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9130195-9-13_A/2015-1029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5-10-29
  • 文号
  • 保卫计发〔2015〕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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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财务及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委机关各科室:

《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财务及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我委2015年10月23日第七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0月28日

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务及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财务管理,健全和完善经费审批手续,严肃财经纪律,从严控制经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高财务和资产管理水平,根据现行有关财经法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委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遵循:统筹安排,综合管理;保障重点,兼顾一般;精打细算,量入为出;厉行节约,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二条 委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严格执行经费收支预算,如实反映财务收支情况,保证资产安全完整,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条 委机关财务人员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云南省会计条例》,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要求及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实施单位内部会计控制,执行好年度经费使用计划,审核好财务开支标准和开支票据,办理好委机关的经费收支业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档案,做好固定资产变更登记工作,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四条 委机关经费开支实行“四人会签”制度,由经办人、证明人、分管财务的委领导、委主要领导在财务开支票据上签字,规划财务科予以报销。对内容及审核要素不齐全的财务开支票据,规划财务科不予受理。

第五条 委机关经费支出遵循“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经办人、证明人对财务开支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委机关财务开支审批程序及权限:

1.委机关干部职工出差必须在出差前填写“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务出差审批单”并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出差,出差返回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需如实填写“保山市市级单位差旅费报销单”,同时附经领导审批的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等凭证,参加会议、培训出差的,还需附会议、培训通知。多人出差的(含驾驶员),可指定一名人员统一填写“保山市市级单位差旅费报销单”,其他同行人员在差旅费报销单上签字;委领导单独出差的由委办公室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由分管领导证明签字后交由财务审核签字,后报请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签批,最后送委主要领导审查后出纳方可报销。

2.委机关干部职工发生公务接待活动必须事先填报“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务接待报告单”并经主要领导批准方可接待,委机关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实行一事一结制度。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科室应如实填写报销单据,并附接待费用原始凭证、接待审批单、公函或电话记录等按程序由分管领导证明签字后交由财务审核签字,最后报请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签批,出纳方可报销。除办公室可在定点宾馆、酒店签单外,其余科室均不得挂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接待所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委机关公务接待要求和标准按中央和省、市公务接待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3.单笔支出金额在50000元以下的,由经办人、证明人在财务开支票据上签字,委主要领导检查后,分管财务的委领导审批。

4.单笔支出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经委领导班子会议或委党委会研究决定后,由分管财务的委领导审批或委领导班子集体审批。

第七条 委机关干部职工出差实行一次一单审批制度,无出差审批单的,不予报销差旅费。委机关干部职工差旅费开支标准和报销要求,严格按《保山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保办发〔2014〕51号)及我委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科室在公务接待中禁止用公款购买香烟、高档酒和礼品,禁止将与接待工作无关的费用并入接待费中报销。

第九条 严格执行会议、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审批制度。各科室应在每年2月底前将本年度拟举办的会议、培训送规划财务科汇总制定委机关年度会议、培训计划。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会议、培训原则上不准召开,特殊情况经委领导批准后方可召开。各科室举办培训、会议10日前,须以委领导批准的会议通知或呈批件为附件,向规划财务科提交“会议(培训)经费预算表”。

第十条 办公用品实行领用制度。日常零星用于办公的纸张、笔墨、文件夹、笔记本、订书机、胶水、计算器等价值较小的办公用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采购。科室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到办公室领取。

第十一条 办公设备实行申购制度。科室因人员增加、更换老化损坏设备等需要购置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碎纸机、传真机、办公桌椅等办公设备的,应先填写《固定资产购置审批单》,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收集汇总,并根据购置审批意见办理相关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后,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办公设备到位后,科室使用人必须办理领用手续,并按要求正确使用设备。

第十二条 科室因工作需要购买其他物品,在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或办公室会同科室办理。特殊情况由科室自行办理。如仅购买办公设备耗材,各科室可直接与办公室联系核实后,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购买。

第十三条 委机关内部工作岗位调整变更时,个人所使用物品按以下原则办理:

1.上外网的计算机及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留在原办公室,不随调整人员移动。科室分设和撤并的,交回办公室重新调配使用。

2.办公桌椅原则上不随调整人员移动,特殊情况适当微调。

第十四条 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负责本科室的设备管理工作,指导科室工作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设备。科室收到上级部门配备的计算机等资产,要及时到规划财务科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科室使用的固定资产发生变更的,及时到委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并到规划财务科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个人使用物品的损坏报废由物品使用人申报,经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委领导批准后处置;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物品经委办公室核实、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分管财务的委领导或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处置。

第十六条 委机关工作人员在支付差旅费、接待费、培训费及委领导授权个人办理的零星物品购买支出时,应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一般不再办理现金借款;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说明情况,经分管财务工作领导及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现金借款及报销手续。所借款项须注明事由及时结清,不得跨年。办公室驾驶人员特殊情况需借备用金限额在1万元以内。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