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1.什么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对象?补偿标准?
答:为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依法设立的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以及对公益林投资经营者从事上述活动所发生支出给予补偿的专项资金。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对象为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自2014年开始,国有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全部作为管护费;集体和个人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管护费5元、补偿费10元。
公益林自补偿以来补偿标准逐年提高,但整体标准还偏低,今后,我们也会积极主动向上级部门争取提高公益林的补偿标准。
2.补偿费和管护费分别用在什么地方?
答:补偿费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林权为集体和个人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经济补偿。县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按每年每亩10元,组织兑付补偿费,并由所在村委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管护费是指用于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方面的支出,包括公共管护支出0.25元和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由省级财政每亩列支0.25元,主要用于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资源定期调查和动态监测及档案建立、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责任制检查考核、林区道路建设和维护以及管护站(所)点建设、补偿政策和业务的宣传培训等开支。
管护补助支出:(1)由州市级财政每亩列支0.25元,主要用于州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辖区内跨县域、重点部位公益林联防联控和保护管理,以及开展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资源定期调查和动态监测及档案建立、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责任制检查考核、林区道路建设和维护以及管护站(所)点建设、补偿政策和业务的宣传培训等开支。(2)由县级财政每亩列支4.5元,主要用于聘请护林员管护公益林的劳务费支出、管护人员培训,及县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辖区内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资源定期调查和动态监测及档案建立、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责任制检查考核、管护政策法规宣传及碑牌制作、公益林补植补造和抚育、自然保护区科普宣传、林区道路建设和维护、管护站(所)点建设与修缮、管护单位设备购置和能力建设、公益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支出。
3.公益林林区限制活动有哪些?可以进行的活动又有哪些?
限制活动: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林木采伐行为。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未经批准,不得在地方公益林内进行开垦、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筑坟等破坏森林资源的活动。
可行活动:因教学科研等确需采伐林木,或者发生较为严重森林火灾和病虫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对受害林木进行清理,以及人工林、母树林、种子园经营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前,应当组织森林经理学、生态学等领域林业专家进行评审。在不破坏森林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二级国家级公益林的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
二、农村能源管理
1.目前农村能源(林业)有哪些项目?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2016年省林业厅安排的农村能源项目主要有两项,户用太阳能热水器和农户节柴改灶两个项目。今年确定的补助标准是,太阳能热水器每户补助1000元,节柴改灶每户补助300元。
2.农村户用沼气需要维修怎么办?
答:如果本村或本乡镇设有“农村能源村级技术服务队”的,可向服务队反应,没有设村级服务队的,可向县(区)林业部门农村能源站反应,能源站会安排相关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服务。
三、林产业发展政策扶持
1.发展林下经济的政策支持
答:你说的这个,就是目前我们林业部门大力发展的林下经济。近年来,不仅云南省,全国大多省份都在开展以林下种植、养殖以及相关林产品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为主要内容的林下经济。201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2014年7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39号)。国务院以及云南省政府在林下经济的组织领导、经营模式、培育龙头企业以及税费扶持上作了一定的要求。但是到现在,没有相应的项目启动实施。现在搞这方面的农户以及企业都是通过自筹来解决资金问题。
2.成立林业专业合作社的程序及优惠政策?
答:第一,专业合作社成立是到各地供销社备案成立的。具体办理程序以及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你可以到你们县的供销社进行咨询。第二,林业部门主要负责专业合作社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提供业务咨询和指导工作。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为了充分发挥专业合作社的带动作用,保障广大林农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林业产业健康发展,保山市制定了《保山市林农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认定和管理办法》,详细制定了专业合作社申报条件、认定程序、运行和年审以及扶持政策等。具体你可以到你们县林业局进行了解。另外,被认定为保山市林农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的,作为上升平台,推荐申报省级示范社,进一步享受国家、省的政策扶持。
3.如何申报市级、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申报成功后有没有扶持政策?
