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心城市面山禁止采伐林木的问题
根据市政府的要求,我市桉树采伐按以下规定办理:
(1)严格执行《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两江四路”沿岸沿边生态恢复治理的意见》(保政发〔2011〕130号)和《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保政电〔2013〕8号)关于“停止城镇面山、公路沿线、江河两岸、水库周边、自然保护区周边、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地、生态脆弱地区、石漠化严重地区、陡坡地等区域的林木采伐”的要求,禁止采伐此范围内的林木。
(2)非林地内种植林木的采伐,不纳入限额管理,由林木所有者提出采伐申请,报林木所在地乡镇林业站,乡镇林业站根据申请对林木蓄积量、出材量、面积、树种、采伐地点、是否规划林地等主要因子进行核实,方可批准采伐,并凭采伐许可证办理木材运输证。
(3)林地内种植的林木,严格执行《森林采伐作业规程》,根据桉树树龄等情况,按照采伐作业规程,制定采伐规划,逐年采伐。
(4)在公益林范围内的林木只能进行促进林木生长和提高林分质量的抚育间伐及更新性渐伐,禁止皆伐。
2.集体林权流转的问题
如:昌宁湾甸傣族乡大城村委会小新寨村民小组万德光等6户(万德荣、万德光、万德忠、万德良、景鹏、林春华)对集体流转林地不满引发上访事件,昌宁县局从2010年开始就一直参与调查调处,由于该纠纷有历史及利益等原因,而且涉及人员众多,县人民政府和湾甸乡人民政府已经组织数次调解,但都没有达成共识,不同的诉讼主体已经先后三次向昌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都没有受理;建议向昌宁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仲裁委员会依法进行裁决。
3.关于林权纠纷的问题
林权纠纷是指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和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其他组织与法人之间对林地及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此类纠纷较为普遍,各地均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