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诺清单
1.受理范围
保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不含渔业船员)的经营资格管理。
2. 核准条件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3)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5)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3.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保山市商务局外资外经科
受理时间:工作日,早上8:00-11:30,下午14:30-17:30.
4. 咨询地点
咨询地点: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保山市商务局外资外经科
电 话:0875—3037573、3037576
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三层B区综合窗口
电 话:0875—2236869
5. 承诺核准时限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备注:企业提交申请至辖区商务部门,辖区商务部门在受理企业申请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初审意见,以书面和电子文档方式将初审文件上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 核准收费
不收费。
7. 核准结果及送达方式、地址
核准结果:对予以核准的单位,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申请人直接到保山市商务局外资外经科领取资格证书。
8. 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
直接联系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三)业务办理要件须知
1.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证明材料;
(3)足额实缴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4)相关经营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5)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相关管理人员的从业证明材料;
(6)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7)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取得商务部门核准的《资格证书》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未依法取得《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
(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备用金也可以通过向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等额银行保函的方式缴存。备用金使用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使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备用金补足到原有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