答:申报市级、省级林业龙头企业,除满足一些共性指标外,还要满足一些硬性指标。如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的,总资产为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为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辐射带动造林2000亩以上,带动农户500户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60%。每年申报一次,具体申报时间以保山市林业局正式发文为准。龙头企业申报工作实行逐层申报制定,只有通过市级龙头企业认定的,才能申报省级龙头企业。申报时间、程序以及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按省林业厅文件要求执行。被认定为龙头企业的可以优先享受国家制定的贴息贷款、减(免)税等相关优惠政策,并在项目安排方面也会重点倾斜。
4.如何申请林木权证?是否可作抵押贷款?林权如何实现交易流转?
答:对于申请林木权证核发事宜,首先,向林木所在地的乡(镇)林业站提出书面申请。其次,乡(镇)林业站向县(区)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提交《林木权登记申请表》。最后,县(区)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对你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情况给你办理。获得了林木权证后,就代表着从法律上拥用林木(果)的所有权或收益权,可以凭林木权证到金融部门贷款。
林权流转: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等形式实现流转。已办理林权抵押的林权实行交易流转,必须经抵押权利人同意。
5.目前我市木本油料产业发展是一个什么样的情况?如果说想发展核桃产业,那么在我市有哪些扶持政策?
答:2015年末全市以核桃为主的木本油料产业总规模达567万亩(核桃550万亩、油茶86万亩、澳洲坚果26万亩)。其中,核桃产量达8.26万吨,产值22.59亿元,全市农民人均核桃收入已突破900元,昌宁县农民人均核桃收入达3897元,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6.8%,其中核桃收入1万元以上的农户8769户,5万元以上的农户457户,10万元以上的农户22户。核桃已真正成为山区农民的笑果果、金果果,从过去的“要我种”到现在的“我要种”,核桃已成为政府和群众“双赢”产业;油茶产量484吨,产值1187万元;澳洲坚果840吨,产值2100万元。在产业加工上,市委、市政府加大了核桃加工企业的招商引资力度,一批核桃龙头企业纷纷落户保山,引进了昌宁笑果果食品有限公司(昌宁县)、云南大庄园食品有限公司(隆阳区)、云南摩尔农庄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昌宁县),扶持了本土企业优昊实业有限公司(隆阳区)、腾冲双虹油业有限公司(腾冲县)、腾冲和顺鑫生态食品开发公司(腾冲县)。
在核桃产业发展上的扶持政策主要有:一是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借助国家和省的项目扶持,适当开展核桃产业新植培育,大力开展核桃现有基地抚育管理和提质增效。由于项目不同,现行的补助标准高低不一,在新植发展上补助标准100元/亩(省列项目)、300元/亩 (巩固成果木本油料),120元/亩(巩固成果), 200元/亩(造林补贴试点项目) 、300元/亩(防护林) 、300元/亩(石漠化)等,目前省厅下达我市的核桃产业项目主要是100元/亩的省列项目;在核桃抚育管理和提质增效上主要依靠省级低效林改造项目和省级木本油料产业提质增效项目扶持,2016年补助标准均为100元/亩。二是加大地方财政资金扶持力度。2015年市政府安排700万元资金用于木本油料产业发展建设,2016年还没有明确。各县(区)制定了相关鼓励扶持政策,以此促进核桃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6.高黎贡山糯橄榄发展情况和相关扶持政策。
答:高黎贡山糯橄榄属大戟科落羽松常绿中型乔木,是从野生滇橄榄群体中选育的一种栽培良种。果实富含多种人体所需的氨基酸和多种微量元素,果大、品质优良,目前市场批发价在6至11元一公斤左右。由于它耐瘠薄、抗旱、树势强健、生长快、座果率高、种植第2年就结果,3至4年后就进入盛果期,盛果期平均亩产值达5000元以上,适宜生长在海拔1000至1500米的干热、半干热河谷地区,具有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保山市糯橄榄产业发展规划》(2013—2016年),到2016年末全市糯橄榄基地达到20万亩(隆阳区10万亩、施甸县5万亩、龙陵县3万亩、昌宁县2万亩),布局在“两江四路”沿岸沿边、城镇面山、湖库周围、水源涵养区等生态脆弱地区,以改善这些地方的生态脆弱问题。
2016年全市规划糯橄榄造林6万亩,其中:隆阳区2.5万亩,施甸县2万亩,龙陵县1万亩,昌宁县0.5万亩。
政策扶持:一是依托国家、省造林项目扶持,项目来源不同补助标准也不同(100元/亩—300元/亩);二是争取市级财政资金扶持建立种植样板林,发挥示范带动作用,2015年补助300元/亩,2016年还没有定。
7.“十三五”期间森林培育重点产业有哪些?
