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委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云南省卫生健康委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法》(云卫法规发〔2020〕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具体如下:
一、编制或调整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卫生健康规划和专项卫生健康规划方面的重要规划;
二、制定或调整全市公共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服务、监督执法等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卫生健康政策措施;
三、制定或调整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起草的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爱国卫生、献血用血管理、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其他涉及卫生健康领域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人民政府对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