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职责,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核)制度
一、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考核的主要内容:
1.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指定或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否明确有关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
2.制度规范化建设情况。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是否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监督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制度等。
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4.公开的范围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5.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
6.监督和保障情况。是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是否依法实施责任追究;是否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四、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
五、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
六、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
信息公开目录管理和备案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度度。
二、信息公开目录由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三、我局各科室根据工作职责负责提供素材,属于在网上公开的信息,由局办公室负责发布,其它渠道的信息由办公室负责公开,所有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进行严格的审核制度,并建立台账,拟稿人、审核人把关,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公开。
四、根据《条例》的要求,属于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其目录应进行备案,属于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按规定不能进行公开,不进行目录备案。
五、 局办公室负责目录定期备案工作。
六、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三个部分,这三个部分的内容依次按照《条例》第9至12条、《条例》第13条、《条例》第8、14、23条要求执行。
七、在网络媒体上公开发布信息时,须先由科室负责人把关,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办公室在指定网站进行统一发布。
八、各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在审核公开信息时必须严格把关,如果属于《条例》规定不能公开的信息,一律予以退回,不进行公开。
九、信息公开资料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和保存。
十、 局办公室严格按照信息目录进行备案,定期向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汇报。
十一、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查评议,责任追究制度
一、局属各单位、各科室应指定专人每周对本科室形成的政府信息,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就是否及时完整、规范报送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抓好信息审核、信息编目、送交、依申请公开处理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局属各单位、各科室信息报送工作的检查指导,推动我局信息公开工作健康开展。
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评议,重点检查制度和职责的落实情况。
四、对因不按照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要求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的,将视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制度
一、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范我局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保密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
四、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局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六、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5.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6.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七、我局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信息产生的单位(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3.我局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4.局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八、不同单位(科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单位(科室)负责保密审查,并在书面征得其他机关单位的同意见后方可予以公开。
九、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到有权确定该项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2.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3.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十、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检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十一、局属各单位、各科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应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
十二、收到申请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在原期限届满前告知申请机关。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十三、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应由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认。
十四、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我局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以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十五、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就有关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提请确定时,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有关政府信息的文本和争议双方的理由。
十六、对已列入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经复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公开;
1.应予公开,而认定不宜公开的;
2.因情势变化,不予公开的情形已不存在的。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一、为深化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制定本制度。
二、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是指对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三、在办理文件时,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是否保密、密级和期限,同时作出决定,实行同步自审。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也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
四、局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复审,由分管领导终审后签发。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得公开。
五、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
六、审核的内容是公开信息和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七、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面负面影响以及未按审核规定擅自向社会公示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追究责任。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局属各单位、各科室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公共查阅室,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要按有关程序提供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服务,方便公众检索、查阅政府信息。
二、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接待、办理工作,要健全接待、办理程序,规范开展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
三、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应按照规范程序,由申请人出示身份证件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受理,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转办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按照规范程序办理交接手续并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将办理结果报受理中心。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按照一事一申请,一事一答复的要求进行。
政策解读“三同步”工作机制
一、认真落实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的“三同步”要求。
二、涉及文件起草工作的,解读方案也一并起草。
三、局属各单位在报送以单位(或上级单位)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重要政策性文件的请示时,解读方案必须作为附件随同文件一并报送;无解读方案的,一律不得提交,不予办理。