答:(1)生态建设。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规划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10万亩,其中:25度以上坡耕地面积4万亩、重要水源地25度以下坡耕地面积6万亩。陡坡地生态治理工程,规划实施陡坡地生态治理20万亩。
(2)木本油料产业。实施木本油料中耕抚育提质增效总面积180万亩,其中核桃160万亩、油茶10万亩、澳洲坚果10万亩。新发展木本油料产业基地20万亩,其中核桃10万亩、澳洲坚果10万亩。推广建设核桃无烟烘烤烤炉400座,总量达到1200座。
(3)实施低效林改造。实施180万亩,其中:森林抚育50万亩,核桃复壮改造110万亩,油茶10万亩,澳洲坚果10万亩。
四、造林绿化
1.全市造林绿化主要有哪些政策?
答:我市造林绿化采取工程造林与零星造林的方式,工程造林主要依托国家和省列项目实施,如退耕地还林、陡坡地生态治理、退耕还林工程荒山造林、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种植业项目、木本油料产业项目、造林补贴、防护林工程、石漠化综合治理等,具体实施方式为县区林业局组织,主要采取专业施工队造林(按招投标形式确定施工队伍,完成造林后交由农户管理)和农户自主造林两种方式,国家和省补助资金首先满足种苗、肥料等材料,群众投工投劳,全市每年工程造林任务在40万亩左右,因项目不同,补助标准也不同,每亩补助标准在100—300元之间,其中退耕地还林和陡坡地生态治理每亩补助1500元。零星造林以群众为主体自发开展,主要以房前屋后、田边地角、庭院、沟渠、乡村道路为重点,是全市造林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造林项目的申报:由造林业主提出申请,明确实施年度、造林树种、造林面积,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报乡镇林业站,由乡镇林业站核实汇总后上报县区林业局,县区林业局根据上级下达的造林任务和项目,结合各项目实施的要求及造林业主申请的造林树种,初步确定造林项目,安排技术人员开展外业调查,编制作业设计上报审批,符合项目实施要求的纳入项目实施范围,作业设计批复后即可组织实施。
全市依托退耕还林工程、防护林工程、林业产业项目、国家造林补贴试点项目、石漠化综合治理等国家和省林业重点工程项目,2000年—2015年,累计完成人工造林622.06万亩。通过大规模的组织实施人工造林恢复植被,工程区森林植被恢复加快,陡坡耕地面积减少,局部地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遏制,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由于退耕还林的成功实施,又直接带动了面上造林绿化的发展,造林绿化取得显著成效。全市生态环境进一步得到优化,森林覆盖率达到65%。
2.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标准和实施要求是什么?
答:国家于2014年启动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补助政策:退耕地还林每亩补助1500元,退耕还草每亩补助800元(2016年每亩提升到1000元);资金兑付: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分三次下达,每亩第一年8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还草补助资金分两次下达,每亩第一年500元(其中,种苗种草费120元),第三年300元;每次在兑付资金之前,县级都要开展检查,合格才兑付资金,不合格需要整改合格后再兑付资金;实施范围:通过各级政府努力争取汇报,2016年国家部委下达了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国模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保山市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进行了调整,目前保山市实施退耕地还林的地块为25度以上陡坡耕地(不含梯田);任务需求:通过扩大规模调整,符合保山市实施退耕地还的25度以上陡坡耕地面积为37.1万亩(其中基本农田30.32万亩,非基本农田6.78万亩)。根据摸底调查结果,在25度以上陡坡耕地中可实施退耕地还林面积为31.52万亩(含已造林19.31万亩,尚未造林12.21万亩)。下一步国家将启动重要水源地和石漠化地的15—25度坡耕地退耕还林,全市符合退耕的非基本农田坡耕地面积9.74万亩(重要水源地9.54万亩、石漠化0.2万亩)。
3. 陡坡地生态治理工程补助政策和实施要求是什么?
