成效评估,以及各级党委政府政绩考评等湿地管控长效机制,实现全市湿地科学规范管理。对已经认定并公布的湿地,因地制宜采取建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各种保护方式进行分类保护,并根据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特征进行分区管理,严格湿地范围内开展建设行政许可审批。认定后的一般湿地名录由县级政府公布,并逐级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认定后的湿地应明确边界及管理主体,设立界桩界标,根据资源条件建立保护地进行分类管理,开展湿地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按照国家部署逐步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在全面保护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好资源,发挥湿地综合效益,确保湿地总量不减少、面积不缩减、生态功能不减弱,实现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三、《办法》起草的背景
根据《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4〕44号)(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省于2014年启动了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工作,极大地推动了湿地规范管理进程。2016年6月,云南省林业厅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湿地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2019年前基本完成一般湿地认定工作。根据《条例》,一般湿地认定由各州(市)、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2017年12月,《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131号)印发实施,明确了由州、市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一般湿地认定办法,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指导各县、市、区开展一般湿地认定。目前我市尚未制订出台一般湿地认定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湿地认定工作尚未启动,距省级要求的完成时限为时不多。市林业部门正加快牵头拟制相关工作方案,按初步计划,全市一般湿地认定工作将于2018年全面启动,由各县(市、区)根据辖区内湿地资源现状一次性完成或分批开展湿地认定工作。到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湖泊和沼泽类型的自然湿地认定,争取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重要的河流湿地、人工湿地认定工作。作为开展一般湿地认定工作的依据,《保山市一般湿地认定办法》亟待制订出台。
四、《办法》起草依据和过程
2017年12月,我局开始牵头起草《保山市一般湿地认定办法》,主要依据为《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2013年9月25日通过,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推进湿地认定工作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等重要法规和文件。起草过程中,充分学习借鉴省内有关州市的同类文件,初稿完成后,我局发函征求了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土、环保、住建、水务、农业和旅发委等部门意见,完成了《保山市一般湿地认定办法》(送审稿),并按程序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和进一步完善。
五、《办法》的主要内容
《保山市一般湿地认定办法》共十条内容,涉及一般湿地及认定概念、湿地命名方式、一般湿地的认定范围及认定程序、湿地认定后名录公布和保护管理等方面内容,后附《一般湿地认定情况表》和《一般湿地名录》样表。《办法》涉及内容简明厄要,简洁易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办法明确:全市范围内除国家(含国际)、省级重要湿地外,面积超过8公顷且具有生态服务功能的湖泊和沼泽类型的自然湿地全部纳入一般湿地认定范围;对重要的河流湿地和人工湿地应当进行认定。经认定并公布的一般湿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设立界标,标明湿地范围,严格按照《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进行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保护区等保护地范围内的湿地,应当纳入湿地认定范围。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的需要和湿地资源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补充湿地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涉及到名录调整的,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调整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保山市林业局
201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