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8735799-9/20241028-00005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 公开目录
  • 市级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4-10-28
  • 文号
  • 保人社发﹝2024﹞31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各用人单位:

现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的通知》(云人社发﹝2024 15 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 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大宣传力度。 此次云南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地 区类别,隆阳区、腾冲市为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1920 /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19 /小时。施甸县、龙陵县、 昌宁县为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1770 /月,小时最 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18 /小时。本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从 2024 10 1 日起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用人单位要加 大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力度,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各 种媒介广泛进行宣传。

、确保贯彻落实 全市各用人单位应在本标准发布后 10 内,将适用于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公示。确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知晓调整后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 适用范围、计算 口径、执行时间及相关政策。各县(市、 区)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深入企业进行政策解读,督导企业制定贯 彻落实方案。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 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云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情况 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各类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对 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 8 26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