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保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以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
全市国资国企发展重要规划 | 五年或五年以上全市国资国企发展规划及其他重大专项规划 |
重大国资国企改革政策和措施 | 全市国资国企产权制度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以及其他国资国 企管理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
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 提交市人大、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
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 研究提出处置方案,报市政府审批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