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22-5-/2019-1015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商务局
  • 公开目录
  • 权责清单
  • 发布日期
  • 2019-10-15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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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备案

(一)承诺清单

1.受理范围

保山市行政区域内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3亿美元以下非敏感行业及国家),境外从事金融类的企业不在本行政许可范围内。

2. 备案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行为的企业。

(2)通过真实性审核。

(3)备案资料齐全。

3. 受理地点

网络受理: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申报

受理时间:工作日全天受理

4. 咨询地点

咨询地点(纸质材料报送地点):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保山市商务局外资外经科

电话:0875—3037573、3037576

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幢三层B区综合窗口

电话:0875—2236869

5. 承诺备案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备注:境外投资备案权限目前在保山仅限初审权限,企业提供材料,经州市商务部门初审,企业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商务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报送省商务厅审核。企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商务局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省商务厅审核中如发现企业材料有异议将在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申请企业进行修改。申请材料经由市商务部门寄送省商务厅,寄送时间需2个工作日。

6. 备案收费

不收费。

7. 备案结果及送达方式、地址

备案结果:对予以备案的单位,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申请人直接到云南省商务厅政务服务大厅领取《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8. 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

下载地址: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

(二)办理流程示意图

(三)境外投资备案要件须知

1.材料清单

(1)关于申请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的请示原件

(2)境内公司营业执照

(3)合作企业营业执照(超过1个以上的境内公司)

(4)境外投资备案表申请表原件

(5)境外公司营业执照

(6)境外公司营业执照(中文翻译)

(7)投资许可证(暂不提供)

(8)投资许可证(中文翻译)(暂不提供)

(9)境外土地合法手续

(10)境外土地合法手续(中文翻译)

(11)境外公司投资企业合资协议或合作协议(视公司情况而定)

(12)境外公司投资企业合资协议或合作协议(中文翻译)

(13)境外公司章程

(14)境外公司章程(中文翻译)

(15)境内公司董事会决议(研究决定在境外设立公司的董事会)

(16)委托函(境内公司在1个以上,由占股份大的公司申请备案,其他公司提供委托函给申请备案公司)

(17)近一年境内公司财务审计报告(新注册公司可不提供)

(18)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19)境外投资环境分析报告

(20)可研报告

(21)尽职报告(非国资企业、并购类项目外,其他企业无需提供)

(22)境内公司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附公司股东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原件)

2.企业填报“请示”须知

(1)“投资路径(仅限第一层级境外企业)”,是指“申报企业”在境外设立的第一层级企业,该企业为投资平台,不从事具体经营业务,如通过多个第一层级企业投资至最后一级企业,则通过点“+”增加第一层级企业数。

(2)“境外企业中文名称(最终目的地)”,是指“申报企业”在境外最终目的地设立的企业名称,名称应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要求。

(3)“境外最终目的地”,是指“申报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最后一级企业所在地,即投资最终用于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等的所在地。投资活动持续经营所在地。

(4)“经营范围”,是指“最终目的地境外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内容,应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要求。“境外企业”是投资性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写明投资具体事项或内容;“境外企业”是项目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写明项目管理的具体内容。

(5)“所属行业”,是指“最终目的地境外企业”所属行业,行业分类参照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执行。“是否涉及一国(地区)以上利益”是指具体的投资项目涉及到多国或地区利益,如矿产资源位于多国边境或争议地区、道路或电网跨越多国或地区边境、开发国际水利资源对上下游国家造成影响等;“是否涉及使用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是指对外投资中使用产品或技术是国家有关部门限制或禁止出口的,以上两类需要经商务部核准。“是否涉及油气矿产资源开发”是指如果投资是油气矿产资源开发,需要进一步填写“项目投资类型”、“项目名称”、“主要矿种”等信息。

(6)“注册资本”,是指“最终目的地境外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与“最终目的地境外企业”章程、协议规定的注册资本一致。

(7)“股权结构”,是指设立“最终目的地境外企业”的中方、外方股东在“拟投资最终目的地境外企业”中所持的股权比例。如中外方股东为两家及以上,应分别列出。

(8)“投资规模”,是指中方股东(和外方股东)向其“最终目的地境外企业”投资的金额。其中,“投资总额=中方投资金额+外方投资金额”、“中方投资额=境内出资+境外出资”,是中方境内外投资金额的总和。

(9)“中方投资的构成”,是指“最终目的地境外企业”的境内外出资资金来源形式。以投资是否出境为标准,分为境内出资和境外出资。在境内出资中,“现金出资”包括股东股权出资和股东借款等债权出资,应根据出资的币种和金额分别填写。“现金出资”又分为“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两类,均来自境内,“银行贷款”是企业从境内银行获得的贷款,包括项目融资;“自有资金”是企业作为投资主体投入的自己拥有的资金。“实物出资”包括“设备”、“原材料”等,“无形资产”包括“专利”、“商标”、“商誉”、“专有技术”等,“股权出资”包括境内外公司的股权。在境外出资中,“自有资金”是指境内企业投入“最终目的地境外企业”的全部境外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是指境内企业投入“最终目的地境外企业”的全部境外贷款。“其他”包括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等。

(10)“投资具体情况”的“项目简况”包括经营内容、规模、产品/市场、配套基础设施、投资回收期等。如属于并购类投资,需包括并购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财务状况以及具体收购方案等。

(11)“投资具体情况”的“意义”,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通过设立“拟投资境外企业”能够获取技术、营销网络,带动的出口,增强我企业国际竞争力等方面情况;另一方面是通过设立“拟投资境外企业”为所在国经济社会发展所作的贡献,如预计雇用的当地员工数量,为当地交纳的各种税赋等。

(12)申请表中涉及金额的一律填写美元数额,若以其他币种投资,需折合为美元。“中方投资的构成”中“境内”“现金出资”“中方出资币种和金额”应根据实际币种填写,其总和折合成美元等于“现金出资”额。

(13)“企业盖章”处应加盖企业公章,如企业为中央企业或中央企业的子公司,应加盖中央企业集团公章。

(14)补办境外企业手续时请按照当时实际设立方式进行补录。

(15)需要核准的国家:不丹、冈比亚、布基纳法索、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斯威士兰、梵蒂冈、帕劳、马绍尔群岛、所罗门群岛、基里巴斯、图瓦卢、瑙鲁、巴拿马、多米尼加、海地、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危地马拉、尼加拉瓜、巴拉圭、伯利兹、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朝鲜、伊朗、利比亚、苏丹、索马里、利比里亚。司科特迪瓦。刚果(金)、几内亚比绍、厄立特里亚、伊拉克、中非、黎巴嫩。

(包括经营内容、规模、产品/市场、配套基础设施、投资回收期等。如属于并购类投资,需包括并购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财务状况以及具体收购方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