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8735799-9/20241226-00008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4-12-26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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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2024年7月19日住建部等3部委联合印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建金〔2024〕58号),通知明确:一是大力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缴存人,可提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等购房款,同时还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与贷款金额累计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二是加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支持力度。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和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以及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缴存人,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约定向住房租赁机构划转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房租。2023年8月1日施行的《保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保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已经明确规定缴存人购买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允许“又提又贷”,缴存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目标任务

坚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更好满足人民群众住房需求。

三、主要内容

下调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

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下调为15%

(二)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缴存人家庭,在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内可按实际房租支出自行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后账户余额至少保留100元。缴存人及配偶同时租赁多套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保障性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缴存人可委托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约定的提取条件、提取金额和提取时间向住房租赁机构划转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房租。

(四)执行时间自2024年122日起执行。

四、涉及范围

(一)购买保障性住房,符合《保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条件,个人账户开户时间满6个月,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包括在保山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缴存人,以及在保山市外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二)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保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条件,在保山市个人账户开户时间已满3个月,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五、执行标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GB/T51353-2019)、《保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保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