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规范全市“带押过户”存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办理,现将《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带押过户”存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办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带押过户”存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办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带押过户”存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保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存量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保山市实际,制定本办理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购房人购买已设立抵押权的住房时,交易双方在不解除抵押状态下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买方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用于优先结清以该套住房抵押担保的原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原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保山市行政区域内,交易双方选择同一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管理。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贷款情形及办理条件
第四条 “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共有以下6种情形:
(一)卖方住房公积金贷款转买方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卖方住房公积金贷款转买方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三)卖方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转买方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卖方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转买方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五)卖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买方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卖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买方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第五条 申请“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符合现行保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同时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交易房产为保山市未结清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房产;
(二)交易房产产权明晰且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无查封冻结、未被设立居住权、无原贷款抵押以外的其他权利限制;
(三)交易双方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意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并同意房产交易资金(含首付款和贷款资金,下同)优先用于清偿原贷款;
(四)若房产交易资金不足以清偿原贷款本息,则须由卖方自筹差额部分资金;
(五)买方申请“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委托银行与卖方原贷款银行需为同一银行,受委托银行应当开立能够接收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监管账户,并同意按照资金监管要求管理放款资金,确保该账户不存在被冻结、查封等限制使用的风险。
第三章 贷款办理流程
第六条 “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贷前准备。由卖方向贷款银行申请提前结清原贷款,并取得贷款银行出具的《保山市“带押过户”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确认书》(附件1)。交易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到住建部门进行买卖合同备案。
(二)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持备案后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申请“带押过户”贷款,并提交贷款申请资料。贷款申请资料包括:
1.《保山市“带押过户”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确认书》;
2.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
3.借款申请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Ⅰ类储蓄账户银行卡;
4.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5.原贷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凭证;
6.卖方身份证、卖方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Ⅰ类储蓄账户银行卡(买方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大于卖方原贷款剩余本息时提供);
7.借款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为异地缴存职工的,提供《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
8.共同申请人为现役军人的,同时提供军人身份证明、军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9.共同申请人为借款申请人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的,提供能证明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三)贷款审核、审批。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售房人到管理部面谈、面签,管理部进行贷款调查、审核,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属于组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对商业贷款部分进行审核审批。
(四)办理不动产权过户。贷款审批通过后,交易双方、受委托银行持《同意转让抵押房产证明》(附件3)及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所需的其他材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共同办理不动产交易过户手续。
(五)签订借款合同。完成不动产权过户后,借款人将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增值税发票提交管理部,管理部打印《保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移交受委托银行,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到银行进行借款合同面签。
(六)新设抵押权登记及注销原抵押权登记。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受委托银行持《同意解除抵押登记申请书》(附件4)及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所需其他资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共同办理新设抵押权登记及注销原抵押权登记手续。
(七)贷款发放。管理部收到受委托银行提交新设抵押权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贷款资金划入原贷款银行指定的贷款资金监管账户。原贷款为商业住房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应当在收到贷款资金的1个工作日内结清原贷款;原贷款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保山市“带押过户”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转通知书》(附件2)将资金由资金监管账户划转到指定账户,管理部应当在贷款发放当日完成原贷款本息的结清工作,原贷款本息结清后的剩余资金同步由受委托银行划转至卖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第七条 新设抵押权登记、注销原抵押权登记、贷款发放、结清原贷款原则上应当在同一天内完成,避免出现原贷款抵押物悬空。贷款发放时管理部及受委托银行须确保借款人贷款资金及卖方自行补齐的差额资金(包括提前还款产生的利息)完全满足约定的还款要求,避免出现原贷款无法偿还的情况。
第八条 卖方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方申请“带押过户”商业贷款的,按照商业银行“带押过户”贷款规定及流程办理,管理部根据商业银行“带押过户”贷款要求,配合出具所需材料,并按规定办理卖方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结清和抵押登记解除手续。
第四章 风险防控
第九条 管理部须加强交易房产的状态核查,重点核实交易房产权属的有效性。交易房产存在纠纷或者被查封、房屋不能顺利交易和办理抵押登记的,不能进行受理或及时终止贷款审批流程。
第十条 借款申请人(买方)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又取又贷的,须同时提出申请同时办理,管理部受理时应当严格审核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经支付的首付款金额。
第十一条 强化资金闭环管理。买方购房首付款(不含定金)应根据原贷款银行要求划入指定账户进行监管,借款人贷款资金应划入受委托银行提供的贷款资金监管账户进行流转,资金划入和转出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全流程闭环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 管理部应当对“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产权转移登记、新设抵押权登记、原贷款抵押权注销、贷款发放资金划转等情况进行全流程跟踪,及时掌握贷款办理进度,积极沟通协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保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1.保山市“带押过户”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确认书.docx】
附件【附件3.同意转让抵押房产证明..docx】
附件【附件2.保山市“带押过户”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转通知书.docx】
附件【附件4.同意解除抵押登记申请书.docx】
附件【附件5:“带押过户”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图.docx】