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保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新住院大楼(2号楼)病房床位收费标准的请示》(保卫计发〔2016〕71号)收悉,根据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盈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规定,经对保山市第三人民医院(2号楼)住院病房内外设施情况进行实地查看,该院住院病房床位设置符合文件中相应档次床位费收取必备条件(项目内涵)的要求,同意按以下收费标准收取住院病房床位费(详见附表)并作如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文件批复的床位费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降低服务质量。
二、不得随意增减床位改变原有病房档次,如确需变动需重新报批。
三、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请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