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政办发〔2015〕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林林政﹝2015﹞28号)要求,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森林保山”建设,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各类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在建设项目的论证、立项时,涉及到使用林地的,应征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一级保护林地,限制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征占用林地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林地分级管理和公益林管理的相关规定,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等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意见
各县(区)、各园区管委会要按照《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林林政﹝2015﹞28号)要求,认真开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
(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不足5公顷,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不足20公顷的,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林地和特种用途林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不足10公顷的,由县(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林业局备案。
(四)对不具备恢复被使用林地林业生产条件的探矿、露天开矿、挖沙、采石、取土等占用林地,按永久占用林地办理。
(五)临时占用林地实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保证金制度。
(六)禁止在城镇面山、江河两岸、水库周边、自然保护区周边、森林公园、公路沿线、风景名胜区和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两侧可视范围内、生态脆弱地区、石漠化严重地区、陡坡地等区域开矿、挖沙、采石、取土占用林地。
(七)永久占用林地按受理条件,由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政府统筹林地占用定额的使用,报省林业厅或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重点保障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公共项目、民生项目的用地需求。
(八)简化项目使用林地查验工作。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不得向用地单位或个人摊派收取任何查验费用。跨行政区域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进行现场查验。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委托林勘单位进行现场查验。
(九)实行项目拟使用林地公示制度。除国防、外交、涉密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要公示的建设项目外,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应当在林地所在地的村、组或者林场范围将拟使用林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在使用林地申请材料中如实反映公示情况及其结果。
(十)实行项目建设占用林地专家评审制度和验收制度。
(十一)对经批准使用的林地,由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属地监管,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随机抽查和督查。
(十二)《保山市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管理办法(暂行)》(保政办发﹝2013﹞42号)不再执行。
附件:《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林林政﹝2015﹞28号)。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