答:2014年,省政府将对陡坡地生态治理政策进行调整,把补助标准、补助方式及补助年限调整为与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一致,种苗造林补助不再整合国家和省级生态建设项目。陡坡地生态治理工程实施范围重点为城镇面山、公路沿线、湖库周围等生态脆弱区15-25度以及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范围外25度以上坡耕地,突出规模效应,培植地方优势产业。2012年、2013年实施的陡坡地生态治理不纳入调整范围。
五、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景区建设情况
高黎贡山目前已经初步开发了三个景区:(1)百花岭热带雨林景区。百花岭热带雨林景区位于高黎贡山东坡的澡塘河,海拔在1300—1600米之间,是一个集原始森林、珍稀动植物、温泉、瀑布为一体的自然风光游览区。这里有目前在云南记录到的纬度最北、海拔最高的热带雨林,天然纯洁的温泉,清澈明亮的瀑布叠水,是开展温泉度假疗养的天堂。热带雨林景区山水组合度极高的精品景区,加之有天然的温泉,是高黎贡山保护区面向大众开放的景区。目前景区已经建设了4公里的旅游步道环线,为游客领略热带雨林提供了方便。(2)高黎贡山自然公园。位于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与龙陵小黑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之间的生物走廊带内、新保腾公路(省道317线)边,交通便利,距离保山市区100km,腾冲县城54km。自然公园内森林茂密,动植物资源丰富,是木兰珍稀植物、杜鹃林的集中分布地,分布有白眉长臂猿、灰叶猴、猕猴、熊猴、小熊猫、黑熊、红瘰疣螈及多种鸟类。同时,自然公园所处的区域,为高黎贡山原土著居民——“高黎人”的家园,至今仍保留着许多“高黎人”的生产生活的遗迹,如古城、古墓、耕地、狩猎场等。自然公园已成为开展科研教学、自然体验、野生动物摄影的重要场所。(3)林家铺五道溪景区。位于高黎贡山西坡的林家铺,景区主要以五个瀑布五个叠水以及高黎贡山原始森林、珍稀动植物为主。这里的森林、这里的水有着不一样的惊艳,碧玉青翠、妩媚柔和的五道溪瀑布群使人流连忘返。五道溪景区与腾冲火山地质公园相联,其既是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区内的一个小区,同时又是腾冲旅游圈的一个新景区。五道溪生态旅游景区的开发为公众了解高黎贡山西坡提供了一个窗口,同时能够解决腾冲旅游发展的不足,对实现保山旅游跨越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六、林政监管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依据有哪些?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8条第一款:“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
(4)《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
(5)《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15〕122号);
(6)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林林政〔2015〕28号);
(7)《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保政办发〔2015〕66号)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具体规定有哪些?
答:(1)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在建设项目的论证、立项时,涉及到使用林地的,应征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一级保护林地,限制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征占用林地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林地分级管理和公益林管理的相关规定,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等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2)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采砂、挖沙、取土。不可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对山体造成破坏的采石、取土场等附属工程临时占用林地,不得使用Ⅱ级以上保护等级林地中的有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不得使用重点国有林区内Ⅲ级以上保护等级林地中的有林地,不得在县级以上公路和铁路两侧视野范围内选址。对不具备恢复被使用林地林业生产条件的探矿、露天开矿、挖沙、采石、取土等占用林地,按永久占用林地办理。
(3)实行项目拟使用林地公示制度。实行项目建设占用林地专家评审制度和验收制度。简化项目使用林地查验工作。对经批准使用的林地,由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属地监管,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随机抽查和督查。
(4)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一次申请。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林地使用审核审批。
(5)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2年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在一年内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
3.各级林业部门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如何划分?
