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9日,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保政办发〔2018〕4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实施意见》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及意义
集体林是培育森林资源的重要基地,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这是继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中央再次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全面部署。2017年11月10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119号),对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作出进一步安排部署,同时要求各州(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意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认真领会文件精神,紧密结合林业改革实际,以问题导向,安排布置《实施意见》制定工作,明确由市林业局牵头商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提出我市贯彻落实意见,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将制定出台《实施意见》列为2017年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台账内容。《实施意见》经深入调研、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市委改革办评估、市政府审核等程序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
《实施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我市集体林权产权制度,建立健全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积极推进集体林权规范有序流转,充分发挥集体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为“美丽保山”建设和助推脱贫攻坚作出积极贡献。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由总体要求、主要任务、政策措施、提高林业管理服务水平、保障措施五个部分组成。
(一)总体要求
《实施意见》提出了完善集体林权制度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农村林地集体所有制,坚持尊重林农意愿,坚持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四项基本原则。明确了“到2020年,全市基本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更加健全,发展机制更加灵活,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政策保障更加有力,农民林业年人均收入超过3000元,实现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农民林业收入显著增加、国家生态安全得到保障、林业产业健康发展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是进一步明晰产权。建立健全国土、林业部门共管、共享的机制,依照职能职责做好确权颁证工作,探索创新自留山经营管理体制机制,对退耕还林地、新造林地等要依法确权登记颁证。
二是放活经营权。落实林地分类经营管理。完善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管理制度,简化区划界定方法和程序,优化林地资源配置。进一步放活人工商品林经营,赋予林业生产经营主体更大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实行公益林分级经营管理,合理界定保护等级,采取相应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措施,提高综合利用效益。
三是落实处置权。集体林权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流转。流转意愿、价格、期限、方式、对象应由林权权利人依法自主决定。
四是保障收益权。逐步建立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集体林权制度,形成集体林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格局。
(三)政策措施
一是积极推进集体林地林木流转。严格界定林权流转范围,切实维护林权流转秩序。加强对集体林权流转的指导、服务和管理,进一步完善市、县(市、区)林权流转服务平台功能,加快全市林权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二是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全面推行集体林采伐公示制度。鼓励林业新型经营主体单独编制科学可行的森林经营方案。
三是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和引导农户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盘活林地资源,推动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形式共同发展。
四是完善森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森林保险费率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扩大森林保险覆盖面,创新差别化的商品林保险产品,切实减轻林农负担,改进投保方式,逐步提高商品林保费补贴比例,扩大保险覆盖面。
五是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完善财政扶持政策,建立健全林权抵质押贷款制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推广“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模式和“企业申请、部门推荐、银行审批”运行机制,探索开展林业经营收益权和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市场化质押担保贷款。
六是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评估行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按照技术规范进行评估,并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提高林业管理服务水平
一是加强林业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快“林业大数据中心与林权(收储)交易中心”建设。依托林权管理服务机构,搭建互联互通的林权流转服务市场及监督平台,发布林权流转交易信息,提供林权流转交易确认服务,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是强化林权管理服务中心职能。充分发挥基层林业站公共服务职能,全面推行林业站“一站式、全程代理”服务。稳定和加强县级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完善县级林业服务平台。逐步健全县、乡、村三级林权服务和管理网络,为林业经营主体提供林权流转、惠林政策实施、生产信息技术、林权投融资等指导。
三是加强合同规范化管理。承包和流转集体林地,要签订书面合同。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指导服务工作,推广使用国家示范文本,推进合同规范化管理,完善合同档案管理。 四是建立新型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林业主管部门职能转变,强化公共服务,逐步将适合市场化运作的林业规划设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市场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事项交由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五是完善林权纠纷调处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妥善处理各类纠纷,做好重大纠纷案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是加快实施不动产登记。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理顺林权管理服务机构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分工后,要及时移交,做到协同配合、各负其责。
七是加强林权档案管理。要精准建立和完善林权登记资料管理,加强林权合同档案和林权交易档案管理,加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信息化建设力度,建立林权登记资料和林权交易档案查询互用制度。
(五)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相关部门要按《实施意见》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形成支持集体林业改革发展的合力。
二是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收集提炼改革典型经验,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三是强化督查考核。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内容,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