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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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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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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山市林业局关于印发《保山市市级林业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及管理办法》和《保山市林农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认定和管理办法》通知

(保林发〔2015〕34号)

各县(区)林业局:    

     林业龙头企业和林农专业合作社是林业新型经济合作组织的主体,是林业发展中的一支生力军。为切实加强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和带动能力,发挥好社会化服务功能,促进林业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实现产业增效、林农增收。我市决定开展市级林业龙头企业和示范社认定工作,现将《保山市市级林业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及管理办法》和《保山市林农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扎实推动此项工作开展。    

   

   

附件:1.《保山市市级林业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及管理办法》    

2、《保山市林农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认定和管理办法》    

                     

   

                                           保山市林业局            

2015316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保山市市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    

评选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林业产业经营水平,在全市培育一批生产规模大、开发档次高、综合实力强、辐射带动面广的市级林业龙头企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林业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是指以森林资源为经营对象,以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及服务为主业,具有市场开拓能力、科技开发能力、加工流通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在同行业能起到带动示范作用。通过多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林农发展商品生产,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按规定程序评选、认定的林业企业。    

第三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市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第四条  申报和保持市级林业龙头企业资格,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保山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生产、流通中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纪行为发生。    

(二)依法设立的以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及服务为主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林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以下统称企业),均可申报市级林业龙头企业。    

(三)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市同类企业中居领先位次,并逐年有所增长。    

(四)总资产规模为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林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的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直接从事或辐射带动速生用材林20000亩或特色经济林种植6000亩以上的企业。    

(五)企业经济效益好,资产负债率应低于60%,现金流量状况良好,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未出现重大质量事故,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有较强抵御市场风险能力。    

(六)企业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带动农户数量达到500户以上,能增加社会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林农致富。    

(七)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市内领先水平。获得国家名牌、省名牌产品或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的企业具有优先权。    

(八)上述申报指标及标准,根据林业产业发展形势,在必要时经专家组评估、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适当调整。    

第五条  符合标准的企业可自愿进行申报。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报企业应按申报标准提供有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市级龙头企业认定申请表;工作总结、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各种荣誉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种植项目提供相关林地、林木使用证明等。其中:资产和效益情况需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出具;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拥有企业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证明;企业的税收情况由县级以上税务部门提供证明;企业对基地农户的实际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须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二)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    

(三)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依照申报标准确定市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已被确认为国家和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即可确认为市级龙头企业。    

第三章 认     

   

第六条 市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认定采取实地考察、评审专家组综合评估、审定方式进行。专家组由市林业局、财政局、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专家组成。    

第七条 专家组对参评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评估,形成初选意见。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初选意见,结合实际调查等情况,对入围企业进行综合性筛选、排序,确定市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并在保山市林业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市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授予“保山市市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称号,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运行和年审    

   

第九条 市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对认定的市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采取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将采取年审的方式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每2年进行审验一次,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技术含量、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带动力等运行状况进行分析,为评价企业提供依据。    

第十条 经认定的市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其资格有效期为两年。对经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经年审认定为优秀的企业,给予表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将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市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优先享受政府支持林业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属于国家政策扶助的项目,优先立项上报,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将优先安排。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将从林业产业发展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定数量的龙头企业给予扶持。    

(一)开展林业科技推广运用、新产品研发、拓展销售市场、开展GAP认证等工作的。    

(二)企业引进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改、扩建的。    

(三)林业生产基地进行抚育等提质增效活动的。    

(四)企业取得各种产品商标、专利、GAP认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    

第十三条 采取多种方式,把林业项目建设资金(如珍贵用材林、退耕还林、森林抚育、低效林改造、特色经济林等项目)与市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增加企业的投入和发展能力。    

第十四条 积极推进市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国家质检局颁布的名牌产品称号、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以及通过省级以上质量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科研推广部门,采取技术咨询、技术入股、技术转让、人才对口培训等形式参与林业产业化经营,与市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联结成产、学、研互动合作、良性发展的利益共同体。鼓励和支持各级科技人员通过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转让等形式,参与市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建设。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把扶持发展林业产业龙头企业作为推进林业产业化的重大战略举措来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扶持发展林业产业龙头企业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综合协调,搞好调查研究。要建立领导联系市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制度,指导和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市林业局成立“保山市林业产业龙头企业扶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审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的制定及其他综合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林业改革和产业发展科,具体负责市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申报、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的起草和落实等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市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资格:    

(一)企业在申报和年审、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企业因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报表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    

(五)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较重大的产品质量事件、安全事故及环保事故等问题的。    

被取消市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3年内不得再申报(含被取消企业法人重新注册登记新企业)。    

第十七条 林业产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级龙头企业称号给予重新认定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及有关更名材料,由所在县(区)林业部门审查后报市林业产业龙头企业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由办公室将企业更名情况报领导小组审查。    

   

   

第七章      

   

