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上报35kV漭水变电站扩建工程项目核准的请示》(昌发改发〔2025〕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云政发〔2017〕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规〔2023〕2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昌宁县漭水镇片区由35kV漭水变电站1台主变供电,容量为5MVA,已处于重载运行状态,现有主变容量已不能满足负荷发展需求,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项目名称
35kV漭水变电站扩建工程。
三、项目法人及代表
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思锋。
四、建设地点
昌宁县漭水镇。
五、工程建设内容及标准
新增2号主变压器1台,容量8MVA;新增35kV线路进线间隔2个等附属设施。
六、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总投资469.01万元,资金来源全部由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自筹,其中自有资金93.8万元(20%),剩余投资由项目法人向银行借款。
七、已取得支持性材料
(一)保山市能源局关于35kV漭水变电站扩建工程项目行业意见的复函。
(二)不动产权证书《云(2022)昌宁县不动产权第0000773号》。
(三)昌宁县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回执(昌稳评备字〔2024〕14号)。
八、项目核准的说明
(一)本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转报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变更申请。
1.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2.总投资变化20%及以上,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3.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4.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三)项目自核准文件发文之日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发文之日2年内未开工建设,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提请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转报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1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四)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五)其他意见详见:北京国宏英杰国际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35kV漭水变电站扩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评审意见(英杰保山审〔2024〕58号)。
九、有关要求
(一)请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认真落实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等有关政策,按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该项目为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其招标采购活动必须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透明化管理、阳光交易。请加强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联系,在云南省已建成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组织招标工作。
(三)请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好各项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制定有效的应急处置预案,保障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四)请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落实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项目施工安全。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