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背景
2015年3月,保山市林业局印发了《保山市市级林业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为我市培育林业龙头企业提供了重要依据。根据国家、省局相关要求,2017年4月保山市林业局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并通过《保山市林业局关于修订<保山市市级林业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及管理办法>通知》(保林发〔2017〕32号)印发至五县(市、区)。截止目前,保山市共认定林业产业市级龙头企业67户,推荐申报认定省级龙头企业56户。2019年机构改革以来,林草部门的职责职能发生了调整和变化,原办法已不适应新时代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评选认定工作比较困难,日常监管以及服务指导工作难以落实到位,亟需作进一步修订。2021年2月,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保山市林草产业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广泛采纳市直有关单位、五县(区、市)林业和草原局、企业代表、商会意见建议。目前办法已通过专家审查、合法性审查。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211号)文件精神,报请局党组审定。规和行政审批科进行合法性审查目前
二、与原办法比较发生的主要变化
(一)产业类别。原办法未明确林草产业具体类别,修订后办法明确申报企业覆盖了林业和草原全行业,主要包括十一类:木竹草种植与培育类;林下种植(养殖)类;林草种苗、花卉类;木竹(藤)草加工类;林产化工类;竹(木)制浆造纸类;野生植物利用类;森林、草原食品加工类;林草生物产业类;森林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类;林草产品流通、林草产业服务类。
(二)申报的基本条件。修订后办法从经营规模、产品竞争力、带动幅射能力、企业盈利能力、信用等级、可持续发展能力、安全环保责任、县(市、区)龙头企业八个方面做具体要求,新增“林木种苗与花卉企业种植基地50亩以上,年供各类花卉苗木1000000株以上”、“林草产品专业市场、电商流通类企业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生态旅游以及森林康养类企业年接待游客量10000人次以上,年收入2000万元以上,年提供100人以上就业机会”指标。除参照《云南省林草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保山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外,更多是结合保山林草产业发展实际以及中长期发展目标,优化调整申报条件。
(三)认定时限。由原来的“每年认定”修改为“每两年评定一次”,与国家、省林草局规定的推荐和评定时限相一致。
(四)运行监测时限。由原来的“每两年运行监测一次”修改为“每三年监测评价一次”,与国家、省林草局规定的运行监测时限相一致。
三、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包括总则、申报、认定、监测、附则5部分。其中,总则主要包括主要依据、原则,认定时限和管理机构;申报部份规定了申报林草产业市级龙头企业的基本条件、申报程序、需提交材料等;认定部份说明了市级龙头企业认定的流程和有关优惠政策;监测部份是对已认定为市级龙头企业实施动态监测的规定。
(一)申报条件
1、经营规模。经营业务与林草业密切相关,且林草业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60%以上;
(1)种植与培育类。企业种植、培育用材林基地面积10000亩以上、特色经济林基地面积2000亩以上、林木种苗与花卉种植基地50亩以上,年供各类花卉苗木1000000株以上;林下种植面积1000亩以上,辐射带动林下种植2000亩以上。草原经营利用面积5000亩以上,年生产优质鲜草、草种等500吨以上。
(2)产品生产、加工类。企业总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3)产品流通服务类。林草产品专业市场、电商流通、型企业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
(4)生态旅游以及森林康养类。企业年接待游客量10000人次以上,年收入2000万元以上,年提供100人以上就业机会。
2、产品竞争力。有较强的林草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保山市内领先水平,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相关标准。获得国家名牌、省名牌产品或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的企业具有优先权;
3、带动幅射能力。产业链长,且具有较强的幅射和带动作用,能有效增加社会就业岗位,促进农户增收、产业增效。生产、加工型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数量达到200户以上。产品产销衔接良好,年产销率90%以上;
4、企业盈利能力。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不亏损,财务指标优良,没有债务纠纷;
5、信用等级。在各项生产活动中,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依法纳税,无涉税违法行为。诚信经营,不拖欠工资,不拖欠林地、草原租金或农户红利。最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资产负债率低于60%;
6、可持续发展能力。在保山市辖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2年以上(含2年),发展潜力好,发展方式科学、可持续经营能力强;
7、安全环保责任。近两年内没有发生安全事故、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环保责任事故;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非法征占用林地、草原以及乱砍滥伐等违法行为;
8、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区、市)级林草产业龙头企业。
(二)提交的主要材料
1、加盖审核部门公章的《保山市林草产业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2、附件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2)企业营业执照;
(3)金融单位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4)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企业与所带动农户签订的合同书,以及乡(镇)或当地林草部门出具的实际带动能力证明材料等;
(6)其他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材料;专利、成果证书;食品、药品合格证;国家森林生态标志;原产地保护、绿色、有机等产品认定(认证)证明材料复印件;各类获奖证书、奖牌等。
(三)享有的优惠政策
1、具有优选推荐为省级龙头企业的资格;
2、推荐参加省内外重大林草产业博览会和专题招商引资推介会等;
3、在林草项目申报、贷款贴息、财政扶持等方面给予倾斜;
4、对符合《云南省培育绿色食品产业龙头企业鼓励投资办法(试行)》《保山市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奖补资金申报指南》的企业,按规定推荐申报奖补资金。
5、其他有关林草产业优惠政策和咨询服务。
(四)监测
1、度信息报告。市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每年2月底前,经县(区、市)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后,向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报送上一年度“市级龙头企业经营情况表”。
2、监测评价。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每3年对市级龙头企业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一次,市级龙头企业如实填写上报监测有关材料后,经县(区、市)林草主管部门核实汇总上报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
3、通过信息报告、推荐认定、监测评价等,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将通过发文、公告等形式撤销其市级龙头企业称号,收回证书、牌匾,并且在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1)弄虚作假,骗取市级龙头企业称号的;
(2)存在骗取、套取或严重违规使用国家和省级财政补助、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3)企业在市场监管、税务、劳动人事、合同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已被相关部门查处的;
(4)企业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的;
(5)企业或其法人代表被列入失信名单的;
(6)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件、重大安全事故及生态环境事故的;
(7)企业不按规定提供运行监测材料,或拒绝参加运行监测的;
(8)其他应当取消称号的。
(五)办法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2017年4月保山市林业局关于修订《保山市市级林业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