第十八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林业龙头企业必须取得市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称号。市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及以上的林业企业,才给予林业项目及资金的扶持。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保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保山市林农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    

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林农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全面提升林农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林农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云南省林业厅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加快发展林农专业合作社的实施意见》、《云南省林农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认定和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山市林农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的认定和管理。市级示范社的认定范围为本市范围内涉及林业生产、加工、服务,且愿意接受林业主管部门指导服务和管理,并在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林农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市级示范社的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总量控制、公开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示范社的认定和管理由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登记注册    

  1、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一年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和经营场所。    

  2、成员数50个以上,带动农户100户以上,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80%以上。    

  3、成员出资结构合理,单个社员或者社员联合认购的股金最多不超过股金总额的20%,成员出资总额10万元以上。    

  (二)民主管理    

  4、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活动正常;    

  5、社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民主,表决规范;    

  6、有规范的成员入社、退社制度,有符合本社自身特点、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的章程;有决策议事、岗位职责、成员管理、生产管理、产品营销、财务会计、盈余分配、社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    

  (三)经营服务    

  7、有统一的生产标准及林产品生产操作规程,有完整的林产品生产记录,经营业务所涉及的林产品是县域内的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品),经营规模高于本区域同行业林农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从事种植业的,拥有标准化生产基地;从事养殖业的,拥有标准化养殖基地;从事林副产品加工的,拥有标准化生产车间。成员标准化生产面积占总面积的50%以上;     

  8、有统一的林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统一采购配送农用物资30%以上,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以上认证;林产品有害生物防治合作社要有规范的服务协议和完整的用药档案;    

  9、统一技术辅导和培训每年2次以上;    

  10、有统一的注册商标或统一销售成员林产品50%以上。    

  (四)财务分配    

  11、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实行独立建账核算;    

  12、设立成员账户,准确记载相关内容;    

  1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分配的比例不得低于60%;    

  14、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规范。    

  (五)运行绩效    

  15、年经营服务收入50万元以上(森林管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服务型合作社20万元以上;林果生产专业合作社经营服务面积1000亩以上)。    

  (六)诚信建设    

  16、合作社要自觉开展诚信建设,自觉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享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度较高,合同履约率较高,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六条 市级示范社的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林农专业合作社,每年5月30日前向当地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递交“保山市林农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表”等申请材料;    

  (二)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市级示范社的认定标准,对已提交申请的林农专业合作社进行核查;    

  (三)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将核查意见以文件形式于当年6月30日前上报到保山市林业局,并附送申请材料;    

  (四)保山市林业局对县级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保山市林业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对符合条件的林农专业合作社,由保山市林业局发文公布为保山市林农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并颁发保山市林农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证书;已经确认为国家、省级林农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一并纳入市级示范社统一管理。    

  第七条 市级示范社的申报材料:    

(一)保山市林农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表;    

(二)县(区)工商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林农专业合作社登记基本信息。    

  (三)加盖合作社印章的林农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加盖合作社印章的成员名册和出资情况、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收益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五)合作社章程、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工作总结(包括基本情况、运行机制和取得成效等)。    

(六)其他材料(包括产品商标、产品证书、获奖证书等)。    

  第八条 市级示范社(含国家、省级林农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实行复审制度。    

  (一)复审工作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结合省级示范社的监测复评工作每两年组织复审一次;    

  (二)市级示范社应到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报送复审材料;    

  (三)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对市级示范社的复审材料和有关情况审查后,以文件形式向保山市林业局上报结果,保山市林业局审核后发文公布;    

  (四)对复审合格的市级示范社,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在其《保山市林农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证书》上注明合格标记,保山市林农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的资格延续至下次复审的截止日期。    

  第九条 复审时,市级示范社应向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山市林农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复审表;    

(二)县(区)工商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林农专业合作社登记基本信息。    

  (三)加盖印章的林农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保山市林农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证书;    

(五)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收益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六)合作社章程、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工作总结(包括基本情况、运行机制和取得成效等)。    

(七)其他材料(包括产品商标、产品证书、获奖证书等)。    

(八)省级示范社的监测复评按照省厅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条 市级示范社名称、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在下次复审时到县(区)林业局办理变更手续,并报保山市林业局备案。    

  第十一条 市级示范社办理变更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关会议记录;    

  (二)加盖印章的林农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山市林业局发文取消保山市林农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的资格:    

  (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不执行林农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的;    

  (三)不参加复审的,或复审不合格的;    

  (四)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经营中发现违反国家政策、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 被取消市级示范社的,两年内不得再申报市、省级示范社(含被取消合作社的法人重新注册登记的合作社)。    

第十四条 市级示范社的认定、发证和复审等工作不得收费。    

第十五条 市级示范社联合社、股份合作农场、林地股份合作社等的认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推荐申报省级示范社的林农专业合作社必须取得市级示范社称号。取得市级示范社及以上示范社的合作社,才给予林业项目及资金的扶持。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保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