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17号)等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 编制原则
(一)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
(三)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符合本部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
(四)重大行政决策要突出保山退役军人工作特色,增强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编制或调整全市退役军人事业发展相关规划;
(二)市委、市政府批准我局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
(三)事关全市退役军人事务发展大局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四)局党组确定纳入我局年度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上述情形,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范围
(一)突发事件处置决策;
(二)人事任免、内部行政管理和外事活动等事项;
(三)为贯彻执行上级决策,制定没有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具体实施措施等决策;
(四)代上级决策机关起草的有关事项。
四、 有关要求
(一)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向办公室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办公室汇总形成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按程序提请局党组会议审议确定,并通过保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专栏、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二)经局党组会议审议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谁提出、谁承办”的原则,由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作为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决策事项部门应当按照《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履行公众参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重大决策事项除外)、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提请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三)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决定前,应当交由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科进行合法性审核。
(四)在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后,除依法不得公开的情形外,局办公室协助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及时通过保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专栏、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并进行必要的政策解读。
(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布实施后,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按相关规定督促检查,跟踪执行效果,确保执行质量和进度,并按法定程序自行开展或者委托专家、专业机构开展决策实施后评估。
(六)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当在局办公室的指导下,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一事一档,将决策建议、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听证报告、合法性审核、会议纪要、实施后评估、督促检查等制定、执行、监督中形成的材料收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