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33-X/20231225-00029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目录
  • 批准结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17-05-31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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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保山市隆阳区104-11-01-52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案的批复

保山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隆阳区104-11-01-52号宗地1.2080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案的请示》(隆国土资发〔2016140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上报的104-11-01-52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案。将位于保山工贸园区启动区青堡路以西、南城大道以南、杨官路以北,经《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隆阳区2014年度第五批城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4417)批准范围内的0.3261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隆阳区2015年度第一批城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5141)批准范围内的0.8819公顷国有建设用地,共计1.2080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以协议方式出让,用途为居住用地(公共租赁房用地),出让年限70年。  

二、宗地建设中必须严格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开发。宗地不得用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规定的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建设。  

三、该宗地的协议出让要严格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组织实施。出让公告及出让结果应按有关规定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当地主要媒体及土地有形市场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出让结果及时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上报备案。  

四、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完成协议出让,并督促受让人尽快投入开发建设,避免土地闲置。对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处置。  

  

  

  

保山市国土资源局  

2017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