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33-X/20230620-0001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目录 | 双公示目录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
文号 | 浏览量 |
填表:胡永华 审核: 批准: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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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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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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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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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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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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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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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自规罚字〔202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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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秀英在保山市隆阳区岔河安置小区(北)77号地块住宅楼建设项目,未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增加建设面积1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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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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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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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处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工程造价折合人民币贰万玖仟零柒拾贰元整(29072.00元)(云南安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处罚完毕后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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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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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自规罚字〔2019〕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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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伟丽户在隆阳区上白塔安置小区113号地块建设住宅楼,未严格按规划许可条件进行建设,导致建筑占地和建筑面积增加。存在问题如下:1.批准建筑占地面积104平方米,实际占地138.9平方米,增加34.9平方米;2.批准建筑面积273.80平方米,实测473.82平方米,增加200.02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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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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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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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工程造价10%的罚款,工程造价折合人民币:肆万柒仟捌佰陆拾玖元整(47869.00元)(工程总造价478696.39元,由云南安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处罚完毕后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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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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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自规罚字〔2019〕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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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朝久户在隆阳区海棠一期安置小区67号新建住宅楼进行规划验收,经市自规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调查,该建设项目存在未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增加建设面积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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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四十三条 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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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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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百分之十的罚款,工程总造价为叁拾万零壹仟陆佰陆拾伍元伍角肆分(301665.54元)折合人民币叁万零壹佰陆拾陆元整(30166.00元)(保山市安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处罚完毕后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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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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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自规罚字〔2020〕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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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林户在隆阳区海棠一期安置小区62号新建住宅楼,未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增加建设面积6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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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四十三条 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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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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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处百分之十的罚款,工程总造价为叁拾肆万贰仟伍佰肆拾玖元柒角贰分(342549.72元)折合人民币叁万肆仟贰佰伍拾肆元整(34254.00元)(保山市安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处罚完毕后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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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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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自规罚字〔2019〕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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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平户在向隆阳区海棠一期安置小区54号新建商住楼,未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增加建设面积9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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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四十三条 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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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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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处百分之十的罚款,工程总造价为肆拾伍万肆仟贰佰叁拾玖元捌角贰分(454239.82元)折合人民币肆万伍仟肆佰贰拾叁元整(45423.00元)(保山市安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处罚完毕后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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