答:(1)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权限: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
(2)省林业厅审核审批权限: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其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
临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省林业厅审批。
(3)市林业局审核审批权限:临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不足5公顷;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不足20公顷的。
(4)县(市、区)林业局审核审批权限:临时占用除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不足10公顷的。其他森林经营单位在其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
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
答: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有审核审批权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后书面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
以永久占用为例,具体程序如下(临时占用按权限审核,略有调整):
提出申请—县级林业局审核(10个工作日内)—现场查验(2名以上工作人员)—公示(5个工作日)—报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受理—转市林业局法规科形式审查—转业务科室实质审核—报局长审批林地定额—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制作转报请示文件—交窗口—申请人领取后--报省林业厅(超出省审批权限的,经专员办审核后转报国家林业局)审核--作出准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后,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退还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作出不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5.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1)县级林业局审查同意上报的请示文件;
(2)申请单位或个人提出的书面用地申请;
(3)申请单位的资质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
(4)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5)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6)拟使用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7)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的公示材料及情况说明;
(8)经专家评审通过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核查报告》;
(9)拟使用林地现状图。
6.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需交纳哪些费用?
答:(1)森林植被恢复费。建设单位或个人需向林业主管部门缴纳国家规定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法》第18条,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税〔2015〕122号)。
(2)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或个人根据《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的规定补偿给被征占用林地的林权权利人的费用。
7.如何申请办理砂石厂征占用林地手续?
答: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和《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保政办发〔2015〕66号)规定:严格控制临时占用林地的范围和条件,对用地期满后不具备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的探矿、露天开矿、挖砂、采石、取土等建设项目,不得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占用林地手续。
(1)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采砂、挖沙、取土。禁止在城镇面山、江河两岸、水库周边、自然保护区周边、森林公园、公路沿线、风景名胜区和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两侧可视范围内、生态脆弱地区、石漠化严重地区、陡坡地等区域开矿、挖沙、采石、取土占用林地。
(2)不可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对山体造成破坏的采石、取土场等附属工程临时占用林地,不得使用Ⅱ级以上保护等级林地中的有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不得使用重点国有林区内Ⅲ级以上保护等级林地中的有林地,不得在县级以上公路和铁路两侧视野范围内选址。
砂石厂征占用林地手续的办理:因林地管理政策的限制,砂石厂项目通常来说2年到期后,难以恢复,所以只能办理永久占用林地手续,其程序和需提供材料与其他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办理是一样的,如果已违法使用林地被林业主管部门处理后,还需使用林地的,申报材料须附查处报告。
七、森林采伐政策
1.“十三五”期间森林采伐政策有什么变化?
答:目前,云南省“十三五”森林采伐政策和规定尚未正式出台,但国务院和国家林业局相关规定已明确,“十三五”期间,森林采伐管理政策与“十二五”期间有较大变动,主要表现在:
(1)采伐限额分项控制,不得串用。《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国函〔2016〕32号)明确:采伐限额要分解落实到限额编制单位,省、市级均不得截留,不同单位间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单位(权属、起源、森林类别、采伐类型)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且在采伐限额内无法解决的,应上报国务院批准。
(2)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但须加强监管,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3)切实加强天然林保护,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严禁对天然林实施皆伐改造,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
2.如何申请林木采伐?
