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保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市林草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具体如下:
一、涉及制定或调整林草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
二、涉及重大林草行业项目投资;
三、涉及制定林草科技教育、林草生态环境保护、林草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依法由市林草局领导集体讨论决策的其它重大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