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保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保政办发〔2020〕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保山市能源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的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推动全市能源事业发展的重大决定;
二、编制或调整全市能源发展中长期规划;
三、编制或调整全市能源发展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对全市能源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人民政府对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及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