四、解读方案一般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内容)、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局属各单位在呈送领导审签的重要政策文件时,一并报送解读方案。
五、政策文件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起草单位按照政策解读方案编好解读材料,通过单位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广播电视等途径公开发布。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二、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与其他行政机关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机关提出协调确认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其他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需确认时,应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即时答复。
四、对公开政府信息,应注意上下级或其他行政机关之间政府信息内容的相互衔接,并对相同的内容作统一表述。
政务舆情回应制度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舆情回工作,提升政务公开水平,增强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和省、市关于建立政务公开舆情回应制度的要求,制订本制度。
一、政务舆情回应原则
(一)及时有效原则。尊重客观事实,坚持快速反应。紧扣群众关切和诉求,做到第一时间发现、收集,第一时间上报、研判,第一时间核实、处置,第一时间发布、回应。
(二)分级负责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涉事责任单位要明确责任,积极主动回应舆情,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
(三)双向互动原则。关注群众呼声,及时传递党和政府声音,快速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及时公开热点、敏感话题等真实情况,线上线下及时沟通,实时反馈回应情况,做到事事有回音。
二、政务舆情回应职责
各单位要牢固树立舆情危机和公开意识,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好回应责任,涉及单位舆情的,涉事责任单位是第一责任主体,应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按照单位职责分工做好回应,单位之间应加强沟通协商,确保回应的信息准确一致。单位负责人要切实负责起领导责任,指导、协调、督促局属相关单位做好舆情回应工作。
三、政务舆情回应流程
(一)及进检测收集。各单位负责检测、收集主要门户网站、论坛、微博、网络问政、热线电话、新闻跟贴,以及传统媒体上的重大政务舆情,要安排专人和力量负责检测收集涉及本部门的政务舆情,通过巡查即时掌握了解网络等舆情动态,对涉及本部门(单位)工作相关的疑虑、误解、以及歪曲和谣言,迅速与门户网、政府热线、政务微博等工作机构核实衔接,切实做到不漏报、不迟报,实现舆情信息资源互通互动互助共享,形成“全覆盖、全方位、全天候”的舆情监测体系。
(二)科学分析研判。健全舆情研判标准,根据舆情内容、公众反应、媒体介入程度等,完善舆情监测预警机制,准确判断回应价值。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出台前,要进行舆情风险评估,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加强舆情研判和政府信息发布工作,通过网络舆情日志、舆情专报等,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反馈。对重大敏感政务舆情,各单位要对事件的性质、舆情走势、可能出现的风险等进行及时准确的评估,提出预控处置意见,按程序报审后进行处置。
(三)严格归口报送。加强对政务舆情信息工作的管理,不断规范信息报送渠道,及时有效的向本级和上级机关报送政务舆情信息。
(四)规范应对处置。推动完善网上网下相结合的综合防控体系,按照“网上问题,网下解决”的要求,将舆情处置和事件处置相结合。规范舆情反映问题的受理、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
(五)分类回应反馈。各单位要明确专门科室负责本单位政务舆情引导和回应工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与舆情回应相协调的工作机制,将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舆情处置、回应的全过程,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坚持“谁主管谁发声、谁处置谁发声”,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发布信息准确一致。推进政务微博、微信与政府网站的联动和互补,发挥新媒体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等方面的作用。通过网上发布信息、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及时予以回应,正面引导舆论。
四、拓宽政务舆情回应渠道
(一)加强新媒体建设。及时发布各类权威政务信息,涉及公众重大关切的公共事件和政策法规方面的信息,要做到第一时间发布和推送
(二)进一步加强政务热线管理。加强政务热线电话工作指导管理,持续提升“96128”政务查询专线的接听率,及时答复公众询问。
(三)进一步加强网民留言办理。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办理程序和时限要求,做好网民留言办理工作。
五、健全重大政务舆情回应机制
严格按照《国家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云南省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处置工作制度》等规定要求,遵循“快报事实、慎报原因、详报措施、后报结果”的原则,第一时间通知舆论责任单位新闻发言人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及时组织核查舆情反映的有关问题,启动重大舆情处置程序,做到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应对方案、统一发布回应口径。重大政务舆情报告时限不得晚于事发后1小时。
六、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将舆情收集、研判、回应作为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要建立政务舆情信息管理制度,指定专门工作机构,坚持和完善专人采编、领导审核把关等工作程序。
(二)加强统筹协调。加大与新闻宣传、互联网信息监管等、政府应急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加强与有关媒体和网站和沟通,实现舆情信息共享和协同处置。
(三)加强主动发布。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家规定需要公开发布的事项,都要依法依规、及时全面、客观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发布。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一、为了确保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三、按工作职责范围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财政预算、决算,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4.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5.惠民政策及其实施情况;
6.职责范围内需公开的其他信息。
四、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政府公报、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
2.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3.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设施;
4.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五、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局机关各科室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主动公开信息的程序:
1.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
2.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相应保密机构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
3.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见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4.同意见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业务,努力提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水平。
二、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干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自觉性。
三、做好信息的沟通工作,一是及时传达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精神和要求;二是搞好局属各单位、各科室之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沟通协调;三是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及上级部门需要的其他信息。
四、按照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制定、完善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操作流程、工作制度,协调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检查、督导工作。
五、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业务工作:
1.编写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按照规范格式和要求,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分类,编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做好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政府信息的报备工作。
2.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将收到的应予公开信息在规定时限内在相关载体上予以公开。
3.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接待查询工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社会公众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查阅,帮助其检索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并在其办理查阅手续后向其提供检索所需的相关信息。
4.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按照流程接受社会公众的申请或签收市政府办公室转交的申请。根据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内容及类别,协调相关科室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答复工作。(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局领导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5.根据需要,适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做好各类公开信息的统计、归档和总结年报编制工作。
六、完成上级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