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制定目的:为优化“走出去”营商环境,深化对外投资“放管服”,进一步规范实施保山市境外投资备案(核准)业务,保山市商务局将通过委托管理方式向各县(市)区商务部门移交备案初审、统计、报告、监管权限,方便属地企业就近咨询、办理备案初审,实现企业备案便利化。
制定依据: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境外投资备案初审试点工作的通知》(云商经〔2018〕26号)、《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对外投资权限委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商经〔2019〕20号)、《云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委托对外投资行政管理权限的通知》(云商经〔2020〕9号)。
二、《办法》适用的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三、企业到哪里实施备案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州(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实行备案管理及监管;各县(市、我)商务部门负责辖区企业境外投资备案业务初审上报及实施管理。如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校准部门为省级商务部门。
四、企业备案的程序
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按要求填写并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分别报商务部或州(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五、企业初次备案需准备的材料
(一)关于申请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的请示,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原件);
(二)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三)合作企业营业执照(超过1个以上的境内投资主体);
(四)《境外投资备案表》(系统平台上填写后下载打印);
(五)境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及翻译件);
(六)境外土地合法手续(复印及翻译件);
(七)境外投资合资协议或合作协议(复印及翻译件);
(八)境外企业章程(复印及翻译件);
(九)境内企业相关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复印件(含出资决议、委派负责人);
(十)委托函(境内企业在1个以上,由占股份较大的企业申请备案,其他企业提供委托函给申请备案企业);
(十一)近一年境内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新注册公司可不提供);
(十二)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原件);
(十三)境外投资环境分析报告;
(十四)可研报告;
(十五)尽职报告(非国资企业、并购类项目外,其他企业无需提供);
(十六)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附公司股东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原件);
(十七)属于并购类对外投资的,还需线上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被并购公司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营业执照复印及翻译件;
(十八)在境外经营矿山的,还需提供探矿证、采矿证等资质证明复印及翻译件;
(十九)其他主管部门认为需补充的材料(境内主体有国资成分的,需要提交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意见);
(二十)其他要求:境内主体有国资成分的,其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以上所有复印件须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审核单位公章;以上材料应提交一式三份,市商务局、辖区商务部门各留存一份,企业自存一份。
六、企业如需变更境外投资事项需准备的材料
(一)涉及境外企业增(减)资情形时:
1.《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境外投资备案表》原件;
3.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4.境外企业章程(复印及翻译件);
5.相关董事会决议或相关部门内部决议;
6.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原件);
7.涉及增资的,还需提交投资资金来源说明。
(二)涉及投资主体变更情形的,受让方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境外投资备案表》原件;
3.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4.受让方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内部决议;
5.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原件);
(三)涉及境内投资主体名称变更等其他情形时:
1.《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境外投资备案表》原件;
3.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4.该变更事项说明。
七、企业如何注销境外投资的备案
企业终止已备案的境外投资,应当在依投资目的地法律办理注销等手续后,向原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原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报告出具注销确认函。企业申请办理境外投资证书注销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境外投资终止报告表》(系统平台上填写后下载打印,原件)
2.《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4.相关董事会决议或相关部门内部决议;
5.境外投资企业注销及相关财务结清证明材料(复印及翻译件);
6.真实性承诺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