答:首先是采伐限额跟着林权证走,即农户凭林权证申请采伐指标,并办理采伐证,凭证采伐。
农户需要采伐自己林地上的林木,须写出林木采伐申请书,依据本村组分配到户并经公示的采伐指标,凭林权证或经所在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出据权属证明,到有审批权的部门(乡镇林业站或县区林业局)办理采伐证。如果采伐数量大的,还必须由县区林业局或者乡镇林业站进行采伐规划设计,编制简易伐区作业设计,经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后办理采伐证时一并提交。
农村居民房前屋后、自留地、非林地上种植的零星林木,集体、个人和其它单位在非林地上营造的林木,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需要进入木材流通领域的,由林木所有者出具村民小组和村委会的林木来源证明材料,经乡镇林业站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区林业局办理木材运输证。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林木要出售给他人采伐的,必须召开2/3以上农户代表或村民大会参加的会议,且必须有2/3以上的到会代表同意并签名。否则,县区林业局对其采伐申请不予批准。
3.森林采伐审批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1)林木采伐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采伐目的、地点、面积或株数、树种、林况、蓄积、出材量、采伐方式、更新时间和更新措施等情况);
(2)林木采伐审批表;
(3)采伐作业伐区调查表;
(4)林权证复印件;
(5)其它形式取得林木所有权的有效材料;
(6)中低产林改造采伐,需提交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
(7)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需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4.什么情况下申办不了采伐许可证?
答:一是生态治理重点地区。为切实保护森林资源,认真贯彻落实《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两江四路”沿岸沿边生态恢复治理的意见》和《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低产林改造的意见》,建设“美丽保山”、“森林保山”,自2012年12月起,全市全面停止城镇面山、公路沿线、江河两岸、水库周边、自然保护区周边、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地、生态脆弱地区、石漠化严重地区、陡坡地等区域的林木采伐。
二是皆伐。除工程项目建设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内林木的采伐、灾害木清理采伐外,其他林地上的林木禁止皆伐。
三是公益林严格限制商品性采伐,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农村居民在自有公益林内采伐自用材,只能采用择伐方式,并要及时更新。公益林更新采伐必须报省林业厅批准。
5.为什么申请办理商品材和非商品材林木采伐证时间较长,手续繁多?
答:目前办理林木采伐证确实存在时间较长、手续繁多的情况,原因是林业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比如林木采伐必须进行发证前公示,且按要求公示期为7天,这样就延长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时间;另外林木采伐还必须提交采伐设计等等。目前为解决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间较长的问题,国家、省、市、县各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已多次进行调研,省林业厅已就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木采伐管理研究制订出台管理意见,就简化林木采伐手续出台新的政策措施。
八、林政执法
1.保山一年一度的端阳花市即将到来。花街的中草药铺卖着些可以做药的“野生动物皮呀、骨头呀……”这些东西合法吗?我们老百姓买点回家做药,犯法吗?
答:像您说的摊位业主所卖的东西,法律上统称为野生动物制品。这种现象分两种情况:一是摊位业主所买的野生动物制品由合法来源并且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合法来源证明材料。比如是来自合法驯养繁殖专业户,又或者是摊位业主本身就持有经营销售野生动物制品的资质证。在这种情况下,摊位业主的行为是合法的;二是摊位业主既没有经营资质证,也不能向消费者提供野生动物制品合法来源材料的,那么这种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摊位业主是要负相应法律责任的,森林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制止和追究其法律责任。
我们认为,现在我们国家大力倡导广大群众要保护生态、保护野生动物,禁止猎捕、猎杀野生动物。轻者罚款、拘留,重者追究刑事责任、判刑。最好别买。毕竟“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嘛!我们林业主管部门、森林公安机关欢饮和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投诉、举报非法销售、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以及破坏野生动物繁衍栖息地等违法犯罪行为。携手共建和谐、文明、美丽的保山。谢谢!
2.我想请问一下,森林公安管着哪些事情?
