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建金〔2024〕58号),经市第五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次委员审议通过,现将保山市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调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二、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缴存人家庭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同时租赁多套保障性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保障性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缴存人可委托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约定向住房租赁机构划转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房租。
四、执行时间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