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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525522-5-/2020-022000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商务局
  • 公开目录
  • 权责清单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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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其他行政职权类)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其他行政职权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01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备案登记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备案登记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登记决定的;

3、擅自取消或停止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

4、擅自增设、变更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或备案登记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六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商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39808,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电话号码:(0875)2136371;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工业信息化委,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wj.baoshan.gov.cn/),电子邮箱:ynbsswj212217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对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依法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内贸流通行政审批领导小组集体审核;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备案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企业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企业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商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39808,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电话号码:(0875)2136371;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工业信息化委,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wj.baoshan.gov.cn/),电子邮箱:ynbsswj212217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依法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内贸流通行政审批领导小组集体审核;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备案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企业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企业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商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39808,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电话号码:(0875)2136371;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工业信息化委,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wj.baoshan.gov.cn/),电子邮箱:ynbsswj212217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再生资源回收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依法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内贸流通行政审批领导小组集体审核;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备案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企业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企业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商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39808,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电话号码:(0875)2136371;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工业信息化委,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wj.baoshan.gov.cn/),电子邮箱:ynbsswj212217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洗染业经营者备案

《洗染业管理办法》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依法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内贸流通行政审批领导小组集体审核;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备案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企业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企业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商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39808,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电话号码:(0875)2136371;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工业信息化委,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wj.baoshan.gov.cn/),电子邮箱:ynbsswj212217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零售商促销备案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依法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内贸流通行政审批领导小组集体审核;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备案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企业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企业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商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39808,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电话号码:(0875)2136371;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工业信息化委,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wj.baoshan.gov.cn/),电子邮箱:ynbsswj212217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境外投资备案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境外投资备案初审试点工作的通知》(云商经[2018]26号)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转报省商务厅核准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备案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企业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企业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商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39808,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电话号码:(0875)2136371;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工业信息化委,邮政编码:678000;4.网站: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wj.baoshan.gov.cn/),电子邮箱:ynbsswj212217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

保山市商务局(保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转报省商务厅核准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备案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企业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企业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保山市商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39808,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锦溪路65号;2.纪检监察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 ,电话号码:(0875)2136371;

3.信函投诉:保山市纪委派驻市工业信息化委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工业信息化委,邮政编码:678000;4.网站:保山市商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wj.baoshan.gov.cn/),电子邮箱:ynbsswj2122172@163.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商务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保政发〔2020〕6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后划转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暂不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