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山市统计局(以下简称市统计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中共保山市委、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委〔2024〕2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统计局是保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市统计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市统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及时。
(二)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全市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三)组织实施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组织实施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普查及专项调查工作,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普查和调查方面的统计数据并进行统计分析。
(五)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市基本统计数据。
(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公布全市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八)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预测、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九)依法备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和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
(十)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实施统计数据联网直报,指导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协助地方管理县(市、区)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组织并管理统计干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给市、县两级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经费。
(十二)收集、整理有关产业发展数据,开展统计工作方面的资料交换。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市统计局根据本规定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六条 市统计局设下列正科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管理局机关固定资产,承担局机关事务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承担局机关党的建设、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党风廉政建设、离退休人员、群团组织等工作。组织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保山市统计信息网站和各县(市、区)的统计信息网站。维护省到市和市到各县(市、区)、乡镇(街道)的统计信息专用网络。负责全市专业统计数据处理平台的维护和管理。
(二)统计制度法规科。贯彻落实国家、省统计调查制度改革规划和方案。组织协调和管理部门统计调查工作。配合上级统计部门完成相关制度的建立完善工作。组织开展统计区划代码和城乡属性划分工作。指导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工作。依法审批、备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组织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依法检查、处理统计违法案件。负责统计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
(三)国民经济综合统计科。负责对全市经济社会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形成综合性经济运行分析成果。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目标和宏观战略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并提出咨询建议。管理宏观统计数据,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定期整理、编辑全市统计资料。负责对外提供统计咨询。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投入产出调查、按经济成分划分的生产总值核算、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地方资产负债表编制相关审核评估工作。监督管理各县(市、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和各县(市、区)高质量发展评价统计监测。开展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园区经济统计监测、城市高质量发展统计监测等相关工作。
(四)工业能源统计科。组织实施规模以上工业生产、经营状况、能源生产和消费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工业生产运行、经济效益、企业经营状况、能源生产和消费等统计数据。对全市及各县(市、区)工业经济运行、高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进行统计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目标考核。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质量检查、评估和统计分析。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
(五)投资统计科。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的统计调查,组织实施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抽样调查和建筑业小微企业抽样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质量检查、评估和统计分析,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
(六)人口与社会科技统计科。组织实施人口普查、1%人口抽样调查、人口变动抽样调查、人口固定样本跟访调查、人口住宅样本调查、人才统计、企业研发统计、企业创新统计调查、企业用工调查、劳动工资统计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科技统计等统计调查,完成妇女儿童两个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监测统计。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质量检查、评估和统计分析,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
(七)农村社会经济统计科。组织实施农业普查、农村经济统计调查、农林牧渔业统计、县乡村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收集、整理和提供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经济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质量检查、评估和统计分析,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
(八)服务业和贸经统计科。负责组织实施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和除房地产开发业以外的服务业统计工作,组织实施交通运输业能源消费调查、新兴产业统计工作,组织实施贸易限额以下、服务业规模以下企业抽样调查和部分事业单位调查。综合整理和提供服务业、文化产业、对外贸易业、新兴产业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质量检查、评估和统计分析,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
第七条 市统计局行政编制19名。其中,正处级领导职数1名:局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1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第八条 市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