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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525645-5-17_F/2016-0612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乡村振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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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 201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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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两明确”“四职责”确保易地扶贫搬迁贷款项目资金使用不走样

昌宁县“两明确”“四职责”确保易地扶贫搬迁贷款项目资金使用不走样

 

为进一步强化易地扶贫搬迁贷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安全,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昌宁县实行“二明确”、“四职责”的管理办法,细化责任,确保易地扶贫搬迁贷款项目资金使用上下不走样。

两明确。一是明确易地扶贫搬迁贷款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即: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重点用于解决安居房建设(或购买安居房)、农村人畜饮水、村组道路、村内道路硬化及通电工程等配套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网络通讯等公共服务设施;原居住地土地复垦、整理及原居住地房屋拆除补偿;搬迁过程中发生的搬迁补偿、临时过渡费用等。二是明确易地扶贫搬迁贷款项目资金禁止使用的事项。即:不准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机关经费和人员经费;不准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购买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不准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支出和部门经济实体;不准用于其他与易地扶贫搬迁贷款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四职责。一是县财政负责资金拨付专项审核,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履行确保易地扶贫搬迁贷款项目资金安全使用职责。二是乡镇财政所负有对本乡镇易地扶贫搬迁贷款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督管理,专户存储,专人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纠正并上报县财政和县项目指挥部的职责。三是乡镇财政所负有在进行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贷款时必须给县财政提供基础设施部分公开招投标施工企业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采购合同、项目如有变更的变更资料、竣工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应收鉴定书的责任。四是乡镇财政所负有建立健全易地扶贫搬迁贷款项目财务档案的职责。便于各级部门跟踪问效,如有违规截留、挤占、挪用的一经发现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