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保山市政府研究室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化管理工作,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管理,持续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现将保山市政府研究室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公布如下: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而制定的重大实施措施。
二、研究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措施。
三、研究制定有关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四、研究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资源的重大公共措施。
五、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决策机构认为应当纳入重大决策目录的事项。
本目录、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