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森林公安的职责管辖权限很多,针对现在普遍关心关注的问题,我们重点介绍几个方面:
(1)非法猎捕、猎杀,买卖、收购、运输境内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含其他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
(2)收购、走私、运输、贩卖境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犯罪行为;
(3)非法采挖、采伐珍贵濒危野生植物及其制品违法犯罪行为;
(4)盗砍、滥伐林木违法犯罪行为;
(5)在林地范围内非法采矿、采砂石以及非法占用、改变林地用途违法犯罪行为;
(6)故意或过失在林区及周边违规用火和因违规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违法犯罪行为;
(7)因不听林业执法人员劝告劝阻和妨碍森林公安机关执行公务影响极坏的违法犯罪行为等等。
为了很好地保护保山的森林生态资源,严厉打击各类涉林违法犯罪。森林公安机关在各级党委政府、上级公安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定期不定期地开展了一系列专项严打整治行动,特别是今年以来,我们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集中开展了一次代号为“守护神”专项严打行动,重点打击破坏森林生态资源违法犯罪。截止2016年5月,全市森林公安机关共计查处涉林违法案件786起(其中:刑事案件56起,行政案件730起),查处违法犯罪人员830余人;排查公益林、水源林、防护林、自然保护区、城镇面山和工程建设区域、农贸市场、木材加工场等重点地区、重点场所12000余次;查处违法占用林地200000余立方米;收缴木材5000余立方米,收缴红豆杉制品204件、榧木制品29件、野生清香木26株、红豆杉原木63.88吨、野生马樱花活树76株、木柴91.24吨、木炭153.74吨;收缴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短尾猴(死体)1只、楔尾绿鸠3只、画眉鸟34只、亚历山大鹦鹉259只、红领绿鹦鹉62只、小绯胸鹦鹉28只、长尾地鸫1只、国家级珍贵野生动物穿山甲活体5只、“三有”动物帚尾豪猪1只、貉子活体1只、活体梅花鹿23只;救助受伤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猕猴6只;收缴穿山甲甲片509克、黑熊掌2只、犀牛角制品191克、野生鸟类死体157只、野生动物制品151件(90.098公斤); 收缴毒品海络因845克;收缴自制枪支28只、气枪3只、弹药1056发。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达1500余万元。战果显著,效果很好。
3.我是一名老百姓。就是搞不清楚比如清查木材加工产、还有在路上检查运输木材的执法人员,他们穿的制服不一样,都说有权检查。是怎么一回事?
答:您这个问题问得好。是这样的,我们林业部门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职责的有两支队伍。
一支是林业局依法成立设置的林业行政执法队伍,这支队伍有国家林业局统一配发的有明显标志的制式工作服、有国家林业局、省级政府核准的统一核发林业行政执法证件。主要受理和履行的法定权限职责是涉及林业范围的一般性违法行为。只要是不涉及犯罪的一般性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这支执法队伍均依法以林业局的名义对违法嫌疑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
另一只队伍就是森林公安机关。这支队伍是专门打击、惩治一切涉林违法犯罪行为的专业、行业公安机关。他们不仅有林业刑事执法权,更有林业行政执法权。
过去,很多人在林业执法上觉得眼花缭乱,甚至会认为多头执法,会认为林业管理相对人一旦违法,既要接受林业局行政执法工作者的处罚,又要接受森林公安机关的处罚。其实不然,一般性的林业行政违法或者是同一个一般性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由谁先发现谁受理、谁受理谁处罚,严格执行“一事不能再罚”的原则;如果林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涉嫌犯罪了,就即使是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先受理了的案件,都没有权利处理,必须移交森林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侦查,依法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作为林业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不能“以罚代刑”或者降格处罚,否则,依法追究相关执法人员和领导的法律责任。
为了更好的、更规范地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更好的服务于群众,2015年以来,国家林业局在充分调研和汲取全国林业执法实际状况的基础上,推行了《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方案,一是将大量的一般性林业行政违法案件的办理、处罚权集中起来,统一由森林公安机关受理、查处,进一步提升对涉林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二是充分避免给群众造成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随意性大的模糊认识。
九、森林病虫害防治
1.发现森林病虫害,应该向哪个部门报告?
答:可就近向本地林业部门下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或乡镇林业站及时报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前身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主要负责辖区内森林病虫害监测、防治以及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检疫执法工作。
2.发生森林病虫害,由谁防治?
答:根据1989年国务院颁布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条规定: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第十九条规定: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防治费用由经营者承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承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可适当给予补助。
3.怎么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如何收费?
