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8735799-9/20241226-00006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4-12-26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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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政策解读


近日,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文件。为便于各级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了解和推动文件精神贯彻落实,现将文件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于2022年6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有13个条款使用了“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等用语,未具体明确监管部门;有5个条款涉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的牵头事项,但未明确牵头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和生态环境部等16部门印发的《“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42条:“各地应结合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际需求,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确定行业主管、执法主体、责任单位和投诉举报方式,并对社会公开”等要求,需由保山市人民政府明确市直有关部门噪声污染防治监管职责。

二、主要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各自实际已经印发了部门职责分工文件,鉴于市直部门主要是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所以市直部门的职责分工兼顾了各县(市、区)的部门职责分工,将13条涉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条款和5条涉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牵头的条款分别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能源局、腾冲海关10个部门负责,其中有10条是2个及2个以上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同时要求,各县(市、区)已经确定的职责分工不再调整。

三、主要特点

通过明确部门职责分工,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全面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筑牢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