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某美容美体服务中心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擅自营业案
【案情介绍】
某美容美体服务中心经营者黄某某发现该中心的《卫生许可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主动到该县卫生健康局申请换发新证。某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经调查核实,该某美容美体服务中心的《卫生许可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9天。经询问,黄某某经营的该美容美体服务中心在该卫生许可证过期后一直处于营业状态,该某美容美体服务中心存在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美容美发场所经营活动。
本案经立案、案件调查终结、合议,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审批、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合法程序,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试行)》和《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进行裁量,某美容美体服务中心经营者黄某发现《卫生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经营9天,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适用“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决定给予某美容美体服务中心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于当日自觉履行了该行政处罚,本案结案。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美容美发场所-美容店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案件,系当事人主动发现、主动报告、主动处理违法事实而立案查处的。本案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当。
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受理延续申请或者不准予延续的,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原许可无效,由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销并公布。”当事人的《卫生许可证》超过有效期9天未申请延续并正常经营,属于“无证经营”依法应当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