答:根据1994年林业部颁布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规定,所有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检疫合格后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如调运范围超过县、区,需凭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到所在县、区森检机构换取《植物检疫证书》并随货运输。从外地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应征得本地森检机构同意,由对方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随货运输,留待查验。具体事务可至各县区林业服务办证大厅进行办理,需要强调的是,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全国已经暂停征收森林植物检疫费。
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
1.野生动物的猎捕、驯养繁殖、经营利用方面问题。
答:野生动物的猎捕、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实行许可证制度,必须经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目前,我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实际管理工作中,按照原林业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云南省林业厅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办法》及行政许可事项公告进行管理。)
2.野生动物及产品的运输方面问题。
答:(1)需要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省级重点和“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需向当地县区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按管理权限由市、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野生动物省内运输证明。
(2)办理运输证明需按不同情况提交书面材料(详细见行政许可事项公告)。
3.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保险补偿问题。
答: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保险是由政府统一投保,在当地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中,因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肇事,致使群众人身受到伤害、财产受到损失时,及时向当地林业部门或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经调查核实,符合补偿的,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予补偿。
4.野生植物人工种植、培育相关手续办理方面问题。
答: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及行政许可公告对列入国家保护名录野生植物的珍贵树木的经营加工、移植、采伐及进出口都做了详细规定。但人工种植珍贵树木的按一般树种进行管理。省林业厅于2007年制定下发了《红豆杉人工培育及加工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人工种植红豆杉的实行备案制,在今后的运输、经营、加工的办理相关手续时,以一般树种办理。兰科植物全属被列为CITES公约附录,石斛也在其中。野生石斛的经营、加工、运输及其包括人工种植的进出口要按国家林业局的行政许可公告办理相关手续。但在国内进行人工培育、种植、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说明需行政许可,实行备案制:即向当地林业部门进行石斛种植规模、数量的备案,但产品需向外地、外省销售调运时,由县区林业局出具人工种植石斛证明即可。
5.非正常来源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理问题。
答:非正常来源野生动物及产品主要是指查处野生动物案件中没收、收缴的;一些单位或个人收存、拣拾的,还有收容、救助受伤、病残、迷途的野生动物活体和死亡的尸体、脱落或散落的角、骨、毛皮等。非正常来源野生动物及产品的处理法律、法规、原林业部《关于妥善处理非正常来源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林护通字〔1992〕118号)及行政许可均有明确规定:获得非正常来源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照管,防止伤亡、损坏或变质,并及时送交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一是执法机关收缴、其他单位和个人上交、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及产品,交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由林业局开具全省统一格式的《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移交证明》。其中:执法机关移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还应提交案件办理相关材料。二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收到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理:是活体且本地有资源分布的,按保护级别经省或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依法进行野外放生;无放生条件的,由市林业局提出具体安排养护意见,按照保护级别逐级上报省或国家批准。是死体或制品的,属二级及其以下的,由市林业局依法审批后,调拨处理给有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并报省林业厅备案。
十一、林木种苗管理
1.如何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答:办理人准备好如下材料,报县林业局种苗管理站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县林业局审批。具体需提供材料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到县种苗站领取后填写);申请书,内容要包括苗圃地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用地使用证明(土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注册资金证明(资金大于5万元的银行存折复印件);生产经营地点检疫证明(由县森防站提供);申请单位技术人员及检验人员(2人以上)资格证明;生产经营的主要林木种子(苗木)树种名称(到县种苗站领取表格填写);生产经营地点、仓储设施、设备清单和照片及权属证明;生产经营档案、标签、质量等级标准、检验单等资料;生产及经营许可证实地考察情况记录表(由种苗站提供)。
2.办理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可以到山上移植大树栽到苗圃吗?
答: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森林管理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采挖移植野生树木。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办理了“两证”,只能从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及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繁殖材料进行苗木培育,苗木必须有各自的档案。
3.未持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的苗木是否合法?
答:专业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面积在15亩以上,必须持有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者,不得从事林木种苗的生产和经营。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保山市林业局
201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