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保山中心城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遏制变相投机炒房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文件精神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办理保山中心城市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撤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后未交付使用一年时限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买卖双方协商自愿解除合同的,可以共同申请撤销
(一)因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产生违约纠纷需要退房的(需提供仲裁机构或相关司法机关的裁、判决文书);
(二)因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需提交市或县、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出具的认定书或鉴定书);
(三)因房屋规划变更、设计变更导致买售人退房的(需提交规划设计变更证明材料);
(四)因买受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意外急需医疗资金的(需提交县、区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及治疗费用明细单);
(五)因买受人个人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申请按揭贷款未获批准的(需提交贷款机构未批准购房贷款的证明材料及购房首付款收据);
(六)因夫妻间析产或直系亲属间财产分割申请撤销、变更合同备案的(需提交结婚证、离婚证或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及财产分割协议书或判决书);
(七)因买受人工作调动迁出本市行政辖区的(需提交国家机关单位和人事部门的调动关系证明 );
(八)因在所购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换购房屋的(需提交换购同楼盘房产的新购房合同文本);
(九)因买受人出国留学或定居的(需提交国外入学通知书或定居许可证明、护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和大使馆签证等相关资料)。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申请撤销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
(一)因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或确认商品房购销合同无效的(依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判决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
(二)因买受人死亡发生继承或受遗赠的(需提交经公证的继承证明或受遗赠证明);
(三)因纪检、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办案需要要求撤销的(依据纪检、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书)。
三、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办理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撤销手续
(一)该房存在司法或行政限制的;
(二)已办理抵押权登记和预告登记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四、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更名范围及要件
(一)更名范围。在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后未交付使用一年时限内,由于家庭特殊原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之间可以办理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更名。
(二)要件
1.身份证明;
2.直系亲属之间合法关系证明;
3.当事人双方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字盖章的“直系亲属之间房屋购销合同变更书”;
4.原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证明;
5.夫妻离婚析产,应提交离婚证、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或人民法院判决的有效文书;
6.未成年人变更,由监护人代为办理并出具承诺书。
五、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撤销应提供的资料
(一)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撤销申请表;
(二)加盖“预售合同已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
(三)解除或终止商品房购销合同公证书原件;
(四)买受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五)购房款交款凭证(复印件);
(六)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六、办理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撤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申请人向隆阳区住建局权属登记管理部门提出商品房屋购销合同备案撤销或变更申请,并提供第五条规定的相关资料作为附件。
(二)受理。隆阳区住建局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规定予以受理。
(三)核查。隆阳区住建局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对受理申请人提出撤销或更名的商品房屋购销合同开展调查,并提出意见。
(四)审核。根据受理商品房屋购销合同备案撤销、变更申请、核查意见等情况,由隆阳区住建局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核批准。
(五)撤销。经审核同意撤销、变更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由隆阳区住建局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七、办理商品房屋购销合同备案撤销、变更手续的相关要求
(一)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撤销、变更要严格执行相关的政策法规,特别是涉及负责该项工作的单位和业务人员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法制观念和政策水平,严格审核、依法办理,市住建局相关科室要加强对商品房屋购销合同备案撤销、变更办理工作的监管,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和抽查,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依法经营管理秩序。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对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撤销要严格审核把关,严禁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签订虚假合同,或者明知购房人投机炒房,与购房人编造虚假材料,以申请撤销备案的方式骗取撤销、登记,达到变相捂盘、炒作、套取贷款等目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暂停其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办理(网上签约),同时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予以曝光,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本通知自发文日起执行,原保山市建设局下发的保建发〔2009〕212号文件同时废止。各县参照本通知执行。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