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4528315-6/20231026-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卫健委监督执法局
  • 公开目录
  • 监督动态
  • 发布日期
  • 2023-10-26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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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医美的本质是医疗,想要安全变美,还是看清资质再做决定吧!


案情介绍

2022927日,XX区卫生监督所接到投诉,投诉人称自己于2022925日在某公馆注射玻尿酸、除皱针后脸部红肿疼痛,怀疑该工作室有问题。

公馆内的医美工作室?执法人员敏锐察觉到这可能是一起“非法医美”引起的纠纷,调查难度可能比较大。接下来的调查过程也确实如此,一波三折。

2022930日,卫生监督员对该工作室进行突击检查,房门紧闭,无人应答。随后又进行十余次突击检查,该工作室一直处于停业状态。卫生监督员给物业留了电话,后来被告知该工作室所在的房间已重新对外出租,卫生监督员前去查看,已是人去楼空……一直见不到当事人,卫生监督员只好另寻他路。

据举报人张某透露,该工作室的经营者是崔某,她经常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医疗美容和招收学员的信息。张某为了让刚毕业还没工作的妹妹学一技之长,就联系崔某,替妹妹交了3800元的学费。为了考察崔某的技术,张某亲自来到该工作室,体验了注射玻尿酸和肉毒素的医疗美容服务,并通过微信向崔某转账7200元。谁知当天下午,张某感到脸部难受,崔某说吃三天氯雷他定片就好了,但是两天后张某仍感觉脸部肿胀疼痛、奇痒难受,一气之下就向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了投诉。张某提供了接受医疗美容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截图及术后面部照片等,并提供了崔某的联系电话,但是一直打不通。2022119日,XX区卫生健康委函告该区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了解到崔某以前还开过美容店,该店曾因非法开展医疗美容被处罚过,后来搬到了该公馆,目前,其营业执照并没有注销,也没有进行营业地点变更。

为了尽快找到当事人,20221119日,卫生监督员到派出所请求协助,公安人员提供了崔某的户籍信息。卫生监督员找到了崔某的母亲,得知崔某长期不回家,也联系不上……调查一时陷入僵局,不过很快又有了转机。2个月后,投诉人了解到崔某仍然在从事医美活动,竟然还是老地点,当初搬空转租是假象!随即把信息提供给卫生监督员。

2023118日,卫生监督员前去检查,崔某就在现场,这次可把崔某抓了个现行。躲了这么久,还是逃不掉吧。这可真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崔某该工作室内有一张手术床,展示柜共两层,上层放置一袋棉棒、十余个一次性医用中单,两盒带线缝合针,一盒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一盒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一盒一次性使用牙科冲洗针,一盒表麻抑菌液;下层有二十二盒标识为皮肤滚针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墙壁内嵌柜子内有六十三盒医用冷敷贴;冰箱内有三十余盒无中文标识的A型肉毒毒素,冰箱门上摆放已打开的十余个玻璃安瓿,内有透明液体的三支注射器……

卫生监督员对崔某进行询问,崔某刚开始对开展医疗美容的行为拒不承认,辩称该房间是共享工作室,谁都可以用,给投诉人打针的是王老师,钱也是王老师收的,她不知道王老师是谁,也不知道怎么联系……经过多方调查,并核对投诉人提供的聊天记录,所有证据均指向崔某,在铁证面前,崔某只有低头承认了其违法行为。

2023331日,崔某在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对违法所得的认定有异议。崔某称投诉人到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她退还投诉人交的学费3800元和打针的7200元,她已经退还。经过二次合议,由于当事人违法所得已退还给投诉人,故卫生监督员对违法所得不再予以没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中的物品,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

卫生监督员提示

看到医美能挣钱,本想学个一技之长,体验后才知水有多深。光鲜亮丽的永远都是表面,真正深入进去才能看到本质,医美的本质是医疗,动刀动针变美哪有那么简单?吃一堑长一智,想要安全变美,还是看清资质再做决定吧。

1.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要开办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必须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2.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4.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执法局丁丽芬转载自卫生监督员俱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