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保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具体如下:
一、贯彻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而制定的重大实施措施。
二、全市信访工作的重要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和重大措施。
三、贯彻落实上级机关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较大调整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