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30-5/20230825-0009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目录
  • 城市供水信息公开(披露)专栏
  • 发布日期
  • 2023-08-25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城市供水服务信息(保山市永昌水利有限公司)


保山市城市供水服务信息(保山市永昌水利有限公司)

1.1.基本信息:

保山市永昌水业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资规模为47477200元;主营业场所和办公场所地址为正阳北路133号,联系方式:办公室电话2211581,永昌水业公司主要经营自来水的生产与销售,管道建设与安装;供水工程项目的投资与管理;与项目建设相关的设备及材料销售。

1.2.领导简介及分工:

张仕强 董事长、总经理、安保委主任

杨文生 常务副总经理

常华 副总经理

林小刚 安保委副主任、工会主席、安保委办公室主任

马康 总经理助理、财务部经理

刘惠萍 财务总监

于艳 办公室主任

夏浩彦 营业部经理

线国涛 工程部经理

杨雪亮 工程部副经理、管线所所长

赵铭慧 生产部经理、安保委办公室副主任

冯府君

李斌 生产部副经理

杨景伟 网络管理员

林灏祯 营业部经理助理

李波 安保委办公室成员

企业设置四个部门:营业部,工程部,财务部,办公室。

2.1.供水销售价格:


居民用水

非居民用水

特种行业用水

到户

2.70

3.15

5.20

供水

1.90

2.35

4.20

污水

0.80

0.80

1.00

执行时间 :2011.11.01—2022.08.03

维修及相关服务价格标准,有关收费依据:维修依据责任划分,属于永昌水业资产的供水管道和设施,非人为原因导致故障的,由公司负责作为公司内部维修;属于人为损坏的,由当事人负责维修费用;属于用户资产的供水管道和设施需要维修的,根据实际材料和人工,向用户公开收费内容和详细之后,由财务部统一收取维修费用。

2.2.办事指南:

供水申请报装需要向永昌水业工程部提交用水申请,所处位置在可取水范围内,提交土地使用权限相关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后予以安排施工队进场安装供水管道;过户、销户只需要带原户主身份证明文件,土地使用权向相关证明于营业厅办理相关手续即可。

2.3.服务范围及办事渠道:

供水服务范围为保山市大部分老城区,市区周边乡镇小区;维修及相关服务都可以拨打公司热线服务电话:2212322进行报修和咨询;新装立户时限为4—9天;收费和服务网点分别为:

1)正阳北路133号永昌水业有限公司营业厅;

2)柳坝河振兴路乐业小区10号交费点;

3)河图镇河村新街子环岛东150米交费点;

4)汉庄镇老街子南丁字路口旁交费点;

5)胡家胡家街交费点。

永昌水业有限公司严格遵照公司规定认真服务群众,给用户提供最贴心的供水服务;公司在五洲国际传媒大厦A三楼设置有便民窗口,微信公众号搜索“永昌水业网上营业厅”,关注后可在公众号上进行一系列操作,包括交费,新装立户,报修,投诉等等。

2.4.工作计划:

计划类施工停水、恢复供水,会提前通知停水片区负责人,小区管理人,社区工作人员;抄表计划:个人用户都是两月进行一次,企业用户按照其用水习惯,协商后按照商定时间进行抄表。

2.5.水质信息:

每天定时进行水检,每个月都在门户网站公开当月水质水检报告。

2.6.安全信息:

供水设施安全使用常识和安全提示

1.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公共供水设施,发现故障及时抢修。

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及维护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建设或抢修。

因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维修和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或清除在原有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的花灌木、草坪、修建的各类设施、堆放的物品等,供水企业应当在施工前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

对危及交通、房屋和其他财产的紧急供水事故,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抢修的同时报告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部门。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建设工程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开工前,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协议,并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3.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保护措施并负责实施。因工程建设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维修费用,造成的水量损失,按照管径额定流量计算。

4.供水设施产权以城市供水企业实际安装的计量水表处为界。水源侧的管道(含计量水表)归城市供水企业所有并负责维护管理。用水侧的管道及设施归用户所有并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企业管理。

5.计量水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使用。

用户对计量水表有异议申请校验的,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校验,用户预交校验费。校验合格的,不退还校验费;校验不合格的,对上月水量多退少补,由城市供水企业承担校验费。

6.消防供水设施应当专用,除灭火救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用公共消火栓。

公安消防部门因灭火救援启用公共消火栓后,应当将启用消火栓位置、用水时间、用水量按季度通知城市供水企业。

7.禁止下列破坏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

1)偷盗、损坏供水设施;

2)利用公共供水管网直接为压力容器注水;

3)非城市供水企业人员动用公共供水设施;

4)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对供水压力有影响的取水设备。

8.在城市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挖坑、挖沙、开沟取土、爆破、堆放重物;

2)种植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深根系植物;

3)排放腐蚀性物质或者有毒物质;

4)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5)修建化粪池、污水池(井)、垃圾堆放站(池)。

城市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划定。

2.7.服务电话:

咨询和报修电话:2212322,监督投诉电话:2211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